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亡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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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亡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亡字第7號聲請人 紀春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 李龍鳳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關於聲請宣告死亡事件,專屬失蹤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5
4條第1項第1款亦有明文,其立法理由乃認關於宣告死亡事件,為便於調查證據,宜由失蹤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失蹤人李龍鳳之妹,並聲請對失蹤人李龍鳳宣告死亡,惟依聲請人所提出之李龍鳳戶籍資料及本院函詢新北市新店戶政事務所之回函,李龍鳳失蹤前之最後住所地在臺北市○○區○○街000號,聲請人及其手足 紀玉輝紀若喬 ,亦均到庭陳稱李龍鳳是在金門出生,後來與母親 李金 及姐姐紀玉輝一同搬到蘭州街,之後全家戶口從蘭州街遷走,戶口裏就沒有李龍鳳等語。是依上開規定,本件死亡宣告之聲請應專屬失蹤人李龍鳳住所地之地方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尚有誤會,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盧姿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黃幸雪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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