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重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因強盜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8年度重附民字第22號原告騰峰貴金屬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涂誠文 訴訟代理人 孫至平 律師被告 王璟澄
劉馥增 林東賢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76號強盜刑事案件,經原告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76號強盜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首開規定,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涂光慧
法官劉庭維法官郭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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