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222號聲請人 葉維亮 訴訟代理人 陳銘祥 律師複代理人 吳鏡瑜 律師相對人 楊年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7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臺北市文山區」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臺北市大安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正本中「主文」、「事實及理由之程序事項」中,關於系爭房屋門牌號碼之記載,正確應為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有臺北市大安地政事務所函文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5頁),又本件系爭房屋業經臺北市大安地政事務所實地測量,兩造對於系爭房屋之門牌為臺北市○○○路0段000巷00弄0○0號乙節復無爭執,是聲請人雖於訴之聲明誤載系爭房屋門牌為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惟並無礙於本件係就系爭房屋為判決之效果,則本院前開判決原、正本中既誤載系爭房屋門牌,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牧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書記官周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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