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41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41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414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陸佰零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叁仟捌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柒佰陸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叁仟陸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一計算之手續費,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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