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7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7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7102號債務人 黃建嘉 上列債權人米蘭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黃淑女 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米蘭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異議狀狀尾未蓋債務人黃建嘉之印章(原異議狀誤蓋黃『健』嘉之印文),請具狀補正之。
二、請提出異議狀繕本一件。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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