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中簡字第168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中簡字第16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中簡字第168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等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發查字第16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各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335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之1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8月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平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麗鈺中華民國95年8月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5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