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4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4264號債權人乙○○債務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自民國90年1月17日起算利息之依據及相關證
明文件,如存證信函或借據。若給付無確定期限,債務人自受催告時起始負遲延責任,請更正利息起算日。
2.約定清償期限為民國95年12月30日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民事庭法官汪智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書記官陳坤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