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壢簡字第114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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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壢簡字第11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壢簡字第114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國洋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76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國洋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證據部分補充如附表所示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查被告黃國洋將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存摺及密碼提供予他人使用,使詐欺集團得以作為對被害人實行詐欺取財犯罪之取款工具,被告雖非基於直接故意而為本件幫助詐欺之犯行,惟仍有幫助他人實行詐欺取財犯罪之間接故意,且提供金融帳戶之行為,乃刑法詐欺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提供個人金融帳戶資料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幫助行為,同時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向4名被害人詐取財物,而觸犯同一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又被告提供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存摺及密碼幫助詐欺集團成員作為詐欺取財之用,其行為係僅止於幫助,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爰審酌被告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供他人詐欺取財,助長詐騙財產犯罪之風氣,且因被告提供個人帳戶,致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該詐騙集團成員之真實身分,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並擾亂金融交易往來秩序,危害社會正常交易安全,兼衡被害人損失金額及被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涂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郭如君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詐欺時間│詐欺手法│被害人│詐騙金額│匯款時間│相關證據││││││(新臺幣)│││├──┼────┼────┼───┼─────┼────┼──────┤│1│100年10│冒充雅虎│ 鍾侑倫 │8,998元│100年10│被害人鍾侑倫│││月30日下│奇摩拍賣│││月30日晚│於警詢中之指│││午3時許│賣家及銀│││間6時34│述、被告黃國││││行客服人│││分許│洋於警詢及偵││││員,佯稱││││訊中之供述、││││付款方式││││兆豐國際商業││││誤設為分││││銀行中壢分行││││期付款為││││於100年11月││││由││││29日(100)││││││││兆銀壢字第11││││││││9號函之被告││││││││開戶資料暨客││││││││戶歷史檔交易││││││││明細查詢表、││││││││臺灣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各1份。│││││││││├──┼────┼────┼───┼─────┼────┼──────┤│2│100年10│冒充雅虎│ 黃勇乾 │2萬9,989元│100年10│被害人黃勇乾│││月30日下│奇摩拍賣│││月30日下│於警詢中之指│││午3時39│賣家,佯│││午4時46│述、被告黃國│││分許│稱付款方│││分許│洋於警詢及偵││││式誤設為││││訊中之供述、││││分期付款││││兆豐國際商業││││為由││││銀行中壢分行││││││││於100年11月││││││││29日(100)││││││││兆銀壢字第11││││││││9號函之被告││││││││開戶資料暨客││││││││戶歷史檔交易││││││││明細查詢表、││││││││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各1份。│├──┼────┼────┼───┼─────┼────┼──────┤│3│100年10│冒充網路│ 施秀燕 │2萬9,989元│100年10│被害人施秀燕│││月30日下│購物賣家│││月30日下│於警詢中之指│││午4時30│,佯稱付│││午5時30│述、被告黃國│││分許│款方式誤│││分許│洋於警詢及偵││││設為分期││││訊中之供述、││││付款為由││││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中壢分行││││││││於100年11月││││││││29日(100)││││││││兆銀壢字第11││││││││9號函之被告││││││││開戶資料暨客││││││││戶歷史檔交易││││││││明細查詢表、││││││││土地銀行存摺││││││││交易明細各1││││││││份。│├──┼────┼────┼───┼─────┼────┼──────┤│4│100年10│冒充雅虎│ 童藍萱 │5,800元│100年10│被害人童藍萱│││月30日下│奇摩拍賣│││月30日下│於警詢中之指│││午5時15│賣家及銀│││午5時32│述、被告黃國│││分許│行客服人│││分許│洋於警詢及偵││││員,佯稱││││訊中之供述、││││付款方式││││兆豐國際商業││││誤設為分││││銀行中壢分行││││期付款為││││於100年11月││││由││││29日(100)││││││││兆銀壢字第11││││││││9號函之被告││││││││開戶資料暨客││││││││戶歷史檔交易││││││││明細查詢表、││││││││台新銀行存摺││││││││交易明細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