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侵訴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侵訴字第10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崑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梁乃莉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崑昌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年十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陳崑昌前經本院認為其涉犯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之加重強制性交罪,犯罪嫌疑重大,於本院審理期間經通緝到案,足認有逃亡之事實,且所涉犯上開之罪為最輕本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認為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與執行,自民國100年7月18日起執行羈押,至100年10月17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本院衡酌被告涉案之情節、目前於本院訴訟進行之程度,及為保全將來之刑事審判程序能順利進行,認前述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10月18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真明
法官簡璽容法官張瑋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賴瓊珠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