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131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40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98年度易字第1312號第一審判決,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惟上訴人甲○○未敘明上訴之具體理由,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上訴人甲○○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第220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嘉惠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