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171號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非訟代理人 譚世堅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黃吳伴 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原所有權人黃吳伴於民國97年6月16日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自己及 黃明宗 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3,240,000元,依法登記在案。茲債務人對聲請人負債2,394,471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等語。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拍賣抵押物事件,經本院於100年4月13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被繼承人黃吳伴之除戶戶籍謄本及其繼承系統表並提出所有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誤省略),聲請人已於100年4月15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施行細則第1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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