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司護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繼續安置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司護字第145號聲請人屏東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曹啟鴻 相對人即受安置人A(姓名年籍住所詳身分資料對照表)法定代理人B(姓名年籍住所詳身分資料對照表)
C(姓名年籍住所詳身分資料對照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繼續安置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11日所為之家事裁定書原本及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主文欄中關於「兒童A准予繼續安置叁個月,至民國一○一年一月五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兒童A准予繼續安置叁個月,至民國一○二年一月五日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9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佐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