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自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自字第6號自訴人乙○○代理人 顧定軒 律師被告甲○○上列自訴人因被告誣告案件,提起自訴,查其自訴狀,未按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茲限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王炳人法官王以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書記官盧姝伶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自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自字第6號自訴人乙○○代理人 顧定軒 律師被告甲○○上列自訴人因被告誣告案件,提起自訴,查其自訴狀,未按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茲限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王炳人法官王以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書記官盧姝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