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6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附民字第627號原告 吳宏遠
吳朱碧珍 住同上被告 鄭育威
梁竣凱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訓所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108年度訴字第44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尚諭
法官黃子溎法官王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淑丰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