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四七號
原 告 乙○○○國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購得坐落高雄縣鳳山市○○○路○○巷
○號十九樓房屋,為「康廷娃絓國」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茲被告前手自八十七
年五月起至八十九年六月止,欠繳管理費計新台幣(以下同)二萬六千零六十八
元,原告於前揭房屋拍賣期間,在大廈之公佈欄及該屋前,均曾張貼公告提醒有
意購買者向其查詢前手是否欠費,如未經查詢,倘經追繳應自負損失,被告未予
查詢,自應負清償前手欠費之責,為此,依該大廈住戶規約第十條第六款、公寓
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一條,求為判令被告給付前述欠繳之管理費,
及自應徵月份起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