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5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5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50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誠第二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務人 洪文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零叁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伍佰陸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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