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291號原告 林麗環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桂美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國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書記官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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