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0年度投簡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0年度投簡字第377號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被告 沈登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提出蓋有公司章及合法法定代理人章之起訴狀,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自明。
二、查原告於民國110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而起訴狀所載原告法定代理人為黃錦瑭,惟黃錦瑭為原告之前董事長,原告業於110年9月8日經董事會推選 郭倍廷 為董事長,並經經濟部於110年10月7日變更董事長之登記,是黃錦瑭於原告起訴時,已非原告合法之法定代理人,原告猶仍以黃錦瑭之名義提起本件訴訟,自有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之程序不合法情事,爰限原告於主文所定期限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倘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4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