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林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797號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袁烈輝 律師複代理人丙○○被告甲○○
巷10被告丁○○
巷21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林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5年9月18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8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