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300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30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簡字第300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欽雨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222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欄內第一頁事實及理由欄一第一行至第二行「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應更正為「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第8行『於108年5月27日』應更正為『於105年5月27日』外,其餘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理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犯罪時點,原記載「於108年5月27日」等文字,為「於105年5月27日」之誤繕,惟觀諸其整體內容,仍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該判決本旨,從而此等文字誤繕要與判決實質內容無礙,依前開說明,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林記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芷嫺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