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861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8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861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5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芬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8月2日
書記官李義倩┌───────────────────────────────────────────────────────┐│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86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新樂天飯店 黃吳美 │台灣商業銀行豐原分│94年5月30日│80,600元│AP00八四七三││││英│行│││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