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7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彭琮信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2年度執聲付字第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琮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琮信前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3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業於民國102年1月11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彭琮信前於94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連續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
67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5月,嗣經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268號判決撤銷原判決,分別改判處有期徒刑11月、6月確定(下稱第①、②案)。又於95年間因強盜、搶奪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
167號判決就加重準強盜案件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及就搶奪案件判處有期徒刑1年(下稱第③案),嗣經其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5年上訴字第1239號判決認檢察官並未起訴加重準強盜罪之犯罪事實,因而撤銷原判決加重準強盜罪與定應執行刑部分確定。該前述加重準強盜案件,復由檢察官起訴後,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9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3月確定(下稱第④案)。嗣上開第①案至第④案,由本院以96年度聲字第35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9年5月確定。嗣因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下稱減刑條例)實施,本院乃以96年聲字第541號裁定適用減刑條例,將第①至③案所科之刑均減為2分之1,並與不得減刑之第④案,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3月確定。其於95年
7月25日入監執行上述等罪刑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2年1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66日,而縮短刑期後執行完畢日期為103年3月10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
1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李昇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鉉岱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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