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0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0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00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峻逸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緝字第350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8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峻逸係於民國108年3月24日晚上6時2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前,為警查獲被告非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次,並查扣如附表所示之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為0.6024公克),嗣因被告本案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之時間係在其另案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前,為另案觀察、勒戒執行效力所及,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35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海洛因1包,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而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範之第一級毒品,禁止非法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訛,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首揭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㈠被告前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
174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1年7月15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351、35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被告本案因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之時間係在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前,為前開觀察、勒戒執行效力所及,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35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堪先認定。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
因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8年4月8日草療鑑字第1080300694號鑑驗書1份附卷可憑,足認如附表所示之物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另扣案包裝毒品所用之包裝袋,因與其內之毒品成分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田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嘉麒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附表】扣案物品品名數量鑑定結果備註白色粉末(含包裝袋)◎檢品編號:B0000000驗前淨重:0.6117公克驗餘淨重:0.6024公克1包檢出一級毒品海洛因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8年4月8日草療鑑字第1080300694號鑑驗書、臺中地檢署108年度毒保字第245號扣押物品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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