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99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9998號債權人 林思君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楊登凱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超過本金新臺幣貳拾玖萬元之利息之聲請駁回。
請求標的第二項除督促程費用外,其餘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除超過本金新臺幣貳拾玖萬部分,因屬違約金不得再請求利息,故就該部分之利息請求,不能准許。
二、查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為限,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508條定有明文,債權人請求標的第二點除督促程序費用外,其餘請求並非一定之金額,依首開法條規定,該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另有關請求原因及事實第2點以下聲請,均屬強制執行之範疇,須由債權人取得執名義,向執行法院為聲請,非屬支付命令所得審理之範疇,一併陳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