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中交簡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35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2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李平勳
法官許惠瑜法官林學晴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鈺中華民國95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