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緝字第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訴緝字第7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志青選任辯護人鄭國安律師、郭宗塘律師、 李建宏 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9年度偵字第2819
0號、90年度偵字第684號、第2493號)及移送併辦(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3360號、93年度偵緝字第2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葉志青共同犯常業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
事實
一、葉志青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81年度上易字第1387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另因贓物案件,經同法院以82年度上易字第50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復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同法院以81年度上訴字第1680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1年2月、6月確定。上開案件嗣經同法院以83年度聲更一字第5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葉志青入監服刑後,於民國84年8月23日獲得假釋出監,嗣於86年7月4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而視為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自89年4月下旬某日起至92年1月24日止,從事俗稱「擄車勒贖」之先竊取他人所有之車輛,再據以恐嚇車主交付財物之行為,並以之為常業,而先後於:
(一)89年4月下旬某日起至89年10月24日止,葉志青與 廖茂良 (已另案判決確定)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竊盜之犯意聯絡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恐嚇取財之概括犯意聯絡,渠2人先設法取得收受車主匯款所用之帳戶,再以
1人下手行竊、1人在旁把風之方式,於附表1編號1至
3、6至65、67、69至73所示發現時間前未久,在附表1前述編號所示地點,竊取附表1前述編號所示車主所有之附表1前述編號所示之車輛,得手後旋連續由廖茂良撥打電話給附表1編號1、2、6至65、67、69至71、73所示車主(即附表1編號3、72所示車主未遭恐嚇取財), 向渠 等恫稱:「需匯款至指定帳戶,否則無法取回遭竊之車輛」,致附表1編號1、2、7、8、10、11、13至15、18至30、32、34至39、43至45、47至50、53至57、59至64、67、69至71所示車主心生畏懼,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匯款金額及匯款帳戶詳如附表1編號1、2、7、8、
10、11、13至15、18至30、32、34至39、43至45、47至50、53至57、59至64、67、69至71所示,金額均指新臺幣,下同),嗣再由葉志青與廖茂良朋分上開車主匯入之款項;而附表1編號6、9、12、16、17、31、33、40至42、
46、52、58、65、73所示車主遭恐嚇後,並未依指示匯入款項,另附表1編號51所示車主遭恐嚇後,雖依指示匯款,但因故未能成功將款項匯入指定帳戶,致使葉志青、廖茂良未能取得財物而未遂。葉志青復與廖茂良、吳 信成 (已另案判決確定)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竊盜之犯意聯絡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恐嚇取財之概括犯意聯絡,由 吳信成 於附表1編號4、5、66、68所示發現時間前未久,在附表1編號4、5、66、68所示地點,竊取附表1編號4、5、66、68所示車主所有之附表1編號4、
5、66、68所示車輛,得手後吳信成旋將該等車輛之車主資料交與葉志青,再由葉志青將該等資料告知廖茂良,連續由廖茂良撥打電話給附表1編號4、5、66、68所示車主,向渠等恫稱:「需匯款至指定帳戶,否則無法取回遭竊之車輛」,致附表1編號4所示車主心生畏懼,依指示匯出附表1編號4所示款項至附表1編號4所示帳戶,嗣再由葉志青、廖茂良、吳信成朋分上開車主匯入之款項;而附表1編號66、68所示車主遭恐嚇後,並未依指示匯入款項,另附表1編號5所示車主遭恐嚇後,雖依指示匯款,但因故未能成功將款項匯入指定帳戶,致使葉志青、廖茂良、吳信成未能取得財物而未遂。
(二)90年6月下旬某日起至92年1月24日止,葉志青與吳信成、 張銘俊 (綽號「 貓仔 」,已歿)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竊盜之犯意聯絡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恐嚇取財之概括犯意聯絡,並先後與 曾泓欽 、 盧建銘 、 潘建宏 (渠3人均已另案判決確定)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竊盜之犯意聯絡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恐嚇取財之概括犯意聯絡(渠3人參與情形詳如附表3所示),由葉志青負責提供收受車主匯款所用之帳戶或撥打電話向車主恐嚇取財、張銘俊負責接收車主資料或撥打電話向車主恐嚇取財、吳信成負責下手竊車、曾泓欽、盧建銘、潘建宏負責把風或提領車主匯入之款項,而共同於附表3所示發現時間前未久,在附表3所示之地點,竊取附表3所示車主所有之附表3所示車輛,得手後旋連續撥打電話給附表3編號80以外之車主(即附表3編號80所示車主未遭恐嚇取財),向渠等恫稱:「需匯款至指定帳戶,否則無法取回遭竊之車輛」,致附表3編號2至21、23、25至31、33、
34、36、37、41至43、46至48、50至63、66、68至76、78、83至85、87、89至91、93至105、107至110、113至
116、119至124、126、128至142所示車主心生畏懼,依指示將附表3前述編號所示款項,匯入附表3前述編號所示帳戶,嗣再由葉志青、吳信成、張銘俊及其他參與之人(情形詳如附表3所示),朋分上開車主匯入之款項;而附表3編號1、22、24、32、35、38、39、44、45、
49、64、65、67、77、79、81、82、86、88、92、106、
111、112、117、118、125、127所示車主遭恐嚇後,並未依指示匯入款項,另附表3編號40所示車主,於遭恐嚇之後,雖依指示匯款,但因故未能成功將款項匯入指定帳戶,致使葉志青、吳信成、張銘俊、曾泓欽、盧建銘、 潘信宏 未能取得財物而未遂。
二、嗣於89年10月24日夜間10時15 分許 ,廖茂良在高雄○○○區○○路與北平街口為警查獲,嗣警方人員前往廖茂良位在高○○○鎮區○○路○○號34樓之6之住處及地下室搜索時,扣得如附表6所示之物,之後於89年10月30日,廖茂良又帶同警方人員至臺南縣新營市○○○街○巷○○號前,取出附表1編號72所示之車輛。另警方人員循線查知吳信成參與附表3所示行為後,於92年8月20日,在吳信成位於高雄市○○區○○路○○○○號5樓租屋處,扣得 龔健璋 (附表3編號128所示車主)隨同車輛失竊之行動電話,復於92年12月15日,在吳信成位於高雄 縣鳳山 市○○路○○號之住處,扣得 鍾國聖 (附表3編號129號所示車主)隨車失竊之 高爾 夫球具,因而查悉上情。
三、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辦。
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檢察官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發見有應不起訴或以不起訴為適當之情形者,得撤回起訴。撤回起訴,應提出撤回書敘述理由,刑事訴訟法第269條定有明文。又裁判上一罪,實質上一罪之單一性案件,既不許為一部之起訴,當然不許為訴之一部撤回。若為一部撤回,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仍可全部予以審判,此乃因一罪一個刑罰權,訴訟上無從分割。從而,此種案件若為一部撤回,既不生撤回效力,法院就該部分仍應予審判,否則,即有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之違法。再刑事訴訟法並無如民事訴訟法得「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之規定,如須追加起訴或撤回起訴,自應分別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或第269條之規定為之,是檢察官不得於準備程序或審判期日以言詞為減縮起訴犯罪事實之請求代替撤回起訴,否則,其減縮之請求亦不生效力(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789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本件公訴檢察官於本院93年12月16日之準備程序中,雖以言詞就被告被訴之犯行,從起訴書所載之92件,減縮為72件(見本院93年度訴緝字第132號卷第99頁),然依據上開說明,檢察官前揭就犯罪事實所為之減縮,依法不生效力,本院仍應就被告被訴之全部犯行予以審理,先予指明。
二、有罪部分所引用證據之證據能力判斷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然被告以外之人於司法警察(官)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形,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亦經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規定甚明。而上開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2規定,係以被告以外之人於司法警察(官)調查中之陳述,性質上屬傳聞證據,原則上不認其具證據能力,惟該等陳述內容倘一昧排除其證據能力,亦有違實體真實發見之訴訟目的,是以先前與審判中不符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則例外認有證據能力。本件被告葉志青及其辯護人,雖主張證人廖茂良、曾泓欽、 董紅祥 、盧建銘、潘建宏於警詢中之陳述無證據能力,惟證人廖茂良係被告是否犯前開犯罪事實一(一)所示犯行之重要證人,證人曾泓欽、董紅祥、盧建銘、潘建宏,則係被告是否有前開犯罪事實一(二)所示犯行之重要證人。且證人廖茂良、曾泓欽、董紅祥、盧建銘、潘建宏於警詢中,本均陳稱被告有參與相關犯行,然於本院審理中,渠等則均有為相異陳述之情形(詳後述),而就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有陳述前後不符之情形。本院審酌證人廖茂良、曾泓欽、董紅祥、盧建銘、潘建宏於警詢中,係於較接近案發時間之時,就警方人員詢問之問題為立即反應之陳述,且渠等當時所為之陳述內容,復與被告於本院102年8月21日準備程序中及102年9月25日審判程序中之自白相符, 相較渠 等在本院審理時,係於距案發時間已逾10年之情形下,在被告面前,當庭指述被告是否參與犯案,依其外部情況,顯有因長時間經過致記憶模糊及受不當外力干擾、內在壓力或事後串謀之可能性,堪認證人廖茂良、曾泓欽、董紅祥、盧建銘、潘建宏於警詢中之陳述,具有特別可信之情況,且為證明被告犯罪事實之存否所不可欠缺,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之規定,應具有證據能力。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亦規定甚明。本件作為證據使用而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規定之其他審判外陳述,未經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過程中聲明異議,本院並審酌上開陳述作成時之情況正常,所取得過程並無瑕疵,且與本案相關之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認適當作為證據,依前開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認上開陳述具有證據能力。
三、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及退併辦部分所引用證據之證據能力判斷:按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刑事訴訟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件被告被訴及經移送併辦之犯行中,經本院認定其犯罪不能證明,而予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或退併辦部分,依據上開說明,爰不再論述所援引有關證據之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矢口否認前揭犯罪事實之絕大部分犯行,辯稱:我並沒有與廖茂良一起犯過「擄車勒贖」的案件。又我與吳信成是於91年間,在嘉義玩重型機車時才認識的,我與吳信成所共犯的「擄車勒贖」案件,在高雄只有1件,就是我開車載吳信成,去偷1輛白色保時捷的車,隔天由我打電話給車主,但沒有拿到錢,另外在嘉義地區,我還有與吳信成共犯
2件「擄車勒贖」案件,該2件案子是由吳信成打電話恐嚇被害人,除此之外,我並沒有與吳信成共犯其他案件 云云 。
經查:
(一)附表1所示被害人所有之如附表1所示車輛,於附表1所示發現時間前未久,在附表1所示之地點,遭人竊取該等車輛,其中附表1編號3、72以外之被害人,並旋遭人來電恐嚇,要求渠等需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否則無法取回渠等遭竊之車輛,致附表1編號1、2、4、7、8、
10、11、13至15、18至30、32、34至39、43至45、47至50、53至57、59至64、67、69至71所示之被害人心生畏懼,依指示將附表1編號1、2、4、7、8、10、11、13至
15、18至30、32、34至39、43至45、47至50、53至57、59至64、67、69至71所示款項,匯入指定之帳戶,而附表1編號6、9、12、16、17、31、33、40至42、46、52、58、65、66、68、73所示之被害人遭恐嚇後,並未依指示匯入款項,另附表1編號5、51所示之被害人,於遭恐嚇之後,雖依指示匯款,但因故未能成功將款項匯入指定帳戶等事實,業據附表1所示之被害人於警詢中證述明確,並有相關匯款資料在卷可稽(前揭證據之出處,詳如附表1所示),自堪予以認定。附表1編號51所示被害人 黃欽洲 於警詢中,雖陳稱其車輛失竊並接獲恐嚇電話後,於89年
9月16日,有將25萬元款項,匯入對方所指定之附表2編號28所示帳戶(見警1卷第206頁)。然經本院調取上開帳戶交易明細核閱結果,該帳戶於89年9月16日,未有人匯入25萬元款項(該日亦無其他匯款紀錄),且於89年4月至12月間,該帳戶亦未見有任何匯入25萬元款項之交易(見本院2卷第66、67頁),足見被害人黃欽洲並未成功將25萬元匯入附表2編號28所示帳戶。因此,公訴意旨依據被害人黃欽洲上開警詢中之陳述,論認被害人黃欽洲有匯款25萬元至附表2編號28所示帳戶,容有未合。另公訴意旨就附表1編號33部分,雖認被害人 侯其財 於遭恐嚇後,有匯款5萬元至附表2編號13所示帳戶;就附表1編號40部分,則認被害人 林金 柱於遭恐嚇後,有匯款3萬元至不詳帳戶。然依據被害人侯其財、 林金柱 於警詢中之陳述,渠2人均稱於遭恐嚇之後,並未依對方要求而匯出款項(見警1卷第177-2、272頁),是公訴意旨此部分之事實認定,亦顯有誤會。
(二)關於被告有參與前揭犯罪事實一(一)所示犯行(即附表
1部分)乙節,業據被告於本院102年8月21日準備程序中及102年9月25日審判程序中自承:我承認有與廖茂良共同「擄車勒贖」,但因為案件很多,時間也過了很久,詳情我已經記不清楚,所以附表1所示的案件我全部承認。我與廖茂良一起作案的地點,是高雄、台南、嘉義等地區,作案時,基本上是由我開車載廖茂良去找行竊目標,再由廖茂良下手偷車,我在旁邊把風,偷到車之後,由廖茂良打電話恐嚇車主並提領車主匯入的款項,而供車主匯款的帳戶,我與廖茂良都會提供。另外,我與廖茂良合作期間,有時也會由吳信成去偷車,再將被害車主的資料傳真給我,我再把資料交給廖茂良,由廖茂良打電話向車主恐嚇取財。至於我們一起犯案所獲取的利益,是由參與的人均分等語(見本院1卷第78、79、175頁、第191頁背面、第192頁)明確,核與證人廖茂良於警詢中證稱:我於88年10月12日因另案獲得交保後,就與 楊金 龍、羅 泓傑 等人一起共犯「擄車勒贖」案件,嗣 楊金龍 於89年5月1日(實際日期應為89年4月28日)為警查獲後,我就和 羅泓 傑一起作案,期間因為 羅泓傑 有事,無法跟我一起作案,我就到南部找葉志青一起作案。我與葉志青作案的地區,是從嘉義縣市到屏東縣市,作案方式是2人同乘1台車外出找尋作案目標,找到作案目標後,由2人輪流下車行竊,待竊取得手後,在分乘原本駕駛的車輛及竊得之車輛離開,並將竊得之車輛開往隱密地點放置,之後再由我以電話聯絡車主,與車主進行贖車金額的交涉,待確定贖車金額後,再要求車主將款項匯入指定帳戶,我再去提款機提領車主匯入的款項;另外,葉志青有時也會直接將被竊車輛的車主資料傳真給我,由我打電話向車主恐嚇取財,之後並由我提領車主匯入的款項。我與葉志青一起作案所取得的贓款,都是均分,而供車主匯入款項的帳戶,有一部分是羅泓傑收購來的,有一部分則是葉志青提供的。附表1編號4、5、66、68所示案件,是葉志青與他人竊得車輛後,將車主資料傳真給我,由我向車主恐嚇取財的案件,而附表1所示的其他案件,則是我與葉志青共同竊車,再由我向車主恐嚇取財的案件等語(見警1卷第64頁背面、第66至69頁、第73、77頁、A併案(即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3360號乙案)警卷第1至3頁);證人羅泓傑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我有與廖茂良、楊金龍一起從事「擄車勒贖」的犯行,嗣於89年10月18日在高雄被警方查獲,而於此次被查獲之前,我沒有與葉志青一起犯案,但曾經將我收購取得的帳戶交給葉志青及廖茂良。之後廖茂良有跟我說,他在高雄地區所犯的案件,是找葉志青一起作案的等語(見本院3卷第115至118頁)相符,並有本件搜索扣押筆錄(見偵6卷第14至20頁)、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5卷第32至37頁)、扣案之車主聯絡資料(見偵6卷第22頁背面)在卷可稽,則被告有為前揭犯罪事實一(一)所示犯行之事實,應堪認定。公訴意旨雖認被告此部分犯行,尚有與羅泓傑、楊金龍2人共犯,然公訴意旨此部分認定,非但與證人廖茂良、羅泓傑前開證述內容不符,且與證人楊金龍於89年11月13日之警詢中陳述:我於89年4月28日欲竊取汽車時,為警當場查獲,嗣即遭羈押迄今等語(見警1卷第84、85頁),亦有出入。
此外,卷內亦無其他證據足以佐認被告有與羅泓傑、楊金龍共犯前揭犯罪事實一(一)所示犯行,足見公訴意旨此部分之認定,容有未合,無從予以採認。
(三)被告嗣後雖翻異前詞,而就前揭犯罪事實一(一)所示犯行,改口辯述如前,並辯稱:我先前是因為想要趕快判一判,所以才會承認云云(見本院2卷第222頁背面),而證人廖茂良於本院審理中亦證稱:案發當時,我有跟1位綽號「 阿欽 」的人,一起從事「擄車勒贖」犯行,而於製作警詢筆錄時,我也是向警方人員表示是「阿欽」跟我一起犯案,但警察都把「阿欽」記載為葉志青,並說這樣我才能交保,而我當時為了拼交保,不確定有無因此亂講話。至於「阿欽」是否是葉志青,我不敢確定,又我犯案所用的帳戶,都是看報紙向不認識的人買來的,「阿欽」並沒有提供帳戶給我使用云云(見本院3卷第169頁背面至第174頁)。惟查:
1、被告於本院103年3月19日審判程序中,固辯稱其未曾與證人廖茂良共同從事竊車恐嚇取財之犯行云云(見本院3卷第211頁),然其於本院102年12月11日之準備程序中,卻係辯稱其僅有與廖茂良共犯3、4件竊車恐嚇取財犯行云云(見本院2卷第222頁),是其先後所辯內容顯有歧異,則其所執辯詞是否可採?已非無疑。再者,被告此部分遭起訴及移送併辦之竊車恐嚇取財犯行,達94件之多(即附表1及附表7部分),則被告若未曾與證人廖茂良共犯竊車恐嚇取財犯行,或共犯之案件數量僅有3、4件,衡情被告實無可能僅為求速審速決,即甘冒平白遭判處重刑之危險,而於本院102年8月21日準備程序中及102年9月25日審判程序中為認罪之陳述,是被告所辯顯與常理有違,益徵被告嗣後否認犯行之辯解,無從予以採信,而應以其於本院102年8月21日準備程序中及102年9月25日審判程序中所為與證人廖茂良警詢證詞、證人羅泓傑本院審理中證詞互符一致之自白較為可採。
2、證人廖茂良於本院審理中之前揭證述,與其警詢中之證詞並不相符,且與證人羅泓傑於本院審理中之前揭證述亦有歧異,則證人廖茂良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詞是否屬實?已甚有所疑。再者,證人廖茂良於製作警詢筆錄時,警方人員有提供被告相片供其指認,而其當時已明確指稱被告即係與其共同犯案、綽號「阿欽」之人(見警1卷第64頁背面、第65頁、偵6卷第24頁),是證人廖茂良謂警方人員於製作警詢筆錄時,逕自將其陳述之「阿欽」繕打為「葉志青」云云,亦顯與事實不符,而益徵證人廖茂良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述應無可採。此外,證人廖茂良於製作警詢筆錄時,除指稱被告有與其共犯附表1所示之犯行外,另同時陳明被告並未參與附表7編號1至4、編號6至21所示之案件(詳後述),堪認證人廖茂良當時顯無任意誣攀被告之情,而由此情以觀,足證證人廖茂良於警詢之陳述,實有其信憑性,應堪予以採認,而其於本院審理中所言,則係事後迴護被告之詞,無從以之為何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四)附表3所示被害人所有之如附表3所示車輛,於附表3所示發現時間前未久,在附表3所示之地點,遭人竊取該等車輛,其中附表3編號80以外之被害人,並旋遭人以附表
3所示之電話來電恐嚇,要求渠等需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否則無法取回渠等遭竊之車輛,致附表3編號2至21、23、25至31、33、34、36、37、41至43、46至48、50至
63、66、68至76、78、83至85、87、89至91、93至105、
107至110、113至116、119至124、126、128至14
2所示之被害人心生畏懼,依指示將附表3編號2至21、
23、25至31、33、34、36、37、41至43、46至48、50至63、66、68至76、78、83至85、87、89至91、93至105、10
7至110、113至116、119至124、126、128至142所示之款項,匯入指定之帳戶,而附表3編號1、22、24、32、35、38、39、44、45、49、64、65、67、77、79、
81、82、86、88、92、106、111、112、117、118、
125、127所示之被害人遭恐嚇後,並未依指示匯入款項,另附表3編號40所示之被害人,於遭恐嚇之後,雖依指示匯款,但因故未能成功將款項匯入指定帳戶等事實,業據附表3所示之被害人於警詢中證述明確,並有相關匯款資料、電話通聯紀錄在卷可稽(前揭證據之出處,詳如附表3所示),自堪予以認定。
(五)關於被告有參與前揭犯罪事實一(二)所示犯行(即附表
3部分)乙節,有下列證據可資證明:
1、此部分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102年8月21日準備程序中供述:我承認有附表3所示的犯行等語(見本院1卷第78頁背面),及於本院102年9月25日審判程序中自承:我承認有與吳信成等人共同「擄車勒贖」,但因為案件很多,時間也過了很久,詳情我已經記不清楚,所以附表
3所示的案件我全部承認。我與吳信成等人合作犯案時,一般都是由吳信成他們去偷,到手之後,再把資料傳真給我,由我打電話去恐嚇車主,而供被害人匯款的帳戶,多半也是由我提供的。至於一起犯案所獲取的利益,則是由參與的人均分。我與吳信成合作犯案的時間,是到我冒用 許志漢 身分出境(時間為92年4月5日,參見本院1卷第
125頁背面之入出境資料,被告違反護照條例犯行,業經本院另案判決確定)之前約1、2個月等語(見本院1卷第175頁、第191頁背面、第192頁),並曾於警詢中供稱:附表3編號58所示被害人 張乃文 所提供之遭恐嚇取財錄音,經警方人員播放給我聽後,錄音中向張乃文恐嚇取財之人,是我本人無誤等語(見B併案(即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緝字第209號乙案)偵4卷第29頁背面)明確。
2、被告上開供述內容,核與下列證人之陳述情節相符:
⑴、證人吳信成於偵訊中證稱:我從90年6月份開始與葉志青
一起從事「擄車勒贖」的犯行,一直到92年5月間,葉志青會把人頭帳戶交給我們,我則會把車主的電話及車輛資料給葉志青,由葉志青負責打電話。我於上開期間所犯的案件,葉志青都有參與等語(見B併案偵4卷第53至55頁);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我是因為玩重型機車而認識葉志青,認識葉志青之後,他有教我一些偷車的訣竅,也有教我如何取得帳戶、打電話勒贖,而我也有與葉志青共同從事「擄車勒贖」的案件,期間應該如我偵訊中所述,一起犯案的還有曾泓欽、盧建銘、潘建宏及1名綽號「貓仔」的人(依被告所述,綽號「貓仔」之人為張銘俊,見本院
3卷第100頁)。「貓仔」是葉志青的朋友,跟葉志青是一夥的,我們在作案前就有商議好,於竊車得手取得車主的資料後,就將資料傳真給葉志青及「貓仔」,由他們打電話向被害人恐嚇取財,此外,供被害人匯款的帳戶,有些也是葉志青提供的。而取得被害人交付的款項後,就是看有幾個人參與犯行,就幾個人平分等語(見本院3卷第51頁背面至第55頁)。
⑵、證人曾泓欽於警詢中證述:我於90年年中開始與吳信成等
人一起從事「擄車勒贖」的案件,犯案時,通常是由吳信成下手偷車,而其他人負責把風、駕駛的工作,而偷到車之後,我們會將車主的資料傳真給綽號「頭仔」的葉志青,由葉志青撥打電話向車主恐嚇取財,待車主匯款至指定帳戶後,葉志青會再通知我們,由我們持金融卡去提款機提款,而我會知道葉志青負責打電話向車主恐嚇取財的事情,是我問吳信成之後,吳信成親口跟我說的。我們作案的地點,有雲林縣、嘉義縣市、台南縣市、高雄縣市、屏東縣市,而我們所使用的帳戶,是由葉志青提供。於90年10月底,我曾與吳信成共同乘車前往高雄市○鎮區○○○○路的統新洗車場,在那邊有見到葉志青及董紅祥,見完面之後,吳信成有拿到4、5張供「擄車勒贖」使用的金融卡。附表3編號1至3、5至10、12、14、15、17、19至21、23至26、28、30、32、34至40、43至45、47至49、51至59、64至83、85至119、122所示案件,經我確認結果,是我與葉志青等人共同所犯的案件無誤。又附表3編號58所示被害人張乃文所提供之遭恐嚇取財錄音,經警方人員播放給我聽之後,我可以確認錄音中向張乃文恐嚇取財的人,就是葉志青等語(見B併案B卷第36至41、65至
67、70至73、85至88、171至177、220至226、641至
642頁);於法院另案審理(即證人吳信成被訴參與附表
3所示犯行之案件)時證稱:我是從吳信成那邊認識葉志青的,而於90年年中到91年被抓之前(曾泓欽於91年7月20日入監,見本院3卷第13頁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我有從事「擄車勒贖」的犯行,當時我負責把風、領錢,吳信成負責偷車,再把資料傳真給葉志青,由葉志青打電話等語(見B併案屏東地院卷第286、287頁)。
⑶、證人董紅祥於警詢中證稱:我因受葉志青之委託,而向他
人收購帳戶,附表4編號31所示之帳戶,即是其中之一,我收購之後,是在嘉義縣民雄鄉民雄工業區附近,將帳戶交給葉志青本人。葉志青收購帳戶的目的,是要將帳戶交給他的小弟「黑仔」、「 阿成 」,作為「擄車勒贖」使用。我於90年10月底左右,有與葉志青一起前往高雄市前鎮區某家洗車場,在該處有見到「黑仔」、「阿成」2人,而經我指認結果,「黑仔」就是曾泓欽、「阿成」就是吳信成等語(見B併案A卷第98至102、107頁);於法院另案審理時證述:葉志青有託我收購帳戶,而我將帳戶拿去嘉義交給葉志青之後約1個月,葉志青無意間有提到帳戶是要用來「擄車勒贖」的等語(見B併案屏東地院卷第
282、283頁)。
⑷、證人盧建銘於警詢中證述:91年1月至6月,我有參加吳
信成等人的「擄車勒贖」集團,負責提領贓款的工作,該集團是由吳信成、曾泓欽負責竊車,之後吳信成再將車主的資料告知葉志青,由葉志青聯絡車主、向車主恐嚇取財。附表3編號58之被害人張乃文所提供之遭恐嚇取財錄音,經警方人員播放給我聽後,我能確認錄音中向張乃文恐嚇取財的人就是葉志青等語(見B併案B卷第265至268、320至322頁);於偵訊中證稱:吳信成偷完車後,會將車主資料傳真給葉志青,葉志青恐嚇完之後,會與吳信成聯絡領錢的事情,再由我去領錢等語(見B併案B卷第
330頁);於法院另案審理時證述:我有跟吳信成、潘建宏等人一起犯案,也有見過葉志青,他是首領等語(見B併案屏東地院卷第300頁)。
⑸、證人潘建宏於警詢中證稱:我從91年1月開始到3月間,
有與吳信成、盧建銘等人共犯「擄車勒贖」的案件,作案方式是由吳信成下手偷車,葉志青負責恐嚇被害人,我負責把風、提款,盧建銘也會負責提款等語(見B併案B卷第283、315、316頁);於偵訊中證述:我與吳信成一起犯案期間,吳信成有跟我說,帳戶都是葉志青提供的,而且是由葉志青打恐嚇電話,吳信成偷到車後,會傳真資料給葉志青等語(見B併案B卷第324頁、第474頁背面);於法院另案審理時證稱:吳信成作案時,一向是透過葉志青去撥打勒贖電話等語(見B併案屏東地院卷第208、209頁)。
3、附表3所示案件中,除證人曾泓欽前揭於警詢中證述之附表3編號1至3、5至10、12、14、15、17、19至21、23至26、28、30、32、34至40、43至45、47至49、51至59、64至83、85至119、122等案件(下稱甲族群案件)外,其餘案件(附表3編號4、11、13、16、18、22、27、29、31、33、41、42、46、50、60至63、84、120、121、
123至142)並未經其他共犯個別指稱係被告、吳信成等人所組成之犯罪集團所為。然關於附表3編號128、129部分,警方人員於92年8月20日,有在證人吳信成位於高雄市○○區○○路○○○○號5樓之租屋處,扣得被害人龔健璋(附表3編號128之被害人)隨同車輛失竊之行動電話,嗣於92年12月15日,又在吳信成位於高雄縣鳳山市○○路○○號之住處,扣得被害人鍾國聖(附表3編號129號之被害人)隨車失竊之高爾夫球具,此有警方人員對吳信成實施搜索時所製作之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見B併案B卷第124至127頁、第523至527頁)、被害人龔健璋出具之贓物認領保管單(見B併案B卷140頁)、被害人鍾國聖出具之贓物認領保管單(見B併案屏東地院卷第113頁)在卷可稽;且此2部分犯行之犯罪時間,又在被告與吳信成所稱合作犯案期間,堪認此2部分犯行,被告應有參與。再者,關於附表3編號4、11、13、16、18、22、27、29、31、33、41、42、46、50、60、61、
63、84、120、121、130至142部分(下稱乙族群案件),該等案件行為人持以恐嚇被害人交付財物時所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或被害人遭恐嚇後所匯入款項之帳戶,與甲族群案件要有相同之情形(詳如附表3備註欄所載);又附表3編號62、124部分,其行為人所用以恐嚇取財之行動電話門號或要求被害人匯入款項之帳戶,固未與甲族群案件相同,然與乙族群案件則有相同之情形(詳如附表
3備註欄所載);而附表3編號123、125、126、127部分,其行為人所用以恐嚇取財之行動電話門號,又與附表3編號124所示案件相同。而因前揭案件發生之時間相近,則於所用以恐嚇取財之行動電話門號或帳戶相同之情形下,堪認該等案件均係由同一群行為人即被告、吳信成等人所組成之犯罪集團所為。再佐以該等犯行之犯罪時間,均在被告與吳信成所稱合作犯案期間,足證附表3中之乙族群案件、編號62、123至127所示案件,被告亦有所參與。
4、從而,被告有為前揭犯罪事實一(二)所示犯行之事實,應堪認定。
(六)被告嗣後雖翻異前詞,而就前揭犯罪事實一(二)所示犯行,改口辯述如前,並辯稱:我先前是因為想要趕快判一判,才會承認那麼多件云云(見本院2卷第222頁背面)。而證人盧建銘於本院審理中亦證稱:我於90、91年間,曾犯過竊取車輛的案件,與我一起共犯的人,除了吳信成、潘建宏外,並沒有別人。我沒有見過葉志青,也不認識他,我於警詢中,是因為警察要求我配合、不然就要打我,我才會說是由葉志青負責向被害人恐嚇取財,之後於法院審理中作證時,因為法院有提示之前的筆錄給我看,所以我就延續警察教我的說詞繼續陳述云云(見本院3卷第
194頁背面至197頁);證人董紅祥則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案發當時,我在綽號「貓仔」的張銘俊家中,打電話向葉志青借50萬元,葉志青說要到高雄拿,我就在張銘俊家中等葉志青,結果張銘俊要我去台南火車站找1個人拿2本存摺,我就去台南火車站將存摺拿回來交給張銘俊。之後葉志青來到張銘俊住處,我就跟葉志青一起搭車去高雄,而張銘俊也搭我們的車南下高雄。到了高雄之後,張銘俊帶我們到小港1家洗車場,在該處有2個人過來,張銘俊稱其中1人為「阿成」,而因為我急著要用錢,所以就與葉志青先離開。要求我去收購帳戶的人是張銘俊,不是葉志青,我於製作警詢筆錄時,因為知道葉志青被通緝,又欠葉志青錢,而如果我只是隨便講1個真實姓名不詳的人,不說出1個具體的姓名,警察就一直打我,所以我才把事情推給葉志青云云(見本院3卷第111至114頁)。
另證人吳信成於本院審理中曾證述:我所犯下的案件,葉志青不一定都有參與,我不知我於偵訊中,為何會說葉志青都有參與(見本院3卷第53頁背面);證人曾泓欽於本院審理中曾證稱:我與吳信成、潘建宏、盧建銘等人於90、91年間,一起從事「擄車勒贖」的案件時,有時是由吳信成、盧建銘打電話恐嚇被害人,有時是由董紅祥打電話恐嚇被害人,車主的資料會傳真給董紅祥友人「 阿龍 」,而傳真的電話號碼是由董紅祥所提供,除此之外,並無其他人打電話恐嚇被害人,且一開始犯案時,帳戶也是向董紅祥拿的。我先前製作筆錄時,是因為知道葉志青被通緝,而且警方也是針對葉志青,所以將事情都推給他云云(見本院3卷第44至46頁);證人潘建宏於本院審理中曾證述:我與吳信成、盧建銘一起犯「擄車勒贖」的案件時,供被害人匯款的帳戶,是由大家各自看報紙去買,我沒有與葉志青一起犯案,葉志青也沒有打電話恐嚇被害人云云(見本院3卷第47頁背面至第49頁)。惟查:
1、被告於本院103年3月19日審判程序中辯稱:我與吳信成在高雄有共犯1件「擄車勒贖」案件,當時是由我開車載吳信成,去偷1輛白色的保時捷汽車,隔天由我打電話給車主,但沒有拿到錢;另外,我與吳信成還有在嘉義地區共犯2件「擄車勒贖」的案件,該2件案子是由吳信成打電話恐嚇被害人。除此之外,我與吳信成並沒有共犯其他案件云云(見本院3卷第211頁),然其於本院102年12月11日之準備程序中卻係辯稱:我與吳信成共犯的案件只有1件,是在高雄犯案,當時是我開車載吳信成去偷1輛白色保時捷的車,之後吳信成就將該車開走了,該車有沒有恐嚇車主,我並不清楚云云(見本院2卷第222頁),先後所辯顯有歧異,則被告所執辯詞是否可採?已非無疑。再者,附表3編號58所示案件,係由被告去電恐嚇被害人張乃文乙情,此據被告及證人曾泓欽、盧建銘聆聽被害人張乃文所提供之錄音後確認無誤,業如前述,足見被告顯有參與此部分之犯行。而被害人張乃文車輛失竊地點在高雄地區,且遭恐嚇取財之後,亦有匯款至指定帳戶,此與被告前揭自承參與犯案之情節並不相同,堪認被告與證人吳信成等人共同犯案之次數,顯非如被告於本院審理中所辯,是由此情以觀,益徵被告所辯無可採信。此外,被告此部分遭移送併辦之竊車恐嚇取財犯行,達142件之多(即附表3部分),而被告若僅與證人吳信成共犯1至3件之竊車恐嚇取財犯行,衡情被告實無可能僅為求速審速決,即甘冒平白遭判處重刑之危險,而於本院102年8月21日準備程序中及102年9月25日審判程序中為認罪之陳述,是被告所辯顯與常理有違,堪認被告嗣後否認犯行之辯解,顯屬推諉卸責之詞,無從予以採認,而應以其於本院102年8月21日準備程序中及102年9月25日審判程序中所為之自白較為可採。
2、證人盧建銘於本院審理中之上開證述內容,與其先前於警詢、偵訊、法院另案審理中所為之陳述均不相符,則其於本院審理中所為之證詞是否屬實?已非無疑。再者,證人盧建銘於警詢中,在聆聽被害人張乃文所提供之錄音後,向警方人員確認錄音中向被害人張乃文恐嚇取財之人即係被告(見B併案B卷第267頁背面),而此與被告、證人曾泓欽於警詢中之陳述相符。而若非證人盧建銘與被告確有相識,其如何能於警詢中正確指出係被告去電恐嚇被害人張乃文?則由此情以觀,益徵證人盧建銘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其未見過被告、與被告不相識,並未與被告共同犯案云云,應與事實不相符合。此外,證人盧建銘於法院另案審理中,係就證人吳信成、曾泓欽被訴之案件作證,被告並非該案之當事人,而若非被告確有參與相關犯行,證人盧建銘豈會於該案審理中無故提及被告係相關犯行之主導者?況且,觀諸證人盧建銘警詢筆錄之記載,其於製作警詢筆錄時,並未敘及被告係相關犯行之主導者,是其自無可能係先受警方人員恐嚇,嗣再於法院提示筆錄供其閱覽之狀況下,而於另案審理中證述:我有見過葉志青,他是首領等語(見B併案屏東地院卷第300頁)。準此,堪認證人盧建銘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詞,顯係迴護被告之不實陳述,無從予以採認。
3、證人董紅祥於本院審理中之上開證述內容,與其先前於警詢、法院另案審理中所為之陳述均不相符,則其於本院審理中所為之證詞是否屬實?已非無疑。再者,依據證人董紅祥警詢筆錄所示,證人董紅祥係因另案羈押在南投看守所時,經警前往該處為其製作警詢筆錄(見B併案A卷第97頁)。則在警方人員係至其他機關就詢證人董紅祥之情形下,衡情應無可能在該處毆打董紅祥,否則勢將遭該其他機關人員予以制止。準此,益徵證人董紅祥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因為警察會一直打我,我才把事情推給葉志青云云,應與事實不相符合。此外,依據本案卷證資料,本件警方人員係從被害人所提供之匯款帳戶,查知帳戶申辦人後,通知帳戶申辦人前來說明,再循線查知證人董紅祥有向他人收購帳戶之舉, 嗣旋 至南投看守所詢問證人董紅祥,是於製作證人董紅祥警詢筆錄時,警方人員尚未知悉被告及其共犯有從事本件犯行。然證人董紅祥於製作警詢筆錄時,除提及被告要求其收購帳戶外,另又提及被告係將帳戶交給吳信成、曾泓欽從事竊車恐嚇取財犯行使用,並陳稱:據我所知,葉志青本人沒有參與擄車勒贖案(見見
B併案A卷第100頁)。準此,證人董紅祥於警詢中,若僅係為將張銘俊要求其收購帳戶乙事推由被告承擔,衡情其並無需向警方人員提及吳信成、曾泓欽有參與相關犯行之事,而只需陳稱不知被告取得帳戶作何使用即可;且其於警詢中若有刻意誣陷被告之意,按理其亦當會向警方陳稱被告本人亦有參與竊車恐嚇取財之行為。是由上開情狀觀之,堪認證人董紅祥於本院審理中所證:我是為了把事情推給葉志青,才於警詢中證稱是葉志青要求我收購帳戶云云,乃係迴護被告之詞,無從予以採信。
4、觀諸證人吳信成之偵訊筆錄,其當時係先陳述其於90年6月至92年5月間,有與被告一起從事竊車恐嚇取財之犯行(見B併案偵4卷第53頁),再補充陳述其所從事之犯行,被告均有參與(見B併案偵4卷第53頁),是依其當時之證述內容,應係指其於90年6月至92年5月間所為之犯行,被告均有參與。又依據證人吳信成上開偵訊筆錄所載,證人吳信成未與被告共同犯案後,另有與證人盧建銘共同犯案(見B併案偵4卷第53頁)。則綜合證人吳信成前揭證詞觀之,其於接受檢察官偵訊時,顯非指稱其歷來所從事之竊車恐嚇取財案件,被告均有所參與。而證人吳信成製作前揭偵訊筆錄之時間,係93年6月29日,距離其於本院審理中作證時(為102年12月25日),已超過9年,則於被告實際上未參與證人吳信成所犯全部竊車恐嚇取財案件之情形下,證人吳信成未能細想其先前接受偵訊時之相關問答過程,而於本院審理中逕自證述:我所犯下的案件,葉志青不一定都有參與,我不知我於偵訊中,為何會說葉志青都有參與等語(見本院3卷第53頁背面),實屬合於常理之事,因此,自無從以證人吳信成於本院審理中之上開證詞,為何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5、證人曾泓欽於本院審理中所為上開有利於被告之陳述,非但與其警詢及法院另案審理中之證詞不符,且與證人董紅祥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我沒有提供傳真的電話號碼,要曾泓欽他們傳真車主資料給「阿龍」,我也沒有打電話向被害人恐嚇取財等語(見本院3卷第113頁背面),亦有歧異,則證人曾泓欽此部分證詞,是否係與事實相符?已非無疑。再者,證人曾泓欽於本院審理中為上開證述後,旋又改口證稱:葉志青與吳信成原本就認識,我是透過吳信成才認識葉志青,葉志青有參與我們集團,吳信成有跟我講過,葉志青是負責打電話恐嚇被害人等語(見本院3卷第45頁背面、第47頁),而此與其先前警詢及法院另案審理中之證述情節相符,益徵證人曾泓欽於本院審理中所為有利於被告之陳述,應與事實不符,要難予以採認。此外,附表3編號58所示案件,係由被告去電恐嚇被害人張乃文乙情,要據被告及證人曾泓欽、盧建銘聆聽被害人張乃文所提供之錄音後確認無誤,足見被告確有負責撥打電話恐嚇被害人。因此,證人曾泓欽於本院審理中證稱:除了吳信成、盧建銘、董紅祥會打電話恐嚇被害人外,並無其他人打電話恐嚇被害人云云,顯與事實不符,由此亦可佐證證人曾泓欽於本院審理中所為上開有利於被告之陳述,應屬迴護被告之詞,無從予以採信。
6、證人潘建宏於本院審理中所為上開有利於被告之陳述,與其警詢、偵訊及法院另案審理中之證詞均不相符,則證人潘建宏於本院審理中之上開證詞是否屬實?已非無疑。再者,證人潘建宏於本院審理中為上開證述後,旋又改口證稱:我與吳信成一起犯案時,向被害人恐嚇取財的事情,是由吳信成負責處理的,而把車主資料傳真給葉志青的事情,我是聽吳信成講的,吳信成應該也有跟我講過帳戶是由葉志青提供的等語(見本院3卷第50、51頁),而此與其先前警詢、偵訊及法院另案審理中之證述情節相符,自較可信,益徵證人潘建宏於本院審理中所為有利於被告之陳述,實難遽予採認。此外,依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所辯,其與證人潘建宏並不熟識(見本院3卷第51頁),衡情其與潘建宏應無任何仇怨糾紛,證人潘建宏當無故為虛偽陳述而誣陷被告之動機存在。準此,若非證人潘建宏果有聽聞證人吳信成陳稱被告在渠等所為竊車恐嚇取財案件中,係負責撥打電話恐嚇被害人之工作,其先前於警詢、偵訊及法院另案審理中,應不會均為相同之陳述。是由此情以觀,堪認證人潘建宏先前於警詢、偵訊及法院另案審理中之證詞,實有其信憑性,而其於本院審理中所為上開有利於被告之陳述,則係迴護被告之詞,無從予以採認。
(七)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前揭犯罪事實一(一)、(二)所示犯行,均堪認定。
二、論罪科刑方面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因法律修正而比較新舊法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但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不包括之)。查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其中有關本案部分,茲敘述如下:
1、常業犯部分:刑法第322條關於常業竊盜罪之規定,業經刪除,被告前揭竊盜犯行依修正後之刑法規定,應予以分論併罰,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且以法定最重本刑計算,被告前揭竊盜犯行分論併罰之刑度將超過常業竊盜罪之最重本刑,是新舊法比較之結果,以適用修正前刑法第322條之常業竊盜罪論處,對被告較為有利。
2、刑法第28條部分:觀諸修正前後刑法第28條之規定,雖對於共同正犯之可罰性有所修正,而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惟本案被告與他人共同犯罪之行為,無論依修正前後之規定,均成立共同正犯,適用新法並無較有利於被告,自應以其行為時之規定處斷。
3、刑法第33條第5款部分:刑法分則及特別刑法中關於有罰金刑之規定者,在此規定修法前最低度之法定刑係銀元1元即新臺幣3元,而在修法後則係新臺幣1000元,是修正後之規定較不利於被告,自應適用修正前之刑法第33條第
5款規定,定其所犯之罪罰金刑之最低度刑。
4、刑法第55條部分:修正前之刑法第55條,設有牽連犯之規定,而於修正後將之刪除,本件被告所犯之數罪,若認具有牽連犯之關係,依修正前之規定,應從一重罪處斷,而依修正後之刑法,則應予分論併罰,比較新舊法之規定,修正後之規定未有利於被告,是應適用舊法關於牽連犯之規定處斷。
5、刑法第56條部分:修正前刑法第56條設有連續犯之規定,修正後則將之刪除,本件被告先後多次犯行,若認具有連續犯關係,依修正前之規定,應論以一罪,而依修正後之規定,則應分論併罰,比較新舊法之規定,修正後之規定未有利於被告,是應適用舊法關於連續犯之規定處斷。
6、罰金刑之加重部分:修正前之刑法第68條規定「拘役或罰金加減者,僅加減其最高度」,而修正後之刑法第67條則規定為「有期徒刑或罰金加減者,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因修正前刑法第68條規定罰金最低度不予加重,較諸修正後刑法第67條規定罰金最低度應予加重之規定,修正前之規定顯較有利於被告,故於刑法分則及特別刑法中設有罰金刑之規定,並有加重其刑之情形時,自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處斷。
7、刑法第47條部分:本件被告無論依修正前刑法第47條或修正後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均構成累犯,是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自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然如有其他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新、舊法之比較情形時,則依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後,整體適用法律(最高法院97年度第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8、綜上所述,經綜合比較新、舊法之適用結果,以修正前刑法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是應整體適用修正前之刑法規定。
(二)按刑事法律上所稱之常業犯,僅需有賴以維生之故意,且有事實之表現即為已足,並不以專業或無其他職業為限,亦不以經營久暫為唯一判斷標準,故縱尚有其他職業,仍無礙該項常業罪之成立。查被告為本件犯行之時間將近3年,共同竊取車輛之次數多達215次,並與其共犯藉此向被害人取得逾1000萬元之款項,再佐以被告於本院審理中曾自承:容易獲取金錢,是我參與前揭犯行的原因之一等語(見本院1卷第192頁),足見被告確有賴前揭犯行維生之故意,而以前揭犯行為常業無訛。是核被告前揭竊取他人車輛之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22條之常業竊盜罪。而被告前揭要求他人交付財物之所為,就附表1編號1、2、4、7、8、10、11、13至15、18至30、32、34至
39、43至45、47至50、53至57、59至64、67、69至71,及附表3編號2至21、23、25至31、33、34、36、37、41至
43、46至48、50至63、66、68至76、78、83至85、87、89至91、93至105、107至110、113至116、119至124、126、128至142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就附表1編號5、6、9、12、16、17、31、33、40至42、46、51、52、58、65、66、68、73,及附表3編號1、22、24、32、35、38、39、40、44、45、49、64、65、67、77、79、81、82、86、88、92、106、
111、112、117、118、125、127部分,則均係犯刑法第346條第3項、第1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公訴意旨認被告上述關於附表1之恐嚇取財未遂犯行,應以刑法第
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既遂罪處斷,固有未當,然因其與恐嚇取財未遂罪間,原係適用同一法條,自不生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併案意旨謂被告上述關於附表3之恐嚇取財未遂犯行,應論以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既遂罪,亦有未合,附此敘明。
(三)被告就附表1所示之犯行,與證人廖茂良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就附表1編號4、5、66、68所示犯行,並與證人吳信成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就附表3所示之犯行,與張銘俊及證人吳信成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就附表3編號1至122、130至142所示犯行,並與證人曾泓欽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就附表3編號24至119、131至142所示犯行,與證人盧建銘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就附表3編號24至66、
131至142所示犯行,另與證人潘建宏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四)被告先後多次恐嚇取財既遂、恐嚇取財未遂犯行,其犯罪時間相近,犯罪構成基本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以情節較重之恐嚇取財既遂罪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所犯上開常業竊盜罪、連續恐嚇取財既遂罪,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以常業竊盜罪處斷。移送併辦部分(即附表1編號45、70及附表3所示犯行),雖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然此等部分與起訴部分(即附表1編號1至44、46至69、71至73所示犯行),既有前述常業犯之實質上一罪及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得併予審理。至被告為附表1所示犯行後,距其開始為附表3所示犯行時,雖相隔約8個月之久,然被告為此2部分犯行之共犯有所重覆(即證人吳信成),且其犯罪手法亦屬相同,則在被告本身於從事上開犯行期間未曾為警查獲之狀況下,尚難認其附表1與附表3所示之犯行,係分別起意而為,附此敘明。
(五)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科紀錄乙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47條規定加重其刑。另按,累犯之成立,以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即足,是行為人裁判上一罪或實質上一罪之犯罪行為,其最初行為之犯罪時間若已符合成立累犯之要件,縱其犯罪行為終了之時間,距其前案執行完畢或赦免已逾5年,亦無礙於其累犯之成立(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273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最初為前揭犯行之時間,係於其前案執行完畢後5年內,而其前揭犯行之終了時間,雖詎其前案執行完畢已逾5年,依據上開說明,仍無礙於被告累犯之成立,併予敘明。
(六)爰審酌被告於為前揭犯行時,正值青壯,卻不知以正當方式賺取財物,為貪圖不法利益而從事前揭犯行,所為實無可取,且其共同竊取車輛之次數多達215次,與其共犯所獲取之不法所得逾1000萬元,犯罪情節實屬嚴重,復於犯後供詞反覆、且未曾對被害人為任何賠償,犯後態度難認良好,復參以被告自陳其學歷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見本院1卷第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被告犯罪時間雖於96年4月24日以前,然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5條規定:「本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者,不得依本條例減刑」。被告在上開條例於96年7月16日施行前之94年7月6日,經本院以94年雄院貴刑遠緝字第709號發布通緝,嗣於102年8月3日經警通緝到案乙情,有本院通緝稿、被告為警緝獲時所製作之警詢筆錄在卷可稽,則被告既係於減刑條例施行前經通緝,並於上開條例施行後緝獲到案,依上開規定,自無從依前開減刑條例予以減刑,併此敘明。
(七)按強制工作屬於保安處分之一種,而保安處分係對受處分人將來之危險性所為拘束其身體、自由等之處置,以達教化與治療之目的,是其所著眼者,乃係特別預防功能(避免行為人日後再實施特定犯罪),與一般刑罰同時兼顧應報(對犯罪行為人加諸處罰以懲其罪)、一般預防(使一般公眾產生刑罰威嚇)、特別預防等作用,顯有不同。因此,法院於決定是否諭知保安處分時,除考慮行為人犯罪時之情狀外,更應側重審酌者,乃係於裁判之時,行為人是否仍存在應諭知保安處分之事實。換言之,若行為人犯罪時,雖符合應諭知保安處分之要件,然於法院為裁判時,行為人原本應諭知保安處分之情狀已不復存在,即無再對之諭知保安處分之必要。而此由刑法第99條規定:「保安處分自應執行之日起逾3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非經法院認為原宣告保安處分之原因仍繼續存在時,不得許可執行;逾7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不得執行」,即可得知保安處分之諭知、執行與否,係以保安處分之原因是否仍繼續存在為主要考量。本件被告於將近3年之時間內,持續從事竊盜及恐嚇取財犯行多達200餘次,固可認其於案發當時,確有犯罪之習慣。然被告為本件最後1次犯行之時間,距今已超過11年;又依被告所辯,其因本案逃亡期間,在大陸地區有正常工作(見被告103年3月17日答辯狀),而觀諸本案卷內所存事證,並未顯示被告所辯上情係屬虛詞;此外,依據本案所存卷證資料,亦未顯示被告於為本件最後1次犯行後,尚有從事其他竊盜或恐嚇取財犯行。則於被告犯罪時間距今已久之情形下,實難遽認被告目前仍有犯罪之習慣,依據前揭說明,本院認並無對被告宣告強制工作之必要,附此敘明(檢察官亦未聲請本院對被告諭知強制工作)。
(八)本件警方人員查獲證人廖茂良時所扣獲之如附表6所示物品,與被告前揭犯行有關部分,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4年度上易字第708號刑事判決(即證人廖茂良被訴參與附表1所示犯行之案件)諭知沒收確定,且該等物品並非違禁物,自無庸於本案中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與廖茂良、羅泓傑、楊金龍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共組竊盜汽車恐嚇取財集團,先由 鄭孝義 透過 黃振貴 ,自網路上向不知真實姓名者或向不知情之朋友,偽稱為股票或公司轉帳之用,而購得 林正理 、 蔡慶璋 、 林金樹 、 黃建毓 、 林財慶 、 謝春程 、 鐘得成 、 李春美 、 王榮發 、 許梅來 、 游清洲 、 施金豐 、 邱金龍 、 蘇聖珽 、 蔡敬生 等人之帳戶存摺、印章、提款卡、密碼,再以每帳戶8000元至1萬元不等之價金轉賣予羅泓傑,供作該犯罪集團竊得汽車後,恐嚇被害人付贖款時,匯款入帳戶使用。而被告與廖茂良、羅泓傑、楊金龍則共同連續於附表7所示之時間、地點,竊取附表7所示被害人所有之自用小客車得手後,分別以電話逐一向失主恐嚇要支付贖款,否則,將所失竊車輛解體,致附表7所示之被害人心生畏懼,而交付附表7所示之款項至指定帳戶,因認被告此部分所為,亦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22條之常業竊盜罪嫌,及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嫌。另被告於附表1編號3所示犯行中,於與廖茂良共同竊得被害人 邱淑貞 所有之自用小客車後,有由廖茂良撥打電話恐嚇被害人邱淑貞,要求其支付贖款,否則即將失竊車輛解體,因認被告此部分所為,另涉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嫌。
(二)關於公訴意旨認被告於附表1編號3所示犯行中,另有涉犯恐嚇取財罪嫌部分,依據被害人邱淑貞於警詢中所述:我車子被偷之後,歹徒是透過另1名被害人 陳慶堂 (即附表1編號2所示之被害人)通知我,我才知道車子被偷,而知道此事後,我就將行動電話關機,所以沒有遭歹徒恐嚇交付金錢,之後警方於89年5月21日,在高雄市○○區○○○路○○○巷○○號旁,尋獲我的車子等語(見警1卷第
226頁),明確證稱其車輛遭竊後,並未遭人恐嚇取財;此外,依據本案卷內所存其他證據,亦未顯示被害人邱淑貞有遭他人恐嚇取財之情,自無從論認被告有此部分之恐嚇取財犯行。然此部分若成立犯罪,依據本件公訴意旨,亦與被告前揭經論罪科刑之恐嚇取財犯行,具有刑法修正前之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三)關於公訴意旨認被告另涉犯附表7所示之常業竊盜罪嫌及恐嚇取財罪嫌部分,經查:
1、附表7所示被害人,於附表7所示之時間,發現渠等停放在附表7所示地點之如附表7所示車輛遭竊,嗣該等被害人旋遭人來電恐嚇,要求渠等需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否則無法取回渠等遭竊之車輛,致附表7編號2至20所示之被害人心生畏懼,依指示將附表7編號2至20所示之款項,匯入指定之帳戶,而附表7編號1、21所示之被害人接獲恐嚇來電後,則未依指示匯入款項等事實,分別據附表7所示之被害人於警詢中證述明確(證據出處詳如附表
7所示),固堪認定。
2、依據證人廖茂良於警詢中所述:附表7編號1所示的案件,是我與羅泓傑、楊金龍共同犯案;附表7編號2至4、
6至21所示的案件,都是我與羅泓傑共同行竊車輛,再由羅泓傑向車主恐嚇取財的案件等語(見警1卷第73頁背面、第77頁),明確證述被告並未參與附表7編號1至4、
6至21所示之案件。而證人廖茂良所述上情,與證人羅泓傑於警詢中陳稱:我未曾與葉志青一起犯「擄車勒贖」的案件等語(見警卷第82頁背面),及被告於本院102年8月21日準備程序中供稱:我與廖茂良共犯「擄車勒贖」的案件時,作案地區是在高雄、台南、嘉義等地,我不會到北部作案等語(見本院1卷第79頁),要屬互符一致,足證證人廖茂良前開陳述,應有其信憑性。此外,依據本案卷內所存事證,並無證據顯示證人廖茂良所述上情係屬不實,且無其他證據足認被告確有參與附表7編號1至4、
6至21所示之犯行,自難遽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至附表
7編號7、11、12、14、17、20所示被害人遭恐嚇取財後,渠等匯入款項之帳戶,固係被告為附表1所示部分犯行所使用之帳戶,然證人廖茂良及羅泓傑共同作案之時間,與證人廖茂良及被告共同作案之時間既有重合(情形如附表1、附表7所示);且證人廖茂良與被告共同作案時,又係由廖茂良負責提領被害人匯入之款項,業如前述,足見相關供被害人匯入款項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均係由證人廖茂良保管持有。於此情形下,證人廖茂良於與羅泓傑共同作案時,亦使用其與被告共同作案時之相同帳戶,自屬符合常理之事,尚難以此為何不利於被告之認定。
3、證人廖茂良於警詢中雖稱:附表7編號5所示之案件,應該是葉志青與他人所共犯,因為被害人匯入款項的帳戶,我並沒有使用過云云(見警1卷第77頁)。然證人廖茂良上開陳述,僅係以其未曾使用附表7編號5所示帳戶而為之臆測言詞,自難採為論認被告有為此部分犯行之證據(蓋證人廖茂良未使用該帳戶,並無法推認該帳戶即係被告所持用)。另依證人廖茂良警詢筆錄所示,警方人員於詢問廖茂良時,固有提及向附表7編號5所示被害人 蔡正雄 恐嚇取財之人所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與廖茂良向其他被害人恐嚇取財時所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相同(見警1卷第77頁)。然警方人員所陳上情,卷內未見相關證據可資佐證,已難遽以採認;況且,縱警方人員所陳上情屬實,則持該行動電話門號恐嚇被害人蔡正雄之人,亦未必然係被告或係與被告有共犯關係之人,尚難遽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而謂被告有為附表7編號5所示之犯行。
4、從而,依據本案卷內所存證據資料,並無從證明被告有附表7所示之常業竊盜及恐嚇取財罪犯行,然此部分若成立犯罪,依據本件公訴意旨,亦與被告前揭經論罪科刑之常業竊盜、恐嚇取財犯行,分別具有刑法修正前之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常業竊盜部分,應係刑法修正前之常業犯實質上一罪關係,公訴意旨於此尚有未合,惟不影響此部分之審認),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四、無從併案審理部分
(一)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緝字第1108號(下稱C併案)併案意旨略以:被告與羅泓傑等人共同基於犯意聯絡,先由羅泓傑自91年8月間起,以每本4000元之價格,向 白雲龍 收購如附表9所示之存摺、提款卡及印章,被告等人則隨即連續於附表8所示之時間、地點,竊取附表8所示被害人所有之自用小客車,並旋撥打電話予該等被害人,以:「你的車子在我這裡,若要贖車,則準備現金匯入指定之帳戶內,否則不還車」等語恐嚇該等被害人,該等被害人因恐無法取回自己所有之自用小客車,即依約匯入款項至附表8所示帳戶內,因認被告此部分所為,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及同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嫌,且此部分與被告本件被訴犯行,有刑法修正前之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是移送本院併案審理。
(二)移送意旨認被告涉犯此部分犯行,無非係以被害人及證人羅泓傑之陳述為主要依據。訊據被告則堅詞否認有此部分犯行,辯稱:羅泓傑在高雄被查獲之後,我就沒有再遇到他,此後他也沒有提供帳戶給我使用,附表8所示的案件,我並沒有參與竊車,也沒有向被害人恐嚇取財等語。經查:
1、附表8所示被害人,於附表8所示之時間,發現渠等停放在附表8所示地點之如附表8所示車輛遭竊,嗣該等被害人旋遭人來電恐嚇,要求渠等需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否則無法取回渠等遭竊之車輛,致附表8編號1至7、9至28、30至32所示之被害人心生畏懼,依指示將附表8上述編號所示款項,匯入指定之帳戶(均為附表9所示帳戶),而附表8編號8、29所示之被害人接獲恐嚇來電後,並未依指示匯入款項等事實,要據附表8所示之被害人於警詢中證述明確,並有相關匯款資料在卷可稽(證據出處詳如附表8所示),固堪認定。
2、依據證人 陳志成 (附表9編號8所示帳戶之申辦人,見C併案偵1卷第46頁)、 吳宏聲 (附表9編號10、11所示帳戶之申辦人,見C併案偵1卷第49頁)於警詢中之陳述,及證人 彭達峰 (附表9編號5至7所示帳戶之申辦人)於警詢及法院另案審理中(即證人白雲龍等人因交付帳戶與他人使用而被訴之案件)之陳述(見C併案偵1卷第52、53頁、地院卷第112至114頁),證人陳志成將其所申辦之附表9編號8所示帳戶,證人吳宏聲將其所申辦之附表
9編號10、11所示帳戶,出售與證人彭達峰後,證人彭達峰連同自己申辦之附表9編號5至7所示帳戶,出售與證人白雲龍。另依證人 周容生 (附表9編號12所示帳戶申辦人)於偵訊中之陳述,其有將自己申辦之帳戶販售與證人白雲龍(見C併案偵3卷第43頁背面);而依證人 楊揚鎮 於偵訊中所述,其有將其所申辦之附表9編號9所示帳戶,販售與證人彭達峰(見C併案偵3卷第46頁背面),又據證人彭達峰於法院另案審理中所述,其有為證人白雲龍收購帳戶(見C併案地院卷第114頁)。此外,證人白雲龍於警詢中亦自承其有收購附表9編號5至12所示之帳戶(見C併案偵1卷第29頁背面、第33頁背面、第35、36頁)。綜上事證以觀,證人白雲龍有收購附表9編號5至12所示帳戶之事實,堪以認定。
3、關於附表9所示帳戶之去向,證人白雲龍於第1次警詢中供稱:我購入附表9編號7、8、10、11所示帳戶後,是將之轉賣給綽號「 阿輝 」的人云云(見C併案偵1卷第29頁背面);嗣於92年1月18日、1月20日之警詢中陳稱:
我購入附表9編號6至12所示帳戶後,是將之交給 張水星 為首的竊車集團使用,而我自己所申辦的附表9編號1至
3所示帳戶,也是交給張水星使用云云(見C併案偵1卷第33頁背面、第35、36頁);之後於92年3月6日、3月28日之警詢中陳述:我是先與 林文暉 接洽後,將我自己所申辦的附表9編號1至3所示帳戶提供給張水星,之後林文暉要我報遺失再補辦帳戶,我於補辦之後,於91年9月左右,將我自己申辦的帳戶及附表9編號9所示帳戶交給羅泓傑。之後於91年10月底,我另外交付附表9編號5所示帳戶給羅泓傑。羅泓傑是張水星竊車集團的一份子云云(見C併案偵1卷第37頁背面、第43頁);嗣於另案審理中供述:一開始是林文暉叫我幫他收購帳戶,而所收購的帳戶,一部分是給「擄車勒贖」集團使用,一部分是給詐騙集團使用。而供「擄車勒贖」集團使用的帳戶,我是交給羅泓傑,包含我自己申辦的附表9編號1至4所示帳戶及彭達峰、陳志成、楊揚鎮、吳宏聲、周容生等人的帳戶。羅泓傑是北、中、南「擄車勒贖」集團最重要的人員之一,南部、中部集團需要帳戶,都是跟羅泓傑要,所以我交給羅泓傑的帳戶全省都有在用云云(見C併案地院卷第
9至22頁)。是證人白雲龍對於附表9所示帳戶之去向,各次所言均存有歧異,則證人羅泓傑是否確有向證人白雲龍拿取附表9所示之帳戶?即甚有所疑。
4、證人羅泓傑於警詢中,雖陳稱其有向證人白雲龍購買帳戶,嗣再將其所購入之帳戶轉售與被告(見C併案偵1卷第
8頁背面、第9頁、第19頁背面),然其並未提及該等帳戶是否係附表9所示之帳戶;嗣證人羅泓傑於法院另案審理中作證時,雖仍證述其受被告之託(其當時將被告姓名誤述為「 葉志鉛 」)向白雲龍購買帳戶,然亦同時證稱:白雲龍沒有拿他自己的帳戶給我,也沒有拿吳宏聲、陳志成、周容生、楊揚鎮等人的帳戶給我,至於白雲龍有沒有拿彭達峰的帳戶給我,我則不清楚等語(見C併案地院卷第67、68頁),則證人羅泓傑向證人白雲龍所購買之帳戶,是否包含附表9所示之帳戶?更有可疑。再者,依證人白雲龍於法院另案審理中之前揭陳述,證人羅泓傑乃係專職收購帳戶、交與不同「擄車勒贖」集團使用之人。準此,即令證人羅泓傑有向白雲龍取得附表9所示之帳戶,羅泓傑嗣後是否係將該等帳戶交與被告使用?或係如證人白雲龍於警詢中所述,係將之交與張水星為首之「擄車勒贖」集團成員使用?同有所疑,要難遽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此外,證人羅泓傑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我雖然有向白雲龍購買帳戶,並將買到的帳戶交給葉志青,但這是我於89年10月18日在高雄被警方查獲之前的事,而此次遭查獲並獲得交保之後,我雖然有再向白雲龍購買帳戶,但並不是將之交給葉志青等語(見本院3卷第115至118頁),則證人羅泓傑是否確有將附表9所示之帳戶交與被告使用?更有可疑(蓋持用附表9所示帳戶從事竊車恐嚇取財犯行之時間,均係於91、92年間),實無從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
5、依據C併案卷內所存之其他證據資料,並無任何事證足證被告有參與竊取附表8所示之車輛,再去電恐嚇被害人,要求渠等將款項匯至附表9所示之帳戶,自難論認被告有此部分併案意旨所稱之犯行。
(三)綜上,依C併案卷內所存之證據,並無從證明被告確有為此部分之竊盜及恐嚇取財犯行,難認與被告前揭經論罪科刑之犯行,具有併案意旨所稱刑法修正前之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無從併予審理,應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
1項前段、第28條(修正前)、第322條(修正前)、第346條第1項、第3項、第55條(修正前)、第56條(修正前)、第47條(修正前),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來裕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培維
法官張谷瑛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
書記官李忠霖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修正前刑法第322條以犯竊盜罪為常業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46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1:
┌──┬───┬───┬──────┬───────┬────┬─────┬────┬────┬───────────┐│編號│被害人│被害人│發現失竊時間│失竊地點│失竊車輛│匯款帳戶之│匯款日期│匯款金額│備註││││筆錄出│││車號│附表2編號│││││││處││││,及匯款資│││││││││││料出處││││├──┼───┼───┼──────┼───────┼────┼─────┼────┼────┼───────────┤│1│ 蔡明月 │警1卷│89年4月28日│高雄市 苓雅 區三│ZA-1716│編號22,本│89年│10萬元│起訴書所引犯罪事實一覽││││P.219│4 時許 │多二路309號前││院2卷P.18│5月2日││表編號54││││、220││││││││├──┼───┼───┼──────┼───────┼────┼─────┼────┼────┼───────────┤│2│陳慶堂│警1卷│89年5月17日│高雄市三民區清│YE-7279│編號23,本│89年│7萬元│起訴書所引犯罪事實一覽││││P.217│20時30分許│興街與黃興路口││院2卷P.84│5月19日││表編號49││││、218││││、161││││├──┼───┼───┼──────┼───────┼────┼─────┼────┼────┼───────────┤│3│邱淑貞│警1卷│89年5月17日│高雄市三民區大│YE-2772│未遭恐嚇取│未遭恐嚇│未遭恐嚇│起訴書所引犯罪事實一覽││││P.225│23時許│豐路111之4號││財│取財│取財│表編號58;被訴恐嚇取財││││、226││前│││││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4│ 呂文榮 │警1卷│89年5月26日│高雄市三民區同│ML-2277│編號24,本│89年│22萬元│起訴書所引犯罪事實一覽││││P.221│2時許│盟三路288號前││院2卷P.72│5月29日││表編號56││││、222││││、166││││├──┼───┼───┼──────┼───────┼────┼─────┼────┼────┼───────────┤│5│ 陳秋淵 │警1卷│89年5月29日│高雄市左營區重│YK-9159│匯款未成功│匯款未成│匯款未成│起訴書所引犯罪事實一覽││││P.227│20時許│立路與立大路口│││功│功│表編號59;陳秋淵雖遭恐││││、228│││││││嚇取財,但因匯款未成功│││││││││││而未匯出款項│├──┼───┼───┼──────┼───────┼────┼─────┼────┼────┼───────────┤│6│ 曾家瑤 │警1卷│89年5月30日│高雄市苓雅區林│E5-4985│未匯款│未匯款│未匯款│起訴書所引犯罪事實一覽││││P.229│18時許│德路中正文化中│││││表編號60;曾家瑤雖遭恐││││、230││心後門│││││嚇取財,但並未交付財物│├──┼───┼───┼──────┼───────┼────┼─────┼────┼────┼───────────┤│7│ 翁敏正 │警1卷│89年6月間某│台南市安平區世│SV-2001│某不詳帳戶│89年6月│10萬元│起訴書所引犯罪事實一覽││││P.268│日│紀大樓前│││間某日││表編號88;發現失竊時間│││││││││││,公訴意旨誤載為89年5│││││││││││月21日22時許│├──┼───┼───┼──────┼───────┼────┼─────┼────┼────┼───────────┤│8│ 張順興 │警1卷│89年6月15日│高雄市左營區博│YK-2188│某不詳帳戶│89年6月│20萬元│起訴書所引犯罪事實一覽││││P.231│21時許│愛二路路邊停車│││15、16日││表編號61││││、232││格││││││├──┼───┼───┼──────┼───────┼────┼─────┼────┼────┼───────────┤│9│ 呂福欽 │警1卷│89年6月19日│高雄市三民區聯│YI-5986│未匯款│未匯款│未匯款│起訴書所引犯罪事實一覽││││P.233│23時許│興路139號前│││││表編號62;呂福欽雖遭恐││││、234│││││││嚇取財,但並未交付財物│├──┼───┼───┼──────┼───────┼────┼─────┼────┼────┼───────────┤│10│ 鄭朝昇 │警1卷│89年6月21日│高雄市左營區民│E2-3889│編號1,偵│89年│30萬元│起訴書所引犯罪事實一覽││││P.170│4時許│族一路990號前││6卷P.69、│6月22日││表編號16││││││││140││││├──┼───┼───┼──────┼───────┼────┼─────┼────┼────┼───────────┤│11│ 鄭平南 │警1卷│89年6月21日│高雄市前金區自│VT-8023│編號4,本│89年│10萬元│起訴書所引犯罪事實一覽││││P.162│6時許│立路與河南路口││院2卷P.34│6月22日││表編號9;發現失竊時間││││││││、135│││,公訴意旨誤載為89年9│││││││││││月27日4時許│├──┼───┼───┼──────┼───────┼────┼─────┼────┼────┼───────────┤│12│ 劉碧珍 │警1卷│89年6月23日│高雄市左營區華│SB-5666│未匯款│未匯款│未匯款│起訴書所引犯罪事實一覽││││P.235│2時30分許│ 夏路 1275號│││││表編號63;劉碧珍雖遭恐││││、236│││││││嚇取財,但並未交付財物│├──┼───┼───┼──────┼───────┼────┼─────┼────┼────┼───────────┤│13│ 陸國棟 │警1卷│89年6月23日│高雄市新興區五│YW-9056│編號2,本│89年│15萬元│起訴書所引犯罪事實一覽││││P.109│3時15分許│福二路90號││院2卷P.55│6月23日││表編號1││││││││、129││││├──┼───┼───┼──────┼───────┼────┼─────┼────┼────┼───────────┤│14│ 陳勝利 │警1卷│89年7月間某│台南市安平區15│TQ-9299│編號3,偵│89年│15萬元│起訴書所引犯罪事實一覽││││P.258│日│巷內││6卷P.89、│7月19日││表編號77││││││││168││││├──┼───┼───┼──────┼───────┼────┼─────┼────┼────┼───────────┤│15│ 蔡嘉賓 │警1卷│89年7月11日│高雄市三民區九│VJ-5989│編號26,本│89年│8萬元│起訴書所引犯罪事實一覽││││P.223│21時許│如二路14號前││院2卷│7月12日││表編號57;失竊車輛車號││││、224││││P.64、167│││,公訴意旨誤載為YJ-598│││││││││││9│├──┼───┼───┼──────┼───────┼────┼─────┼────┼────┼───────────┤│16│ 吳安祥 │警1卷│89年7月13日│高雄市左營區博│VL-7589│未匯款│未匯款│未匯款│起訴書所引犯罪事實一覽││││P.237│20時許│愛路與 至真 路口│││││表編號64;吳安祥雖遭恐││││、238│││││││嚇取財,但並未交付財物│├──┼───┼───┼──────┼───────┼────┼─────┼────┼────┼───────────┤│17│ 周建璋 │警1卷│89年7月17日│高雄市新興區七│6K-5107│未匯款│未匯款│未匯款│起訴書所引犯罪事實一覽││││P.252│3時30分許│賢路與 忠孝 路口│││││表編號73;周建璋雖遭恐││││、253│││││││嚇取財,但並未交付財物│├──┼───┼───┼──────┼───────┼────┼─────┼────┼────┼───────────┤│18│ 王身安 │警1卷│89年7月18日│台南市安平區育│HK-0689│某不詳帳戶│89年│13萬7000│起訴書所引犯罪事實一覽││││P.259│18時許│平路與郡平路口│││7月18日│元│表編號78;被害人姓名,│││││││││後某日││公訴意旨誤載為 王安身 │├──┼───┼───┼──────┼───────┼────┼─────┼────┼────┼───────────┤│19│ 鄭進雄 │警1卷│89年7月20日│台南市北區 育德 │UN-8995│編號27,本│89年│15萬元│起訴書所引犯罪事實一覽││││P.211│18時許│路小北夜市旁││院2卷P.51│7月21日││表編號46││││、212││││、159││││├──┼───┼───┼──────┼───────┼────┼─────┼────┼────┼───────────┤│20│ 鄭文欽 │警1卷│89年7月20日│台南市東區崇學│TJ-6080│編號4,本│89年│12萬元│起訴書所引犯罪事實一覽││││P.110│20時20分許│路崇學國小旁││院2卷P.36│7月21日││表編號2││││、111││││、130││││├──┼───┼───┼──────┼───────┼────┼─────┼────┼────┼───────────┤│21│ 黃耀璋 │警1卷│89年7月24日│台南市東區 崇明 │RK-9996│編號27,本│89年│17萬元│起訴書所引犯罪事實一覽││││P.260│18時許│路189號對面││院2卷P.51│7月25日││表編號79││││││││、169││││├──┼───┼───┼──────┼───────┼────┼─────┼────┼────┼───────────┤│22│ 李小玲 │警1卷│89年7月24日│台南市東區中華│TP-6371│編號5,偵│89年│9萬元│起訴書所引犯罪事實一覽││││P.261│19時許│東路「你會紅K││6卷P.76│7月25日││表編號80││││││TV」前││││││├──┼───┼───┼──────┼───────┼────┼─────┼────┼────┼───────────┤│23│ 黃文志 │警1卷│89年7月27日│高雄 縣岡山 鎮後│S7-3158│編號11,偵│89年│13萬元│起訴書所引犯罪事實一覽││││P.171│21時許│興北路上││6卷P.59、│7月28日││表編號17││││、172││││141││││├──┼───┼───┼──────┼───────┼────┼─────┼────┼────┼───────────┤│24│ 劉享達 │警1卷│89年7月間某│高雄市前金區自│P4-6355│編號27,本│89年│12萬元│起訴書所引犯罪事實一覽││││P.249│日22時許│立一路建國國小││院2卷P.51│7月24日││表編號69;發現失竊時間││││││大門口│││││,公訴意旨誤載為89年8│││││││││││月初│├──┼───┼───┼──────┼───────┼────┼─────┼────┼────┼───────────┤│25│ 王俊傑 │警1卷│89年8月6日│台南市東區崇學│WO-2681│編號15,本│89年│15萬元│起訴書所引犯罪事實一覽││││P.186│15時許│路19號巷內││院2卷P.56│8月7日││表編號32││││││││、150││││├──┼───┼───┼──────┼───────┼────┼─────┼────┼────┼───────────┤│26│ 郭財源 │警1卷│89年8月8日│高雄縣路竹鄉中│UQ-9162│編號16,偵│89年│10萬元│起訴書所引犯罪事實一覽││││P.188│15時許│山路高新醫院旁││6卷P.62、│8月9日││表編號33││││││││151││││├──┼───┼───┼──────┼───────┼────┼─────┼────┼────┼───────────┤│27│ 侯長輝 │警1卷│89年8月20日│嘉義市西區興業│PK-9699│編號17,本│89年│15萬元│起訴書所引犯罪事實一覽││││P.201│21時50分許│西路上││院2卷P.48│8月21日││表編號40││││、202││││、156││││├──┼───┼───┼──────┼───────┼────┼─────┼────┼────┼───────────┤│28│ 廖清閔 │警1卷│89年8月20日│嘉義市○○路上│QP-7388│編號18,本│89年│20萬元│起訴書所引犯罪事實一覽││││P.199│23時許│││院2卷P.28│8月21日││表編號39;失竊地點,公││││、200││││、155│││訴意旨誤載為嘉義市東區│││││││││││大雅路二段536號前│├──┼───┼───┼──────┼───────┼────┼─────┼────┼────┼───────────┤│29│ 李林彩 │警1卷│89年8月27日│嘉義市東區 垂楊 │UQ-9167│編號12,本│89年│12萬元│起訴書所引犯罪事實一覽│││鳳│P.173│19時30分許│路326號前││院2卷P.42│8月28日││表編號18││││、174││││、142││││├──┼───┼───┼──────┼───────┼────┼─────┼────┼────┼───────────┤│30│ 沈啟得 │警1卷│89年8月27日│嘉義市東區新民│RG-1857│編號6,本│89年│16萬元│起訴書所引犯罪事實一覽││││P.165│20時許│路665號前││院2卷P.40│8月28日││表編號14││││、166││││、139││││├──┼───┼───┼──────┼───────┼────┼─────┼────┼────┼───────────┤│31│鄭文欽│警1卷│89年8月29日│高雄市左營區大│ZE-1568│未匯款│未匯款│未匯款│起訴書所引犯罪事實一覽││││P.239│15時許│順一路上│││││表編號65;鄭文欽雖遭恐││││、240│││││││嚇取財,但並未交付財物│├──┼───┼───┼──────┼───────┼────┼─────┼────┼────┼───────────┤│32│ 蔡銘道 │警1卷│89年8月30日│高雄市新興區忠│C7-3203│編號12,本│89年│18萬元│起訴書所引犯罪事實一覽││││P.175│4時許│孝一路482號前││院2卷P.43│8月30日││表編號19││││、176││││、143││││├──┼───┼───┼──────┼───────┼────┼─────┼────┼────┼───────────┤│33│侯其財│警1卷│89年8月30日│高雄市苓雅區和│YH-5186│要求匯至編│未匯款│未匯款│起訴書所引犯罪事實一覽││││P.177-│6時許│平一路228號前││號13所示帳│││表編號20;侯其財雖遭恐││││1、││││戶│││嚇取財,但並未交付財物││││177-2│││││││,公訴意旨誤載為匯款5│││││││││││萬元│├──┼───┼───┼──────┼───────┼────┼─────┼────┼────┼───────────┤│34│ 蕭炎宏 │警1卷│89年8月30日│高雄市前金區中│YM-8159│編號19,偵│89年│3萬│起訴書所引犯罪事實一覽││││P.189│10時許│ 華三 路85號前││6卷P.44、│8月31日│7000元│表編號34││││、190││││60││││├──┼───┼───┼──────┼───────┼────┼─────┼────┼────┼───────────┤│35│ 張燈華 │警1卷│89年8月30日│台南市北區中華│UM-1361│編號6,本│89年│11萬│起訴書所引犯罪事實一覽││││P.112│18時30分許│北路一段380號││院2卷P.40│8月31日│5000元│表編號3││││、113││前││、131││││├──┼───┼───┼──────┼───────┼────┼─────┼────┼────┼───────────┤│36│ 段志宣 │警1卷│89年8月30日│台南市安平區慶│UH-2977│編號12(20│89年│25萬元│起訴書所引犯罪事實一覽││││P.263│19時許│平公園旁││萬元)、13│8月31日││表編號82││││││││(5萬元)│││││││││││,本院2卷│││││││││││P.43、61、│││││││││││171││││├──┼───┼───┼──────┼───────┼────┼─────┼────┼────┼───────────┤│37│林金李│警1卷│89年8月30日│台南市東區崇德│LE-8800│編號20,偵│89年│5萬元│起訴書所引犯罪事實一覽││││P.262│21時許│路大東停車場││6卷P.77│8月31日││表編號81│├──┼───┼───┼──────┼───────┼────┼─────┼────┼────┼───────────┤│38│ 黃東坡 │警1卷│89年8月30日│高雄市 楠梓 區德│ZC-2751│編號17,本│89年│25萬元│起訴書所引犯罪事實一覽││││P.192│22時許│中路1之1號前││院2卷P.48│8月31日││表編號35││││││││、152││││├──┼───┼───┼──────┼───────┼────┼─────┼────┼────┼───────────┤│39│ 鄭智化 │警1卷│89年9月間某│高雄縣岡山鎮岡│XB-5299│某不詳帳戶│89年9月│15萬元│起訴書所引犯罪事實一覽││││P.271│日│山憲兵隊前│││間某日││表編號91;發現失竊時間│││││││││││,公訴意旨誤載為89年7│││││││││││月18日13時許│├──┼───┼───┼──────┼───────┼────┼─────┼────┼────┼───────────┤│40│林金柱│警1卷│89年9月間某│台南市安平區永│C8-6280│未匯款│未匯款│未匯款│起訴書所引犯罪事實一覽││││P.272│日│華五街路旁│││││表編號92;發現失竊時間│││││││││││,公訴意旨誤載為89年7│││││││││││月27日22時許;又林金柱│││││││││││雖遭恐嚇取財,但並未交│││││││││││付財物,公訴意旨誤載為│││││││││││匯款3萬元│├──┼───┼───┼──────┼───────┼────┼─────┼────┼────┼───────────┤│41│ 陳福興 │警1卷│89年9月間某│台南縣永康市六│UK-1331│未匯款│未匯款│未匯款│起訴書所引犯罪事實一覽││││P.267│日│甲頂振農羽球會│││││表編號86;陳福興雖遭恐││││││館前│││││嚇取財,但並未交付財物│├──┼───┼───┼──────┼───────┼────┼─────┼────┼────┼───────────┤│42│ 曾惠美 │警1卷│89年9月1日│高雄市前金區六│YH-0621│未匯款│未匯款│未匯款│起訴書所引犯罪事實一覽││││P.250│9時45分許│合二路120號前│││││表編號70;曾惠美雖遭恐││││、251│││││││嚇取財,但並未交付財物│├──┼───┼───┼──────┼───────┼────┼─────┼────┼────┼───────────┤│43│ 蘇清林 │警1卷│89年9月4日│台南市安平區建│YR-7870│編號18,本│89年│12萬元│起訴書所引犯罪事實一覽││││P.193│18時許│平17街31號前││院2卷P.28│9月5日││表編號36││││、194││││││││├──┼───┼───┼──────┼───────┼────┼─────┼────┼────┼───────────┤│44│ 邱聰安 │警1卷│89年9月10日│嘉義市○○路附│SB-5357│編號18,本│89年│8萬元│起訴書所引犯罪事實一覽││││P.196│20時許│近││院2卷P.28│9月11日││表編號37││││││││、153││││├──┼───┼───┼──────┼───────┼────┼─────┼────┼────┼───────────┤│45│ 吳上明 │A併案│89年9月12日│嘉義市○○路與│RL-9688│編號29,A│89年│8萬元│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警卷P.│18時許│國華街口││併案警卷│9月13日││93年度偵字第3360號併案││││6、7││││P.14│││事實│├──┼───┼───┼──────┼───────┼────┼─────┼────┼────┼───────────┤│46│ 陳月桂 │警1卷│89年9月13日│高雄市左營區自│E3-7288│要求匯至編│未匯款│未匯款│起訴書所引犯罪事實一覽││││P.115│15時許│由路與裕 誠路 口││號7所示帳│││表編號4;陳月桂雖遭恐││││││││戶│││嚇取財,但並未交付財物│├──┼───┼───┼──────┼───────┼────┼─────┼────┼────┼───────────┤│47│ 劉俊良 │警1卷│89年9月13日│高雄市鼓山區明│BT-7911│編號12,本│89年│23萬元│起訴書所引犯罪事實一覽││││P.177-│17時許│華路317號前││院2卷P.44│9月14日││表編號21││││3、││││、144│││││││177-4││││││││├──┼───┼───┼──────┼───────┼────┼─────┼────┼────┼───────────┤│48│ 吳明輝 │警1卷│89年9月13日│高雄縣 茄萣鄉嘉 │7H-5161│編號28,本│89年│15萬元│起訴書所引犯罪事實一覽││││P.204│24時許│ 安村 濱海路三段││院2卷P.66│9月19日││表編號41││││││涼亭旁││││││├──┼───┼───┼──────┼───────┼────┼─────┼────┼────┼───────────┤│49│ 吳詩筠 │警1卷│89年9月14日│高雄市左營區文│ZE-6873│編號8,本│89年│5萬元│起訴書所引犯罪事實一覽││││P.116│4時許│自路266號前││院2卷│9月14日││表編號5││││、117││││P.132││││├──┼───┼───┼──────┼───────┼────┼─────┼────┼────┼───────────┤│50│ 鍾永雄 │警1卷│89年9月14日│高雄市前金區自│YZ-7000│編號21,本│89年│2萬│起訴書所引犯罪事實一覽││││P.197│4時許│強路與五福路口││院2卷P.23│9月15日│5000元│表編號38││││、198││││、154││││├──┼───┼───┼──────┼───────┼────┼─────┼────┼────┼───────────┤│51│ 黃欽州 │警1卷│89年9月14日│高雄市前 金區成 │ZF-0688│要求匯至編│未匯款│未匯款│起訴書所引犯罪事實一覽││││P.205│6時許│功一路254號前││號28所示帳│││表編號42;黃欽洲雖遭恐││││、206││││戶│││嚇取財,但並未成功將款│││││││││││項匯至指定帳戶,公訴意│││││││││││旨誤載為匯款25萬元│├──┼───┼───┼──────┼───────┼────┼─────┼────┼────┼───────────┤│52│ 曹美娟 │警1卷│89年9月14日│台南市安平區建│YX-2973│未匯款│未匯款│未匯款│起訴書所引犯罪事實一覽││││P.264│17時許│平十一街運河旁│││││表編號83;曹美娟雖遭恐│││││││││││嚇取財,但並未交付財物│├──┼───┼───┼──────┼───────┼────┼─────┼────┼────┼───────────┤│53│ 劉邦宏 │警1卷│89年9月14日│台南市南區 健康 │UA-7958│編號14,本│89年│18萬元│起訴書所引犯罪事實一覽││││P.177-│19時許│路二段88號前││院2卷P.80│9月15日││表編號22││││5、││││、145│││││││177-6││││││││├──┼───┼───┼──────┼───────┼────┼─────┼────┼────┼───────────┤│54│ 廖乃梧 │警1卷│89年9月18日│高雄市左營區立│AG-2626│編號12,本│89年│15萬元│起訴書所引犯罪事實一覽││││P.178│6時許│信路231號前││院2卷P.44│9月18日││表編號23││││││││、146││││├──┼───┼───┼──────┼───────┼────┼─────┼────┼────┼───────────┤│55│ 許青森 │警1卷│89年9月18日│高雄市苓雅區中│VP-3289│編號8,本│89年│12萬元│起訴書所引犯罪事實一覽││││P.118│10時許│華路與三多路口││院2卷│9月18日││表編號6││││、119││││P.133││││├──┼───┼───┼──────┼───────┼────┼─────┼────┼────┼───────────┤│56│ 鄭瑞和 │警1卷│89年9月21日│台南市北區北園│SU-1155│編號12,本│89年│10萬元│起訴書所引犯罪事實一覽││││P.179│17時許│街8巷56號前││院2卷P.45│9月22日││表編號24││││、180││││、147││││├──┼───┼───┼──────┼───────┼────┼─────┼────┼────┼───────────┤│57│ 陳錦凱 │警1卷│89年9月21日│高雄市左營區博│YJ-5391│編號28,本│89年│3萬元│起訴書所引犯罪事實一覽││││P.207│17時許│愛三路與至真路││院2卷P.67│9月22日││表編號43││││、208││口││、157││││├──┼───┼───┼──────┼───────┼────┼─────┼────┼────┼───────────┤│58│ 王文賢 │警1卷│89年9月21日│台南市○○路│N7-6525│未匯款│未匯款│未匯款│起訴書所引犯罪事實一覽││││P.265│18時許│173號對面│││││表編號84;王文賢雖遭恐│││││││││││嚇取財,但並未交付財物│├──┼───┼───┼──────┼───────┼────┼─────┼────┼────┼───────────┤│59│ 曾柏璋 │警1卷│89年9月21日│台南市北區西門│AC-7889│編號11,偵│89年│20萬元│起訴書所引犯罪事實一覽││││P.181│20時許│路四段367號前││6卷P.59、│9月22日││表編號25││││、182││││148││││├──┼───┼───┼──────┼───────┼────┼─────┼────┼────┼───────────┤│60│ 陳姵羽 │警1卷│89年9月21日│台南市○○○路│2M-4122│編號6,本│89年│10萬元│起訴書所引犯罪事實一覽││││P.270│20時許│「 柏菲爾 KTV││院2卷P.40│9月22日││表編號90││││││」前││背面、174││││├──┼───┼───┼──────┼───────┼────┼─────┼────┼────┼───────────┤│61│ 黃長義 │警1卷│89年9月21日│台南市安平區中│UL-9969│編號28,本│89年│20萬元│起訴書所引犯罪事實一覽││││P.209│20時20分許│華西路二段與中││院2卷P.66│9月22日││表編號44││││、210││華西路一巷口││、158││││├──┼───┼───┼──────┼───────┼────┼─────┼────┼────┼───────────┤│62│ 黃素真 │警1卷│89年9月25日│高雄市左營區明│S7-9255│編號9,本│89年│3萬│起訴書所引犯罪事實一覽││││P.168│7時許│華路與安吉街口││院2卷P.25│9月26日│5000元│表編號15│├──┼───┼───┼──────┼───────┼────┼─────┼────┼────┼───────────┤│63│ 葉水福 │警1卷│89年9月25日│台南市安平區育│TW-9223│編號9,本│89年│4萬元│起訴書所引犯罪事實一覽││││P.163│18時許│平路與郡平路口││院2卷P.25│9月26日││表編號10││││、164││││、136││││├──┼───┼───┼──────┼───────┼────┼─────┼────┼────┼───────────┤│64│ 郭麗珍 │警1卷│89年9月26日│台南市東區東寧│ST-5688│編號28,本│89年│4萬元│起訴書所引犯罪事實一覽││││P.266│9時許│路267號前││院2卷P.67│9月27日││表編號85││││││││、172││││├──┼───┼───┼──────┼───────┼────┼─────┼────┼────┼───────────┤│65│ 陳宗仁 │警1卷│89年9月26日│高雄市前鎮區中│YJ-6118│未匯款│未匯款│未匯款│起訴書所引犯罪事實一覽││││P.241│15時許│華五路與正勤路│││││表編號66;陳宗仁雖遭恐││││、242││口│││││嚇取財,但並未交付財物│├──┼───┼───┼──────┼───────┼────┼─────┼────┼────┼───────────┤│66│ 陳威廷 │警1卷│89年9月26日│高雄市左營區立│WJ-3568│要求匯至編│未匯款│未匯款│起訴書所引犯罪事實一覽││││P.120│20時許│大路與337號前││號10所示帳│││表編號7;陳威廷雖遭恐││││、121││││戶│││嚇取財,但並未交付財物│├──┼───┼───┼──────┼───────┼────┼─────┼────┼────┼───────────┤│67│ 宋天富 │警1卷│89年9月27日│高雄市新興區中│E2-8068│編號10,本│89年│4萬元│起訴書所引犯罪事實一覽││││P.122│4時許│正三路201號前││院2卷P.59│9月27日││表編號8││││、123││││、134││││├──┼───┼───┼──────┼───────┼────┼─────┼────┼────┼───────────┤│68│ 吳長國 │警1卷│89年9月27日│高雄市三民區察│ZA-4253│未匯款│未匯款│未匯款│起訴書所引犯罪事實一覽││││P.243│5時許│哈爾二街17號前│││││表編號67;吳長國雖遭恐││││、244│││││││嚇取財,但並未交付財物│├──┼───┼───┼──────┼───────┼────┼─────┼────┼────┼───────────┤│69│ 晉茂根 │警1卷│89年9月27日│嘉義市東區中興│SA-9309│編號14,本│89年│10萬元│起訴書所引犯罪事實一覽││││P.183│21時許│路103號前││院2卷P.80│9月29日││表編號31││││、184││││││││├──┼───┼───┼──────┼───────┼────┼─────┼────┼────┼───────────┤│70│ 黃水欽 │A併案│89年10月23日│嘉義市○○路與│H5-6569│編號30,A│89年│15萬元│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警卷P.│19時許│中興路口││併案警卷│10月24日││93年度偵字第3360號併案││││8至11││││P.18、19│││事實│├──┼───┼───┼──────┼───────┼────┼─────┼────┼────┼───────────┤│71│ 劉景彪 │警1卷│89年10月24日│台南市西區海安│UL-9666│編號25,本│89年│20萬元│起訴書所引犯罪事實一覽││││P.215│3時許│路455巷口││院2卷P.77│10月24日││表編號48││││、216││││││││├──┼───┼───┼──────┼───────┼────┼─────┼────┼────┼───────────┤│72│ 蔡沛嘉 │警1卷│89年10月24日│嘉義市西區南京│RS-7527│未遭恐嚇取│未遭恐嚇│未遭恐嚇│起訴書所引犯罪事實一覽││││P.254│15時許│路與漢民路口││財│取財│取財│表編號76││││至257││││││││├──┼───┼───┼──────┼───────┼────┼─────┼────┼────┼───────────┤│73│ 林聰敏 │警1卷│89年10月24日│台南市西區民生│VC-1668│未匯款│未匯款│未匯款│起訴書所引犯罪事實一覽││││P.245│17時10分許│路二段379號前│││││表編號68;林聰敏雖遭恐││││至248│││││││嚇取財,但並未交付財物│└──┴───┴───┴──────┴───────┴────┴─────┴────┴────┴───────────┘附表2:
┌──┬───┬────────────┬────────┬──────────┐│編號│戶名│金融機構│帳號│備註│├──┼───┼────────────┼────────┼──────────┤│1│蔡慶璋│華南銀行西門分行│000000000000│查獲廖茂良時,有扣獲││││││蔡慶璋所申辦其他帳戶││││││之存摺、金融卡│├──┼───┼────────────┼────────┼──────────┤│2│蔡慶璋│聯邦銀行忠孝分行│000000000000│同上│├──┼───┼────────────┼────────┼──────────┤│3│蔡慶璋│世華商業銀行松山分行│00000000000│同上│├──┼───┼────────────┼────────┼──────────┤│4│蔡慶璋│萬泰銀行儲蓄部│000000000000│同上│├──┼───┼────────────┼────────┼──────────┤│5│蔡慶璋│台中商業銀行松山分行│000000000000│同上│├──┼───┼────────────┼────────┼──────────┤│6│蔡慶璋│寶島銀行雙和分行│00000000000000│同上│├──┼───┼────────────┼────────┼──────────┤│7│蔡慶璋│大眾銀行中和分行│000000000000│同上│├──┼───┼────────────┼────────┼──────────┤│8│蔡慶璋│匯通銀行忠孝分行│0000000000000│同上│├──┼───┼────────────┼────────┼──────────┤│9│蔡慶璋│板橋三民路郵局│00000000000000│同上│├──┼───┼────────────┼────────┼──────────┤│10│蔡慶璋│中國信託板橋分行│000000000000│同上│├──┼───┼────────────┼────────┼──────────┤│11│林金樹│萬通商業銀行板橋分行│00000000000000│查獲廖茂良時,有扣獲││││││林金樹所申辦其他帳戶││││││之存摺、金融卡│├──┼───┼────────────┼────────┼──────────┤│12│林金樹│台新銀行中和分行│00000000000000│同上│├──┼───┼────────────┼────────┼──────────┤│13│林金樹│中國信託板新分行│000000000000│同上│├──┼───┼────────────┼────────┼──────────┤│14│林金樹│玉山銀行板橋分行│0000000000000│同上│├──┼───┼────────────┼────────┼──────────┤│15│蘇聖珽│聯邦銀行忠孝分行│000000000000│查獲廖茂良時,有扣獲││││││蘇聖珽所申辦其他帳戶││││││之金融卡│├──┼───┼────────────┼────────┼──────────┤│16│蘇聖珽│華僑銀行華中分行│00000000000000│同上│├──┼───┼────────────┼────────┼──────────┤│17│蘇聖珽│台新銀行南京東路分行│00000000000000│同上│├──┼───┼────────────┼────────┼──────────┤│18│蘇聖珽│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中和分行│00000000000000│同上│├──┼───┼────────────┼────────┼──────────┤│19│蘇聖珽│世華商業銀行中和分行│00000000000│同上│├──┼───┼────────────┼────────┼──────────┤│20│蘇聖珽│華信銀行東板橋分行│00000000000000│查獲廖茂良時,有扣獲││││││此帳戶之金融卡│├──┼───┼────────────┼────────┼──────────┤│21│蘇聖珽│慶豐銀行儲蓄部│00000000000000│查獲廖茂良時,有扣獲││││││蘇聖珽所申辦其他帳戶││││││之金融卡│├──┼───┼────────────┼────────┼──────────┤│22│邱金龍│泛亞銀行南屯分行│000000000000││├──┼───┼────────────┼────────┼──────────┤│23│ 鍾得成 │中國農民銀行三重分行│00000000000││├──┼───┼────────────┼────────┼──────────┤│24│ 游清州 │中華商業銀行仁愛分行│00000000000000││├──┼───┼────────────┼────────┼──────────┤│25│謝春程│富邦銀行雙和分行│000000000000│查獲廖茂良時,有扣獲││││││此帳戶之存摺、金融卡│├──┼───┼────────────┼────────┼──────────┤│26│蔡敬生│中國信託新興分行│000000000000││├──┼───┼────────────┼────────┼──────────┤│27│林財慶│台新銀行城東分行│00000000000000│查獲廖茂良時,有扣獲││││││林財慶所申辦其他帳戶││││││之存摺、金融卡│├──┼───┼────────────┼────────┼──────────┤│28│黃建毓│中國信託三重分行│000000000000│查獲廖茂良時,有扣獲││││││黃建毓所申辦其他帳戶││││││之金融卡│├──┼───┼────────────┼────────┼──────────┤│29│林金樹│慶豐銀行板橋分行│00000000000000│查獲廖茂良時,有扣獲││││││林金樹所申辦其他帳戶││││││之存摺、金融卡│├──┼───┼────────────┼────────┼──────────┤│30│謝春程│台新銀行三重分行│00000000000000│查獲廖茂良時,有扣獲││││││此帳戶之存摺、金融卡│└──┴───┴────────────┴────────┴──────────┘附表3:(附表內之證據資料出處,均指B併案卷而言;編號1
至129部分,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3年度偵緝字第209號併審意見書附表1所示犯行,編號34、
130至142,則為該併審意見書附表2所示犯行)┌──┬───┬───┬───┬───┬─────┬────┬─────┬────┬──────┬──────────┐│編號│被害人│被害人│除葉志│發現失│失竊地點│失竊車號│匯款帳戶之│匯款日期│恐嚇取財時所│備註││││筆錄出│青、吳│竊時間│││附表4編號│匯款金額│使用門號之附│││││處│信成、││││,匯款資料││表5編號,通││││││張銘俊││││出處││聯紀錄出處││││││以外之││││││││││││行為人││││││││├──┼───┼───┼───┼───┼─────┼────┼─────┼────┼──────┼──────────┤│1│ 余宗勳 │C卷│曾泓欽│90年6│高雄市五福│ZE-2320│未匯款│未匯款│不詳│余宗勳雖遭恐嚇取財,││││P.1、││月28日│路與 林森一 │││││但未交付財物││││2││22時許│路路口││││││├──┼───┼───┼───┼───┼─────┼────┼─────┼────┼──────┼──────────┤│2│ 田國書 │C卷│同上│90年7│高雄市左營│E8-8511│某不詳帳戶│90年7月│編號1,D卷│││││P.3││月2○○○區○○路│││24日,8│P.1│││││││20時許│983號│││萬元│││├──┼───┼───┼───┼───┼─────┼────┼─────┼────┼──────┼──────────┤│3│ 方金樹 │C卷│同上│90年8│高雄市小港│6K-5577│編號2,E│90年8月│編號2,D卷│││││P.4││月○○○區○○路││卷P.14│8日,5│P.13、14│││││││16時許││││萬元│││├──┼───┼───┼───┼───┼─────┼────┼─────┼────┼──────┼──────────┤│4│ 何榮春 │偵2卷│同上│90年8│高雄市楠梓│VW-3828│編號3,偵│90年8月│編號2,偵2│匯款帳戶同編號9、28││││P.13││月○○○區○○路與││2卷P.100│9日,20│卷P.79│、57;恐嚇取財門號同││││││12時許│岳陽路口│││萬元││編號3、5至10、12│├──┼───┼───┼───┼───┼─────┼────┼─────┼────┼──────┼──────────┤│5│ 黃智榮 │C卷│同上│90年8│高雄市 明誠 │VZ-8888│編號7,E│90年8月│編號2,D卷│││││P.5、││月8日│二路168號││卷P.45│8日,15│P.14│││││6││13時許││││萬元│││├──┼───┼───┼───┼───┼─────┼────┼─────┼────┼──────┼──────────┤│6│ 陳正明 │C卷│同上│90年8│高雄縣 鳥松 │S6-8875│某不詳帳戶│90年8月│編號2,D卷│││││P.7││月8日│鄉長庚醫院│││9日,10│P.15│││││││21時許│旁│││萬元│││├──┼───┼───┼───┼───┼─────┼────┼─────┼────┼──────┼──────────┤│7│ 張照及 │C卷│同上│90年8│台南市 小東 │N2-5985│編號9,屏│90年8月│編號2,D卷│││││P.8││月14日│路與勝利路││東地院卷│16日,6│P.17、18,│││││││20時許│口││P.136-137│萬元│││├──┼───┼───┼───┼───┼─────┼────┼─────┼────┼──────┼──────────┤│8│ 趙嘉煌 │C卷│同上│90年8│屏東縣恒春│ZE-1116│某不詳帳戶│90年8月│編號2,D卷│││││P.9││月19日│鎮台26線旁│││20日,8│P.20│││││││18時許││││萬元│││├──┼───┼───┼───┼───┼─────┼────┼─────┼────┼──────┼──────────┤│9│ 呂台川 │C卷│同上│90年8│台南市永華│C9-0022│編號3,E│90年8月│編號1、2,│匯款日期及金額,併案││││P.11││月20日│路80巷28號││卷P.23│22日,7│D卷P.3、4│意旨誤載為90年8月21││││││16時許││││萬元│、20│日及6萬元│├──┼───┼───┼───┼───┼─────┼────┼─────┼────┼──────┼──────────┤│10│ 李俊明 │C卷│同上│90年8│台南市中區│TI-8995│某不詳帳戶│90年8月│編號1、2,│││││P.10││月20日│南門路235│││21日,8│D卷P4、20、│││││││19時許│號對面│││萬元│21││├──┼───┼───┼───┼───┼─────┼────┼─────┼────┼──────┼──────────┤│11│ 曾保吉 │偵2卷│同上│90年8│台南市北安│N5-2709│編號10,偵│90年8月│編號1,偵2│恐嚇取財門號同編號2││││P.14、││月21日│路3段718││2卷P.106│22日,11│卷P.80│、9、10、12、14││││15││14時許│號前│││萬元│││├──┼───┼───┼───┼───┼─────┼────┼─────┼────┼──────┼──────────┤│12│ 卓英杰 │C卷│同上│90年8│高雄縣岡山│TW-9185│編號5,屏│90年8月│編號1、2,│││││P.12││月2○○○鎮○○○路││東地院卷│23日,8│D卷P.7、21│││││││20時許│143號前││P.58│萬元│││├──┼───┼───┼───┼───┼─────┼────┼─────┼────┼──────┼──────────┤│13│ 蔡西昌 │偵2卷│同上│90年8│高雄市苓雅│UQ-2767│編號5,偵│90年8月│編號1,偵2│匯款帳戶同編號12、恐││││P.17、││月2○○○區○○○路││2卷P.107│28日,9│卷P.80│嚇取財門號同編號2、││││18││7時許│419號前│││萬元││9、10、12、14│├──┼───┼───┼───┼───┼─────┼────┼─────┼────┼──────┼──────────┤│14│ 張水坤 │C卷│同上│90年8│高雄市前鎮│C3-9030│編號36,E│90年8月│編號1,D卷│││││P.13││月3○○○區○○○街││卷P.117│30日,13│P.10、11│││││││1時許│156號前│││萬元│││├──┼───┼───┼───┼───┼─────┼────┼─────┼────┼──────┼──────────┤│15│ 謝文修 │C卷│同上│90年9│高雄市苓雅│DH-0489│編號3,E│90年9月│編號3,D卷│││││P.14、││月2○○○區○○○路││卷P.24│28日,10│P.22、23│││││15││16時許│與和平路口│││萬元│││├──┼───┼───┼───┼───┼─────┼────┼─────┼────┼──────┼──────────┤│16│ 莊榮麗 │偵2卷│同上│90年9│高雄市前鎮│YI-0579│編號18,偵│90年9月│編號3,偵2│恐嚇取財門號同編號15││││P.20、││月2○○○區○○○路││2卷P.109│28日,10│卷P.81│、17、19至21、25、28││││21││19時許│297號│││萬元││、30、32、34、35、37││││││││││││至40、43、44、48│├──┼───┼───┼───┼───┼─────┼────┼─────┼────┼──────┼──────────┤│17│ 吳福山 │C卷│同上│90年10│高雄市新興│XN-0022│某不詳帳戶│90年10月│編號3,D卷│││││P.16││月○○○區○○○路│││3日至8│P.23│││││││23時許│455號│││日間,15││││││││││││萬元│││├──┼───┼───┼───┼───┼─────┼────┼─────┼────┼──────┼──────────┤│18│ 陳柏林 │偵2卷│同上│90年10│高雄市新興│ZJ-0571│編號6,偵│90年10月│編號3,偵2│恐嚇取財門號同編號15││││P.23、││月○○○區○○路與││2卷P.111│3日,10│卷P.82│、17、19至21、25、28││││24││1時許│民權路口│││萬元││、30、32、34、35、37││││││││││││至40、43、44、48│├──┼───┼───┼───┼───┼─────┼────┼─────┼────┼──────┼──────────┤│19│ 戴世藩 │C卷│同上│90年10│高雄市新興│YJ-7558│編號7,E│90年10月│編號3,D卷│││││P.17││月○○○區○○○路││卷P.45、C│4日,8│P.23、24│││││││23時許│230號││卷P.18│萬元│││├──┼───┼───┼───┼───┼─────┼────┼─────┼────┼──────┼──────────┤│20│ 游玉龍 │C卷│同上│90年10│高雄市苓雅│YK-7889│編號4,E│90年10月│編號3,D卷│││││P.19、││月○○○區○○○路││卷P.36│4日,10│P.23、24│││││20││3時許│8號│││萬元│││├──┼───┼───┼───┼───┼─────┼────┼─────┼────┼──────┼──────────┤│21│ 鄭琇容 │C卷│同上│90年10│高雄市前鎮│XC-7896│編號19,E│90年10月│編號3,D卷│││││P.21、││月○○○區○○○路││卷P.112│8日,10│P.25│││││22││凌晨│426號│││萬元│││├──┼───┼───┼───┼───┼─────┼────┼─────┼────┼──────┼──────────┤│22│ 吳光祐 │偵2卷│同上│90年10│高雄市新興│VI-0686│未匯款│未匯款│編號3,偵2│吳光祐雖遭恐嚇取財,││││P.25、││月○○○區○○○街││││卷P.82│但並未交付財物;恐嚇││││26││23時許│與 七賢 一路│││││取財門號同編號15、17│││││││口│││││、19至21、25、28、30││││││││││││、32、34、35、37至40││││││││││││、43、44、48│├──┼───┼───┼───┼───┼─────┼────┼─────┼────┼──────┼──────────┤│23│ 張慶鐘 │C卷│同上│90年12│高雄市苓雅│YH-1198│編號21,E│90年12月│編號4,D卷│車輛被竊2次,另1次││││P.23、││月3○○○區○○路71││卷P.11│31日,8│P.33、34│為編號90││││24││14時許│號│││萬元│││├──┼───┼───┼───┼───┼─────┼────┼─────┼────┼──────┼──────────┤│24│ 周元極 │C卷│曾泓欽│91年1│高雄市前鎮│E4-6847│未匯款│未匯款│編號4,D卷│車輛被竊2次,另1次││││P.25│盧建銘│月1○○○區○○路││││P.35、138,│為編號39;周元極雖遭│││││潘建宏│21時許│196號│││││恐嚇取財,但未交付財││││││││││││物│├──┼───┼───┼───┼───┼─────┼────┼─────┼────┼──────┼──────────┤│25│ 吳南華 │C卷│同上│91年1│高雄市成功│YK-5066│編號4,E│91年1月│編號3,D卷│││││P.27││月13日│二路4號││卷P.37│14日,4│P.32、128│││││││13時許││││萬元│││├──┼───┼───┼───┼───┼─────┼────┼─────┼────┼──────┼──────────┤│26│ 龔俊仁 │C卷│同上│91年1│高雄市凱旋│VP-5205│某不詳帳戶│91年1月│編號4,D卷│││││P.26││月13日│四路金銀島│││15日,7│P.35、36、│││││││15許│購物中心停│││萬元│138││││││││車場││││││├──┼───┼───┼───┼───┼─────┼────┼─────┼────┼──────┼──────────┤│27│ 劉美蓉 │偵2卷│同上│91年1│高雄市鼓山│8S-1337│某不詳帳戶│91年1月│編號3,偵2│恐嚇取財門號同編號15││││P.28、││月1○○○區○○○路│││15日,3│卷P.83│、17、19至21、25、28││││29││18時許│與明誠三路│││萬元││、30、32、34、35、37│││││││口│││││至40、43、44、48│├──┼───┼───┼───┼───┼─────┼────┼─────┼────┼──────┼──────────┤│28│ 呂有財 │C卷│同上│91年1│高雄市成功│YA-1107│編號3,屏│91年1月│編號3,D卷│││││P.145││月14日│路與復興路││東地院卷│15日,6│P.25、26、32│││││││14時許│口││P.68│萬元│、128││├──┼───┼───┼───┼───┼─────┼────┼─────┼────┼──────┼──────────┤│29│ 蘇瑞民 │偵2卷│同上│91年1│屏東縣屏東│VX-5928│編號17,偵│91年1月│編號3,偵2│恐嚇取財門號同編號15││││P.31、││月15日│市○○路││2卷P.114│15日,4│卷P.84│、17、19至21、25、28││││32││││││萬元││、30、32、34、35、37││││││││││││至40、43、44、48│├──┼───┼───┼───┼───┼─────┼────┼─────┼────┼──────┼──────────┤│30│ 黃啟榮 │C卷│同上│91年1│高雄市三民│J9-9033│編號21,E│91年1月│編號3、4,│││││P.28││月1○○○區○○○路││卷P.10│21日,3│D卷P.26、27│││││││16時許│720號│││萬元│、36、37、││││││││││││128││├──┼───┼───┼───┼───┼─────┼────┼─────┼────┼──────┼──────────┤│31│ 柯政斌 │偵2卷│同上│91年1│高雄市三民│P2-1256│編號4,E│91年1月│編號3,偵2│匯款帳戶同編號20、25││││P.33、││月1○○○區○○○路││卷P.37│16日,5│卷P.85│;恐嚇取財門號同編號││││34││18時許│與合江街口│││萬元││15、17、19至21、25、││││││││││││28、30、32、34、35、││││││││││││37至40、43、44、48│├──┼───┼───┼───┼───┼─────┼────┼─────┼────┼──────┼──────────┤│32│ 蔡志澈 │C卷│同上│91年1│高雄市市中│YO-2971│未匯款│未匯款│編號3、4,│蔡志澈雖遭恐嚇取財,││││P.29││月16日│一路七 賢國 ││││D卷P.26、27│但未交付財物││││││19時30│中旁││││、36、129、│││││││分許│││││139││├──┼───┼───┼───┼───┼─────┼────┼─────┼────┼──────┼──────────┤│33│ 蔡政宏 │偵2卷│同上│91年1│高雄縣鳥松│E5-5531│某不詳帳戶│91年1月│編號3,偵2│恐嚇取財門號同編號15││││P.36、││月1○○○鄉○○路澄│││17日,3│卷P.83│、17、19至21、25、28││││37││21時許│清湖大門前│││萬元││、30、32、34、35、37│││││││停車場│││││至40、43、44、48│├──┼───┼───┼───┼───┼─────┼────┼─────┼────┼──────┼──────────┤│34│ 翁建中 │C卷P.│同上│91年1│高雄縣鳳山│BK-1889│編號1,屏│91年1月│編號3、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35、36││月16、│市○○路││東地院卷│17日,3│D卷P26、27│署93年度偵緝字第209││││、嘉義││17日│││P.72、嘉義│萬元│、36、129│號併案意旨附表1編號││││警卷P.│││││警卷P.23│││34、附表2編號5,均││││21、22││││││││為此一案件│├──┼───┼───┼───┼───┼─────┼────┼─────┼────┼──────┼──────────┤│35│ 黃健鎮 │C卷│同上│91年1│台南縣新營│3M-9708│未匯款│未匯款│編號3,D卷│黃健鎮雖遭恐嚇取財,││││P.30-││月29日│市○○路47││││P.129│但未交付財物││││33││15時許│號││││││├──┼───┼───┼───┼───┼─────┼────┼─────┼────┼──────┼──────────┤│36│ 柯瓊惠 │C卷│同上│91年1│高雄市楠梓│C2-0908│編號39,E│91年1月│編號4,D卷│││││P.37││月3○○○區○○路都││卷P.105│31日,2│P.38、140│││││││15時許│會公園前│││萬7000元│││├──┼───┼───┼───┼───┼─────┼────┼─────┼────┼──────┼──────────┤│37│ 馮誠 一│C卷│同上│91年1│高雄市三民│YX-4388│編號31,E│91年2月│編號3,D卷│││││P.40││月3○○○區○○○路││卷P.74│1日,6│P.29、131│││││││14時許│與建國一路│││萬元│││││││││口││││││├──┼───┼───┼───┼───┼─────┼────┼─────┼────┼──────┼──────────┤│38│ 鐘由 美│C卷│同上│91年2│高雄市苓雅│A9-2741│未匯款│未匯款│編號3,D卷│鍾由美雖遭恐嚇取財,││││P.41││月○○○區○○路││││P.29、30、│但未交付財物││││││22時許│109之4號││││131││││││││││││││├──┼───┼───┼───┼───┼─────┼────┼─────┼────┼──────┼──────────┤│39│周元極│C卷│同上│91年2│高雄市前金│E4-6847│未匯款│未匯款│編號3,D卷│車輛被竊2次,另1次││││P.25││月○○○區○○○路││││P.29、30、│為編號24;周元極雖遭││││││7時許│135號││││131│恐嚇取財,但未交付財││││││││││││物│├──┼───┼───┼───┼───┼─────┼────┼─────┼────┼──────┼──────────┤│40│ 袁秋木 │C卷│同上│91年2│高雄縣仁武│E3-8908│某不詳帳戶│匯款未成│編號3,D卷│袁秋木雖遭恐嚇取財,││││P.43││月○○○鄉○○路高│││功│P.30、31、│但因匯款帳號錯誤而未││││││14時許│架橋下││││132│成功匯出款項│├──┼───┼───┼───┼───┼─────┼────┼─────┼────┼──────┼──────────┤│41│ 朱文振 │C卷│同上│91年2│屏東市大武│VN-2878│編號32,C│91年2月│編號3,D卷│匯款帳戶同編號47、48││││P.48、││月4日│里武林路段││卷P.49、E│5日,10│P.131│、52;恐嚇取財門號同││││49││16時許│││卷P.93│萬元││編號15、17、19至21、││││││││││││25、28、30、32、34、││││││││││││35、37至40、43、44、││││││││││││48│├──┼───┼───┼───┼───┼─────┼────┼─────┼────┼──────┼──────────┤│42│ 盧隆吉 │C卷│同上│91年2│屏東市自由│WO-2866│編號31,E│91年2月│編號3,D卷│匯款帳戶同編號51、53││││P.44-││月4日│路大樂賣場││卷P.70、C│5日,8│P.132│至56;恐嚇取財門號同││││46││16時55│停車場││卷P.47│萬元││編號15、17、19至21、││││││分許││││││25、28、30、32、34、││││││││││││35、37至40、43、44、││││││││││││48│├──┼───┼───┼───┼───┼─────┼────┼─────┼────┼──────┼──────────┤│43│ 黃順武 │C卷│同上│91年2│高雄市前金│VK-3867│某不詳帳戶│91年2月│編號3,D卷│││││P.42││月○○○區○○路與│││5日,10│P.30、31、│││││││22時許│瑞源路口│││萬元│132││├──┼───┼───┼───┼───┼─────┼────┼─────┼────┼──────┼──────────┤│44│ 梁家禎 │C卷│同上│91年2│高雄市左營│CL-9911│未匯款│未匯款│編號3,D卷│梁家禎雖遭恐嚇取財,││││P.51││月○○○區○○路10││││P.31、32、│但未交付財物││││││11時許│號││││133││├──┼───┼───┼───┼───┼─────┼────┼─────┼────┼──────┼──────────┤│45│ 張俊銘 │C卷│同上│91年2│高雄縣鳳山│D3-1081│未匯款│未匯款│編號4,D卷│張俊銘雖遭恐嚇取財,││││P.59││月17日│市○○路花││││P.38、141│但未交付財物││││││17時許│市內停車場││││││├──┼───┼───┼───┼───┼─────┼────┼─────┼────┼──────┼──────────┤│46│ 陳振文 │C卷│同上│91年2│屏東市自由│YE-2728│編號31,C│91年2月│編號4,D卷│匯款帳戶同編號51、53││││P.52-││月18日│路段││卷P.58、E│19日,5│P.142│至56;恐嚇取財門號同││││54││14時許│││卷P.69│萬元││編號23、24、26、30、││││││││││││32、34、36、45│├──┼───┼───┼───┼───┼─────┼────┼─────┼────┼──────┼──────────┤│47│ 黃龍翔 │C卷│同上│91年2│高雄市前鎮│E8-1276│編號32,E│91年2月│某不詳電話│││││P.60、││月1○○○區○○路與│日產│卷P.89、95│20日,4││││││61││13時許│新光路口│││萬元│││├──┼───┼───┼───┼───┼─────┼────┼─────┼────┼──────┼──────────┤│48│ 歐陽金 │C卷│同上│91年2│高雄市新興│YE-7699│編號32,E│91年2月│編號3、5,││││修│P.62、││月2○○○區○○○路││卷P.96│22日,7│D卷P.41、│││││63││16時許│259號│││萬元│152││├──┼───┼───┼───┼───┼─────┼────┼─────┼────┼──────┼──────────┤│49│ 蔣梁鴻 │C卷│同上│91年2│屏東縣 麟洛 │8M-7283│未匯款│未匯款│編號11,D卷│蔣梁鴻雖遭恐嚇取財,││││P.64││月2○○○鄉○○路││││P.79、95│但未交付財物││││││17時許│269號││││││├──┼───┼───┼───┼───┼─────┼────┼─────┼────┼──────┼──────────┤│50│ 林立群 │偵2卷│同上│91年2│高雄市前鎮│VM-8166│某不詳帳戶│91年2月│編號11,偵2│恐嚇取財門號同編號49││││P.39、││月2○○○區○○路與│││25日,5│卷P.86│││││40││14時許│復興路口│││萬元│││├──┼───┼───┼───┼───┼─────┼────┼─────┼────┼──────┼──────────┤│51│ 楊生智 │C卷│同上│91年2│高雄市前鎮│YV-9178│編號31,E│91年2月│編號5,D卷│││││P.65││月2○○○區○○路與││卷P.68│27日,3│P.41、42、│││││││18時許│瑞祥街口│││萬元│156││├──┼───┼───┼───┼───┼─────┼────┼─────┼────┼──────┼──────────┤│52│ 邱瑞容 │C卷│同上│91年2│高雄市三民│YN-7708│編號32,E│91年2月│編號5,D卷│││││P.66││月2○○○區○○○路││卷P.91│26日,8│P.41│││││││18時許│與灣興路口│││萬元│││├──┼───┼───┼───┼───┼─────┼────┼─────┼────┼──────┼──────────┤│53│ 洪仁豐 │C卷│同上│91年2│高雄市前鎮│D8-4233│編號31,C│91年2月│編號5,D卷│車輛被竊2次,另1次││││P.67、││月2○○○區○○○路││卷P.69、E│27日,5│P.41、42、│為編號78││││68││12時許│與一心路口││卷P.80│萬元│162││├──┼───┼───┼───┼───┼─────┼────┼─────┼────┼──────┼──────────┤│54│ 朱秋玲 │C卷│同上│91年2│高雄市楠梓│YX-7021│編號31,C│91年3月│編號5,D卷│││││P.71││月2○○○區○○路楠││卷P.73、E│1日,3│P.41、42│││││││16時許│梓國小前││卷P.67│萬元│││├──┼───┼───┼───┼───┼─────┼────┼─────┼────┼──────┼──────────┤│55│ 黃玉屏 │C卷│同上│91年2│高雄縣鳥松│ZG-1707│編號31,C│91年2月│編號5,D卷│││││P.74││月2○○○鄉○○路大││卷P.75、E│26日,6│P.41│││││││16時許│華國小前││卷P.68│萬元│││├──┼───┼───┼───┼───┼─────┼────┼─────┼────┼──────┼──────────┤│56│ 魏筱芸 │C卷│同上│91年2│高雄縣鳳山│E7-2423│編號31,E│91年3月│編號5,D卷│││││P.72││月26日│市○○○路││卷P.67│1日,2│P.41│││││││21時許│與文武路口│││萬元│││├──┼───┼───┼───┼───┼─────┼────┼─────┼────┼──────┼──────────┤│57│ 洪美玉 │C卷│同上│91年3│高雄市前鎮│V4-2697│編號3,E│91年3月│編號6,D卷│││││P.77││月1○○○區○○路與││卷P.26│12日,5│P.43、44、98│││││││14時許│育樂路口│││萬元│││├──┼───┼───┼───┼───┼─────┼────┼─────┼────┼──────┼──────────┤│58│張乃文│C卷│同上│91年3│高雄市前鎮│DW-7379│編號1,E│91年3月│編號6,D卷│││││P.76││月1○○○區○○路與││卷P.3│14日,1│P.43、44、45│││││││16時許│忠誠路口│││萬3000元│、98││├──┼───┼───┼───┼───┼─────┼────┼─────┼────┼──────┼──────────┤│59│ 胡義乾 │C卷│同上│91年3│高雄縣鳳山│D9-5089│某不詳帳戶│91年3月│編號17,D卷│││││P.78││月14日│市○○○路│││15日,3│P.90、91、│││││││7時許│190巷口│││萬元│166││├──┼───┼───┼───┼───┼─────┼────┼─────┼────┼──────┼──────────┤│60│ 張財通 │偵2卷│同上│91年3│高雄市鼓山│ZG-4112│編號3,偵│91年3月│編號20,偵2│匯款帳戶同編號9、28││││P.42、││月1○○○區○○路與││2卷P.115│18日,6│卷P.91│、57││││43││16時許│美術東五路│││萬元│││││││││口││││││├──┼───┼───┼───┼───┼─────┼────┼─────┼────┼──────┼──────────┤│61│ 黃暉文 │偵2卷│同上│91年3│嘉義市東區│9L-5999│編號8,偵│91年3月│編號21,偵2│匯款帳戶同編號66││││P.45、││月19日│大雅路二段││2卷P.116│19日,4│卷P.92│││││46││6時許│433巷38號│││萬3000元│││││││││前││││││├──┼───┼───┼───┼───┼─────┼────┼─────┼────┼──────┼──────────┤│62│ 王永忠 │偵2卷│同上│91年3│台南縣新市│TK-6845│編號33,偵│91年3月│編號21,偵2│恐嚇取財門號同編號61││││P.48、││月1○○○鄉○○路與││2卷P.117│20日,7│卷P.93│、63││││49││19時許│工業路口│││萬元│││├──┼───┼───┼───┼───┼─────┼────┼─────┼────┼──────┼──────────┤│63│ 林鈴宜 │偵2卷│同上│91年3│嘉義縣 大林 │5M-6530│編號3,E│91年3月│編號21,偵2│匯款帳戶同編號9、28││││P.51、││月21日│鎮慈濟醫院││卷P.27│22日,3│卷P.92│、57││││52││17時許│旁│││萬元│││├──┼───┼───┼───┼───┼─────┼────┼─────┼────┼──────┼──────────┤│64│ 葉雅惠 │C卷│同上│91年3│高雄市前鎮│ZA-7617│要求匯至編│未匯款│編號7,D卷│葉雅惠雖遭恐嚇取財,││││P.79││月2○○○區○○路││號3所示帳││P.50│但未交付財物││││││16時許│││戶││││├──┼───┼───┼───┼───┼─────┼────┼─────┼────┼──────┼──────────┤│65│ 吳國聖 │C卷│同上│91年3│高雄縣鳳山│D7-3898│未匯款│未匯款│編號7,D卷│吳國聖雖遭恐嚇取財,││││P.80││月27日│市○○路││││P.50、51│但未交付財物││││││16時許│391巷口││││││├──┼───┼───┼───┼───┼─────┼────┼─────┼────┼──────┼──────────┤│66│ 林明宏 │C卷│同上│91年3│屏東市博愛│F6-6195│編號8,C│91年3月│編號7,D卷│││││P.81-││月28日│路373號前││卷P.84、偵│29日,9│P.51│││││83││21時許│││4卷P.85│萬元│││├──┼───┼───┼───┼───┼─────┼────┼─────┼────┼──────┼──────────┤│67│ 許淑惠 │C卷│曾泓欽│91年4│高雄縣大樹│6K-9290│未匯款│未匯款│編號7,D卷│許淑惠雖遭恐嚇取財,││││P.85│盧建銘│月9日│鄉九曲村九││││P.52、53│但未交付財物││││││17時許│曲路與九大││││││││││││路口││││││├──┼───┼───┼───┼───┼─────┼────┼─────┼────┼──────┼──────────┤│68│ 許志宏 │C卷│同上│91年4│高雄市小港│ZC-5263│某不詳帳戶│91年4月│編號7,D卷│││││P.86││月1○○○區○○路│││10日,5│P.52、53│││││││19時許││││萬元│││├──┼───┼───┼───┼───┼─────┼────┼─────┼────┼──────┼──────────┤│69│ 陳柱國 │C卷│同上│91年4│高雄市前鎮│YU-2023│編號16,C│91年4月│編號7,D卷│││││P.88││月1○○○區○○路與││卷P.89│16日,7│P.53│││││││17時許│瑞興街148│││萬元│││││││││巷口││││││├──┼───┼───┼───┼───┼─────┼────┼─────┼────┼──────┼──────────┤│70│ 胡志忠 │C卷│同上│91年4│高雄市前鎮│5K-0998│編號16,屏│91年4月│編號7,D卷│││││P.87││月1○○○區○○路與││東地院卷│16日,3│P.53│││││││18時許│新光路口││P.141│萬2000元│││├──┼───┼───┼───┼───┼─────┼────┼─────┼────┼──────┼──────────┤│71│ 黃玉利 │C卷│同上│91年4│高雄縣橋頭│E3-5368│某不詳帳戶│91年4月│編號8,D卷│││││P.94、││月16日│鄉高苑工商│││17日,3│P.58│││││95││12時許│前│││至5萬元│││├──┼───┼───┼───┼───┼─────┼────┼─────┼────┼──────┼──────────┤│72│ 邱敏隆 │C卷│同上│91年4│高雄市新興│6K-9042│編號13,E│91年4月│編號7,D卷│││││P.90││月1○○○區○○街││卷P.109│18日,3│P.46、102│││││││15時許│251號│││萬元│││├──┼───┼───┼───┼───┼─────┼────┼─────┼────┼──────┼──────────┤│73│ 吳榮豐 │C卷│同上│91年4│高雄市前鎮│ZB-7552│某不詳帳戶│91年4月│編號7,D卷│││││P.91││月1○○○區○○路復│││17日後某│P.46│││││││16時許│興國小旁停│││日,3萬│││││││││車格│││元│││├──┼───┼───┼───┼───┼─────┼────┼─────┼────┼──────┼──────────┤│74│柴漢章│C卷│同上│91年4│台南市億載│ZG-2573│編號35,E│91年4月│編號8,D卷│││││P.93││月16日│國小││卷P.103│17日,4│P.58│││││││17時許││││萬元│││├──┼───┼───┼───┼───┼─────┼────┼─────┼────┼──────┼──────────┤│75│ 黃興達 │C卷│同上│91年4│高雄市苓雅│D9-1279│編號13,E│91年4月│編號7,D卷│││││P.92││月1○○○區○○路與││卷P.109│18日,5│P.46、102│││││││20時許│輔仁路口停│││萬元│││││││││車場││││││├──┼───┼───┼───┼───┼─────┼────┼─────┼────┼──────┼──────────┤│76│ 李源凱 │C卷│同上│91年4│高雄市楠梓│ZD-7341│編號24,屏│91年4月│編號7,D卷│││││P.96││月1○○○區○○路一││東地院卷│19日,5│P.46、47│││││││17時許│九四號││P.125│萬元│││├──┼───┼───┼───┼───┼─────┼────┼─────┼────┼──────┼──────────┤│77│ 顏有榮 │C卷│同上│91年4│台南縣永康│8J-9935│未匯款│未匯款│編號8,D卷│顏有榮雖遭恐嚇取財,││││P.98││月18日│市○○○路││││P.54、62│但未交付財物││││││13時許│││││││├──┼───┼───┼───┼───┼─────┼────┼─────┼────┼──────┼──────────┤│78│洪仁豐│C卷│同上│91年4│高雄縣鳥松│D8-4233│編號16,C│91年4月│編號7,D卷│車輛被竊2次,另一次││││P.67、││月1○○○鄉○○路環││卷P.70│19日,2│P.46、47、│為編號53││││68││14時許│保局旁│││萬元│103││├──┼───┼───┼───┼───┼─────┼────┼─────┼────┼──────┼──────────┤│79│ 劉啟泰 │C卷│同上│91年4│高雄市苓雅│D8-8509│未匯款│未匯款│編號7,D卷│劉啟泰雖遭恐嚇取財,││││P.97││月1○○○區○○路││││P.46、47、│但未交付財物││││││20時許│││││103││├──┼───┼───┼───┼───┼─────┼────┼─────┼────┼──────┼──────────┤│80│ 許石順 │C卷│同上│91年4│高雄市前鎮│YU-8600│未匯款│未匯款│未遭恐嚇取財│未遭恐嚇取財││││P.99││月2○○○區○○路與│││││││││││12時許│新光路口││││││├──┼───┼───┼───┼───┼─────┼────┼─────┼────┼──────┼──────────┤│81│ 陳義仁 │C卷│同上│91年4│高雄市前金│S7-6372│未匯款│未匯款│編號7,D卷│陳義仁雖遭恐嚇取財,││││P.100││月22日│區市○○路││││P.47、48、49│但未交付財物││││、101││18時許│519巷口││││、103││├──┼───┼───┼───┼───┼─────┼────┼─────┼────┼──────┼──────────┤│82│ 黃文斐 │C卷│同上│91年4│雲林縣虎尾│S2-9767│未匯款│未匯款│編號7,D卷│黃文斐雖遭恐嚇取財,││││P.102││月2○○○鎮○○路水││││P.48、104│但未交付財物││││││18時30│源路口│││││││││││分許│││││││├──┼───┼───┼───┼───┼─────┼────┼─────┼────┼──────┼──────────┤│83│ 陳志雄 │C卷│同上│91年4│雲林縣斗六│7L-0107│編號15,屏│91年4月│編號7,D卷│││││P.103││月23日│市○○路││東地院卷│24日,6│P.48、104│││││││19時許│224號前││P.63│萬元│││├──┼───┼───┼───┼───┼─────┼────┼─────┼────┼──────┼──────────┤│84│ 張聰成 │偵2卷│同上│91年4│嘉義市西區│C4-7789│編號25,偵│91年4月│編號7,偵2│恐嚇取財門號同編號64││││P.54、││月24日│ 友愛路 與保││2卷P.118│25日,4│卷P.94│至70、72、73、75、76││││55││16時許│安二路口│││萬元││、78、79、81至83、86││││││││││││至88│├──┼───┼───┼───┼───┼─────┼────┼─────┼────┼──────┼──────────┤│85│ 賴韋芩 │C卷│同上│91年4│高雄縣鳥松│ZG-3275│編號37,E│91年4月│編號9,D卷│││││P.105││月25日│鄉長庚醫院││卷P.126│26日,3│P.63、108│││││││17時許│後門│││萬元│││├──┼───┼───┼───┼───┼─────┼────┼─────┼────┼──────┼──────────┤│86│ 鄭乃文 │C卷│同上│91年4│高雄市前鎮│9A-4986│未匯款│未匯款│編號7,D卷│鄭乃文雖遭恐嚇取財,││││P.104││月2○○○區○鎮街與││││P.49、50、│但未交付財物││││││19時許│凱旋路口││││106││├──┼───┼───┼───┼───┼─────┼────┼─────┼────┼──────┼──────────┤│87│ 陳為志 │C卷│同上│91年4│高雄市前鎮│P2-8679│某不詳帳戶│91年4月│編號7,D卷│││││P.106││月2○○○區○○○路│││27日,9│P.49、50、│││││、107││21時許│514號│││萬元│106││├──┼───┼───┼───┼───┼─────┼────┼─────┼────┼──────┼──────────┤│88│ 陳榮福 │C卷│同上│91年4│高雄市前鎮│YI-7003│未匯款│未匯款│編號7,D卷│陳榮福雖遭恐嚇取財,││││P.108││月2○○○區○○路路││││P.49、50、│但未交付財物││││、109│││邊停車格││││106││├──┼───┼───┼───┼───┼─────┼────┼─────┼────┼──────┼──────────┤│89│ 蔡美珠 │C卷│同上│91年4│高雄市苓雅│YE-6118│編號39,E│91年4月│某不詳電話│││││P.110││月2○○○區○○路與││卷P.105│30日,7││││││、111││14時40│永泰街口│││萬元││││││││分許│││││││├──┼───┼───┼───┼───┼─────┼────┼─────┼────┼──────┼──────────┤│90│張慶鐘│C卷│同上│91年4│高雄縣鳳山│YH-1198│編號39,E│91年5月│編號9,D卷│車輛被竊2次,另一次││││P.23、││月30日│市○○○路││卷P.105│2日,6│P.64、73、│編號為23││││24││13時許│36號│││萬元│109││├──┼───┼───┼───┼───┼─────┼────┼─────┼────┼──────┼──────────┤│91│ 謝建宏 │C卷│同上│91年4│屏東市民生│6K-4473│編號39,E│91年5月│編號9,D卷│││││P.112││月30日│東路 國仁醫 ││卷P.105│2日,4│P.64、65、73│││││││15時許│院旁│││萬元│、108││├──┼───┼───┼───┼───┼─────┼────┼─────┼────┼──────┼──────────┤│92│ 陳維忠 │C卷│同上│91年5│高雄市河東│YD-9091│未匯款│未匯款│編號9,D卷│陳維忠雖遭恐嚇取財,││││P.115││月1日│路356號││││P.73、74、│但未交付財物││││││13時許│││││109││├──┼───┼───┼───┼───┼─────┼────┼─────┼────┼──────┼──────────┤│93│ 李維信 │C卷│同上│91年5│高雄市鼓山│YN-5439│編號27,E│91年5月│編號9,D卷│││││P.116││月○○○區○○路與│日產│卷P.30│2日,5│P.64、65、│││││、117││14時許│大順路口│││萬5000元│110││├──┼───┼───┼───┼───┼─────┼────┼─────┼────┼──────┼──────────┤│94│ 周永南 │C卷│同上│91年5│高雄市市中│WN-5389│編號23,E│91年5月│編號9,D卷│││││P.113││月1日│一路242號││卷P.62│2日,3│P.64、65、│││││││14時許││││萬元│109││├──┼───┼───┼───┼───┼─────┼────┼─────┼────┼──────┼──────────┤│95│ 巫國策 │C卷│同上│91年5│高雄市七賢│VM-0388│已忘記│91年5月│編號9,D卷│││││P.114││月1日│路京華飯店│││4日,3│P.64、65、│││││││14時30│前│││萬元│110│││││││分許│││││││├──┼───┼───┼───┼───┼─────┼────┼─────┼────┼──────┼──────────┤│96│ 洪麗琇 │C卷│同上│91年5│高雄市河堤│YU-0873│編號39,E│91年5月│編號9,D卷│││││P.118││月2日│路與明誠路││卷P.105│3日,4│P.65、66、│││││││14時許│口│││萬元│110││├──┼───┼───┼───┼───┼─────┼────┼─────┼────┼──────┼──────────┤│97│ 李佳蓉 │C卷│同上│91年5│高雄市四維│YJ-3286│編號27,E│91年5月│編號9,D卷│││││P.119││月3日│路││卷P.30│3日,8│P.65、66、│││││││12時許││││萬元│110││├──┼───┼───┼───┼───┼─────┼────┼─────┼────┼──────┼──────────┤│98│ 李承國 │C卷│同上│91年5│高雄縣岡山│ZA-1389│編號35,E│91年5月│編號8,D卷│││││P.120││月○○○鎮○○○路││卷P.103│6日,2│P.55│││││││3時許│265號│││萬5000元│││├──┼───┼───┼───┼───┼─────┼────┼─────┼────┼──────┼──────────┤│99│ 宋義輝 │C卷│同上│91年5│高雄縣鳥松│YU-1310│編號14,本│91年5月│編號8,D卷│││││P.121││月9日│鄉長庚醫院││院2卷P.121│10日,5│P.56│││││││11時許│旁│││萬元│││├──┼───┼───┼───┼───┼─────┼────┼─────┼────┼──────┼──────────┤│100│ 黃寬謀 │C卷│同上│91年5│高雄縣仁武│QU-8845│編號14,本│91年5月│編號8,D卷│││││P.122││月○○○鄉○○路││院2卷P.120│10日,3│P.55│││││││14時許│100號│││萬元│││├──┼───┼───┼───┼───┼─────┼────┼─────┼────┼──────┼──────────┤│101│ 侯茂珍 │C卷│同上│91年5│高雄縣鳳山│E3-7172│某不詳帳戶│91年5月│編號8,D卷│││││P.123││月10日│市○○路│││10日,3│P.56│││││││7時許││││萬元│││├──┼───┼───┼───┼───┼─────┼────┼─────┼────┼──────┼──────────┤│102│ 孫誌呈 │C卷│同上│91年5│高雄縣鳳山│ZB-1951│某不詳帳戶│91年5月│編號9,D卷│││││P.124││月12日│市○○街│││15日,5│P.66、67、68│││││││17時許│226之1號│││萬元│、111││││││││前││││││├──┼───┼───┼───┼───┼─────┼────┼─────┼────┼──────┼──────────┤│103│ 香惠成 │C卷│同上│91年5│高雄縣岡山│LW-4439│某不詳帳戶│91年5月│編號9,D卷│││││P.125││月13日│鎮文化中心│││中旬,5│P.67、112│││││││17時許│旁│││萬元│││├──┼───┼───┼───┼───┼─────┼────┼─────┼────┼──────┼──────────┤│104│ 李明燦 │C卷│同上│91年5│高雄市小港│DW-5960│編號39,E│91年5月│編號9,D卷│││││P.128││月1○○○區○○路25││卷P.105│15日,4│P.74、112│││││││凌晨│巷5號前│││萬5000元│││├──┼───┼───┼───┼───┼─────┼────┼─────┼────┼──────┼──────────┤│105│ 蕭逢毅 │C卷│同上│91年5│高雄市青年│YV-7911│某不詳帳戶│91年5月│編號9,D卷│││││P.127││月14日│路與海邊路│││16日,4│P.68、74、│││││││14時許│口│││萬元│113││├──┼───┼───┼───┼───┼─────┼────┼─────┼────┼──────┼──────────┤│106│ 陳惠美 │C卷│同上│91年5│高雄市前鎮│YI-6127│未匯款│未匯款│編號9,D卷│陳惠美雖遭恐嚇取財,││││P.126││月1○○○區○○路││││P.68、112│但未交付財物││││││17時許│810號││││││├──┼───┼───┼───┼───┼─────┼────┼─────┼────┼──────┼──────────┤│107│ 余輝進 │C卷│同上│91年5│高雄縣岡山│D8-9125│編號35,C│91年5月│編號8,D卷│││││P.130││月1○○○鎮○○○路││卷P.131、│15日,5│P.57│││││││7時許│3段203號││E卷P.103│萬元│││├──┼───┼───┼───┼───┼─────┼────┼─────┼────┼──────┼──────────┤│108│ 黃慶豐 │C卷│同上│91年5│高雄縣岡山│P2-0529│編號14,本│91年5月│編號8,D卷│││││P.129││月15日│鎮空軍技術││院2卷P.120│16日,4│P.56、57、58│││││││11時許│學校旁│││萬5000元│││├──┼───┼───┼───┼───┼─────┼────┼─────┼────┼──────┼──────────┤│109│ 張建國 │C卷│同上│91年5│台南市 育平 │SX-1929│編號14,本│91年5月│編號8,D卷│吳信成雖於91年5月16││││P.132││月16日│四街79號前││院2卷P.120│16日,3│P.58│日至21日出國,然左列││││││6時許││││萬元││時間為被害人發現車輛││││││││││││失竊時間,並非作案時││││││││││││間,故無從以此排除吳││││││││││││信成共犯此部分犯行│├──┼───┼───┼───┼───┼─────┼────┼─────┼────┼──────┼──────────┤│110│ 林慧虹 │C卷│同上│91年5│高雄縣岡山│D6-1253│編號35,E│91年5月│編號8,D卷│同上││││P.133││月1○○○鎮○○街32││卷P.103│16日,3│P.57、58│││││││7時許│號前│││萬元│││├──┼───┼───┼───┼───┼─────┼────┼─────┼────┼──────┼──────────┤│111│ 丘雪珍 │C卷│同上│91年5│高雄市左營│9W-8527│未匯款│未匯款│編號9,D卷│同上;丘雪珍雖遭恐嚇││││P.134││月16日│區南站 旁公 ││││P.68、112│取財,但未交付財物││││││21時許│園││││││├──┼───┼───┼───┼───┼─────┼────┼─────┼────┼──────┼──────────┤│112│ 林銘宗 │C卷│同上│91年5│高雄市楠梓│YN-7523│要求匯至編│未匯款│編號8,D卷│林銘宗雖遭恐嚇取財,││││P.135││月2○○○區○○街││號14所示帳││P.59│但未交付財物││││││3時許│││戶││││├──┼───┼───┼───┼───┼─────┼────┼─────┼────┼──────┼──────────┤│113│ 柯明輝 │C卷│同上│91年5│高雄縣岡山│P5-5239│編號14,本│91年5月│編號8,D卷│││││P.136││月2○○○鎮○○街61││院2卷P.120│24日,3│P.59、60│││││││4時許│號│││萬5000元│││├──┼───┼───┼───┼───┼─────┼────┼─────┼────┼──────┼──────────┤│114│ 趙偉成 │C卷│同上│91年5│高雄市楠梓│D8-9370│編號14,C│91年5月│編號8,D卷│││││P.138││月2○○○區○○路26││卷P.139、│24日,3│P.60│││││││5時許│號││本院2卷│萬元│││││││││││P.120││││├──┼───┼───┼───┼───┼─────┼────┼─────┼────┼──────┼──────────┤│115│ 楊水和 │C卷│同上│91年5│高雄市楠梓│YX-7983│編號14,本│91年5月│編號8,D卷│││││P.137││月2○○○區○○街5││院2卷P.120│24日,3│P.59、60│││││││6時許│號右昌國中│││萬5000元│││││││││後面││││││├──┼───┼───┼───┼───┼─────┼────┼─────┼────┼──────┼──────────┤│116│ 王銘生 │C卷│同上│91年5│高雄市楠梓│ZE-8120│編號14,本│91年5月│編號8,D卷│││││P.140││月2○○○區○○路與││院2卷P.119│28日,4│P.60、61│││││││7時許│ 德信 路口│││萬5000元│││├──┼───┼───┼───┼───┼─────┼────┼─────┼────┼──────┼──────────┤│117│ 葉俊吉 │C卷│同上│91年5│高雄市楠梓│6M-5823│要求匯至編│未匯款│編號8,D卷│葉俊吉雖遭恐嚇取財,││││P.141││月2○○○區○○街與││號14所示帳││P.60、61、62│但未交付財物││││││7時許│中泰街口││戶││、179││├──┼───┼───┼───┼───┼─────┼────┼─────┼────┼──────┼──────────┤│118│ 王嘉秀 │C卷│同上│91年5│高雄市楠梓│YZ-9656│要求匯至編│未匯款│編號8,D卷│王嘉秀雖遭恐嚇取財,││││P.142││月2○○○區○○街與││號14所示帳││P.60、61、62│但未交付財物││││││9時許│泰昌路口││戶││、181││├──┼───┼───┼───┼───┼─────┼────┼─────┼────┼──────┼──────────┤│119│ 劉婷伊 │C卷│同上│91年6│高雄市楠梓│E2-5601│編號16,屏│91年6月│某不詳電話│││││P.143││月○○○區○○路與││東地院卷│5日,2││││││、144││16時許│德信街口││P.141│萬2000元│││├──┼───┼───┼───┼───┼─────┼────┼─────┼────┼──────┼──────────┤│120│ 陳通順 │偵2卷│曾泓欽│91年7│高雄市凱旋│ZE-7972│某不詳帳戶│91年7月│編號9,偵2│恐嚇取財門號同編號85││││P.57││月7日│四路105號│││8日,12│卷P.95│、90至97、102至106││││││16時許│前│││萬元││、111│├──┼───┼───┼───┼───┼─────┼────┼─────┼────┼──────┼──────────┤│121│ 姚茂貴 │偵2卷│同上│91年7│高雄市鼓山│ZG-2895│編號12,偵│91年7月│編號9,偵2│恐嚇取財門號同編號85││││P.58││月7日│區美術東二││2卷P.122│17日,3│卷P.96│、90至97、102至106││││││16時30│路與美術館│││萬元││、111││││││分許│路口││││││├──┼───┼───┼───┼───┼─────┼────┼─────┼────┼──────┼──────────┤│122│鄭琇容│C卷│同上│91年7│高雄市前鎮│XC-7896│編號20,E│91年7月│編號10,D卷│││││P.21、││月1○○○區○○○路││卷P.6│15日,6│P.76、118│││││22││18時許│426號│││萬元│││├──┼───┼───┼───┼───┼─────┼────┼─────┼────┼──────┼──────────┤│123│ 張淑鈴 │偵2卷│無│91年7│高雄市民生│YZ-9985│編號11,屏│91年7月│編號12,偵2│恐嚇取財門號同編號││││P.60││月20日│路停車格內││東地院卷│24日,6│卷P.97│124││││││12時許│││P.337│萬元│││├──┼───┼───┼───┼───┼─────┼────┼─────┼────┼──────┼──────────┤│124│ 李正暉 │C卷│同上│91年7│高雄市華新│8M-5927│編號12,屏│91年7月│編號12,D卷│匯款帳戶同編號121││││P.146││月24日│路與永泰路││東地院卷│29日,3│P.80、81、│││││、147││15時48│口││P.78│萬元│120│││││││分許│││││││├──┼───┼───┼───┼───┼─────┼────┼─────┼────┼──────┼──────────┤│125│ 蘇武忠 │C卷│同上│91年7│高雄市成功│S8-0309│未匯款│未匯款│編號12,D卷│蘇武忠雖遭恐嚇取財,││││P.150││月28日│路││││P.80、81、│但未交付財物;恐嚇取││││、151││16時許│││││120│財門號同編號124│├──┼───┼───┼───┼───┼─────┼────┼─────┼────┼──────┼──────────┤│126│ 張文誠 │C卷│同上│91年7│高雄市前鎮│D7-8232│編號11,屏│91年7月│編號12,D卷│恐嚇取財門號同編號││││P.152││月2○○○區○○○路││東地院卷│29日,6│P.80、81│124││││、153││17時許│852號前││P.130│萬5000元│││├──┼───┼───┼───┼───┼─────┼────┼─────┼────┼──────┼──────────┤│127│ 楊文豪 │C卷│同上│91年7│高雄市苓雅│ZF-3439│未匯款│未匯款│編號12,D卷│楊文豪雖遭恐嚇取財,││││P.148││月2○○○區○○路7││││P.80、81、│但未交付財物;恐嚇取││││、149││19時許│號前││││120│財門號同編號124│├──┼───┼───┼───┼───┼─────┼────┼─────┼────┼──────┼──────────┤│128│龔健璋│C卷│同上│91年12│高雄市三民│YN-7071│編號30,屏│91年12月│某不詳電話│在吳信成租屋處,有扣││││P.154││月1○○○區○○○路││東地院卷│18日,8││獲龔健璋隨同車輛失竊││││、155││14時許│與河堤路口││P.123│萬元││之行動電話│├──┼───┼───┼───┼───┼─────┼────┼─────┼────┼──────┼──────────┤│129│鍾國聖│屏東地│同上│92年1│高雄市三民│5A-2359│編號6,屏│92年1月│某不詳電話│在吳信成住處,有扣獲││││院卷││月2○○○區○○街││東地院卷│24日,12││鍾國聖隨車失竊之高爾││││P.110││16時許│││P.112│萬元││夫球具││││、111│││││││││├──┼───┼───┼───┼───┼─────┼────┼─────┼────┼──────┼──────────┤│130│ 林宏雄 │本院2│曾泓欽│90年12│高雄縣鳳山│YE-0599│編號1,本│90年12月│某不詳電話│匯款帳戶同編號34、58││││卷││月30日│市○○○路││院2卷P.87│31日,8││││││P.126││17時許│台糖停車場│││萬元││││││、127│││││││││├──┼───┼───┼───┼───┼─────┼────┼─────┼────┼──────┼──────────┤│131│ 許清耀 │嘉義警│曾泓欽│91年1│高雄市中華│VN-6997│編號1,嘉│91年1月│編號6,D卷│移送併辦意旨就發現失││││卷P.18│盧建銘│月13日│五路825號││義警卷P.20│16日,3│P.26│竊時間誤載為91年1月││││、19│潘建宏│15時許│前││、屏東地院│萬元││3日15時許;匯款帳戶│││││││││卷P.72│││同編號34、58,恐嚇取││││││││││││財門號同編號57、58│├──┼───┼───┼───┼───┼─────┼────┼─────┼────┼──────┼──────────┤│132│ 李松明 │嘉義警│同上│91年1│嘉義縣大林│J6-6772│編號1,嘉│91年1月│某不詳電話│匯款帳戶同編號34、58││││卷P.14││月3日│鎮慈濟醫院││義警卷P.16│4日,5││││││-16││19時許│旁││、屏東地院│萬元│││││││││││卷P.72││││├──┼───┼───┼───┼───┼─────┼────┼─────┼────┼──────┼──────────┤│133│郭憲章│嘉義警│同上│91年1│嘉義市垂楊│SU-6588│編號1,嘉│91年1月│某不詳電話│移送併辦意旨就車號誤││││卷P.11││月3日│路726號前││義警卷P12│3日,10││載為SU-6558,發現失││││、12││1時許│││、屏東地院│萬元││竊時間誤載為91年1月│││││││││卷P.72│││13日1時許;匯款帳戶││││││││││││同編號34、58│├──┼───┼───┼───┼───┼─────┼────┼─────┼────┼──────┼──────────┤│134│ 彭貞仁 │嘉義警│同上│91年3│高雄縣岡山│D9-1506│編號1,嘉│91年3月│編號6,D卷│匯款帳戶同編號34、58││││卷P.25││月○○○鎮○○○路││義警卷P.27│8日,4│P.43│;恐嚇取財門號同編號││││、26││7時50│夜市││、E卷P.3│萬元││57、58││││││分許│││││││├──┼───┼───┼───┼───┼─────┼────┼─────┼────┼──────┼──────────┤│135│ 謝文益 │嘉義警│同上│91年3│高雄市五福│C2-8143│編號1,嘉│91年3月│編號6,D卷│匯款帳戶同編號34、58││││卷P.29││月10日│路與 林森路 ││義警卷P.31│11日,6│P.43│;恐嚇取財門號同編號││││、30││15時許│口││、E卷P.3│萬元││57、58│├──┼───┼───┼───┼───┼─────┼────┼─────┼────┼──────┼──────────┤│136│ 徐玉燕 │屏檢偵│同上│91年3│高雄市新興│5S-9177│編號8,屏│91年3月│編號6,D卷│匯款帳戶同編號66;恐││││4卷││月1○○○區○○○路││檢偵4卷│15日,4│P.43│嚇取財門號同編號57、││││P.73、││17時許│新興國小旁││P.84│萬元││58││││74│││││││││├──┼───┼───┼───┼───┼─────┼────┼─────┼────┼──────┼──────────┤│137│ 林仕山 │嘉義警│同上│91年3│嘉義市 安和 │SB-5277│編號1,嘉│91年3月│某不詳電話│移送併辦意旨就匯款金││││卷P.1││月11日│街與垂楊路││義警卷P.2│12日,7││額誤載為15萬元;匯款││││、2││19時許│口││、E卷P.3│萬元││帳戶同編號34、58│├──┼───┼───┼───┼───┼─────┼────┼─────┼────┼──────┼──────────┤│138│ 廖濟本 │嘉義警│同上│91年3│嘉義縣太保│Y7-7298│編號1,嘉│91年3月│編號6,D卷│匯款帳戶同編號34、58│││ 陳美君 │卷P.5││月12日│市華濟醫院││義警卷P.34│13日,7│P.44│;恐嚇取財門號同編號││││、6、││13時許│前││、E卷P.3│萬元││57、58││││34│││││││││├──┼───┼───┼───┼───┼─────┼────┼─────┼────┼──────┼──────────┤│139│ 蔡益至 │嘉義警│同上│91年3│雲林縣斗六│C6-3121│編號1,嘉│91年3月│編號6,D卷│匯款帳戶同編號34、58││││卷P.40││月13日│市○○路民││義警卷P.42│14日,7│P.45│;恐嚇取財門號同編號││││、41││17時許│生停車場││、E卷P.3│萬元││57、58│├──┼───┼───┼───┼───┼─────┼────┼─────┼────┼──────┼──────────┤│140│ 黃正一 │嘉義警│同上│91年3│雲林縣斗六│N5-5869│編號1,嘉│91年3月│編號6,D卷│匯款帳戶同編號34、58││││卷P.44││月13日│市○○路與││義警卷P.45│14日,3│P.45│;恐嚇取財門號同編號││││、45││17時許│ 慶生 路口││、E卷P.3│萬元││57、58│├──┼───┼───┼───┼───┼─────┼────┼─────┼────┼──────┼──────────┤│141│ 陳清榮 │嘉義警│同上│91年3│雲林縣北港│X7-3677│編號1,嘉│91年3月│某不詳電話│匯款帳戶同編號34、58││││卷P.47││月1○○○鎮○○路││義警卷P.48│19日,3││││││、49││17時許│132號前││、E卷P.3│萬元│││├──┼───┼───┼───┼───┼─────┼────┼─────┼────┼──────┼──────────┤│142│ 李進安 │嘉義警│同上│91年3│嘉義市忠孝│RK-8779│編號1,E│91年3月│某不詳電話│移送併辦意旨就車號誤││││卷P.3││月21日│路607號前││卷P.3│22日,4││載為RX-8779;匯款帳││││││18時許││││萬5000元││戶同編號34、58│└──┴───┴───┴───┴───┴─────┴────┴─────┴────┴──────┴──────────┘附表4:
┌──┬───┬────────────────┬─────────┐│編號│戶名│金融機構│帳號│├──┼───┼────────────────┼─────────┤│1│ 梁東傑 │大安商業銀行台南分行│000000000000│├──┼───┼────────────────┼─────────┤│2│梁東傑│大眾商業銀行新營分行│000000000000│├──┼───┼────────────────┼─────────┤│3│梁東傑│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新營分行│00000000000│├──┼───┼────────────────┼─────────┤│4│梁東傑│台東企銀台北分行│00000000000000│├──┼───┼────────────────┼─────────┤│5│梁東傑│台北銀行中山分行│000000000000│├──┼───┼────────────────┼─────────┤│6│梁東傑│台新銀行南京東路分行│00000000000000│├──┼───┼────────────────┼─────────┤│7│梁東傑│安泰商業銀行松江分行│00000000000000│├──┼───┼────────────────┼─────────┤│8│梁東傑│匯通銀行建國分行│0000000000000│├──┼───┼────────────────┼─────────┤│9│梁東傑│誠泰商業銀行松江分行│000000000000│├──┼───┼────────────────┼─────────┤│10│梁東傑│國泰世華銀行復興分行│00000000000000│├──┼───┼────────────────┼─────────┤│11│ 邱劍煌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楠梓後勁郵局│000000000000│├──┼───┼────────────────┼─────────┤│12│邱劍煌│玉山商業銀行七賢分行│0000000000000│├──┼───┼────────────────┼─────────┤│13│ 林雨潔 │慶豐商業銀行大安分行│00000000000000│├──┼───┼────────────────┼─────────┤│14│林雨潔│大眾銀行大同分行│000000000000│├──┼───┼────────────────┼─────────┤│15│ 林萬居 │安泰商業銀行民權分行│00000000000000│├──┼───┼────────────────┼─────────┤│16│林萬居│台北銀行長安東路分行│000000000000│├──┼───┼────────────────┼─────────┤│17│ 邵銘城 │玉山銀行永康分行│0000000000000│├──┼───┼────────────────┼─────────┤│18│邵銘城│第一銀行富強分行│000000000000000000│├──┼───┼────────────────┼─────────┤│19│ 魏友恭 │大安銀行台南分行│0000000000000│├──┼───┼────────────────┼─────────┤│20│ 鄒錦章 │大眾銀行前金分行│000000000000│├──┼───┼────────────────┼─────────┤│21│ 郭瑞銘 │大眾銀行新生分行│000000000000│├──┼───┼────────────────┼─────────┤│22│ 楊阿文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中壢郵局│00000000000000│├──┼───┼────────────────┼─────────┤│23│ 陳儷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郵局│00000000000000│├──┼───┼────────────────┼─────────┤│24│ 鄭瑞興 │台北國際商銀桃園分行│00000000000000│├──┼───┼────────────────┼─────────┤│25│ 林惠娟 │台北銀行農安分行│000000000000000│├──┼───┼────────────────┼─────────┤│26│ 林福安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27│ 陳永春 │台北銀行高雄分行│000000000000│├──┼───┼────────────────┼─────────┤│28│ 柯佳興 │玉山商業銀行嘉義分行│0000000000000│├──┼───┼────────────────┼─────────┤│29│ 葉旺連 │安泰商業銀行桃園分行│00000000000000│├──┼───┼────────────────┼─────────┤│30│ 戴玉櫻 │泛亞銀行大安分行│000000000000│├──┼───┼────────────────┼─────────┤│31│ 吳正一 │香港上海匯豐銀行台南分行│000000000000│├──┼───┼────────────────┼─────────┤│32│ 王俊清 │香港上海匯豐銀行台南分行│000000000000│├──┼───┼────────────────┼─────────┤│33│ 溫宏祥 │華信銀行北台中分行│00000000000000│├──┼───┼────────────────┼─────────┤│34│ 楊壁瑜 │華南商業銀行桃園分行│000000000000│├──┼───┼────────────────┼─────────┤│35│ 張淑慧 │慶豐商業銀行大同分行│00000000000000│├──┼───┼────────────────┼─────────┤│36│ 黃士哲 │萬通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37│ 黃治家 │萬泰商業銀行高雄分行│000000000000│├──┼───┼────────────────┼─────────┤│38│ 吳旻樺 │萬通商業銀行南崁分行│00000000000000│├──┼───┼────────────────┼─────────┤│39│ 吳承翰 │慶豐商業銀行大同分行│00000000000000│└──┴───┴────────────────┴─────────┘附表5:
┌──┬─────────────┬──┬─────────────┐│編號│行動電話門號│編號│行動電話門號│├──┼─────────────┼──┼─────────────┤│1│0000000000│12│0000000000│├──┼─────────────┼──┼─────────────┤│2│0000000000│13│0000000000│├──┼─────────────┼──┼─────────────┤│3│0000000000│14│0000000000│├──┼─────────────┼──┼─────────────┤│4│0000000000│15│0000000000│├──┼─────────────┼──┼─────────────┤│5│0000000000│16│0000000000│├──┼─────────────┼──┼─────────────┤│6│0000000000│17│0000000000│├──┼─────────────┼──┼─────────────┤│7│0000000000│18│0000000000│├──┼─────────────┼──┼─────────────┤│8│0000000000│19│0000000000│├──┼─────────────┼──┼─────────────┤│9│0000000000│20│0000000000│├──┼─────────────┼──┼─────────────┤│10│0000000000│21│0000000000│├──┼─────────────┼──┼─────────────┤│11│0000000000│││└──┴─────────────┴──┴─────────────┘附表6:
┌──┬───────────────────────┬──────┐│編號│物品│數量│├──┼───────────────────────┼──────┤│1│現金│18萬1000元│├──┼───────────────────────┼──────┤│2│易利信行動電話(內碼000000000000000)│1具│├──┼───────────────────────┼──────┤│3│諾基亞行動電話(內碼000000000000000)│1具│├──┼───────────────────────┼──────┤│4│KYOCERA行動電話(內碼0000000000000)│1具│├──┼───────────────────────┼──────┤│5│聯華電信呼叫器(0000000000)│1個│├──┼───────────────────────┼──────┤│6│聯華電信呼叫器(0000000000)│1個│├──┼───────────────────────┼──────┤│7│臺灣大哥大電話晶片卡│5張│├──┼───────────────────────┼──────┤│8│臺灣大哥大電信預付補充卡│2張│├──┼───────────────────────┼──────┤│9│第一銀行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1張│├──┼───────────────────────┼──────┤│10│中國信託三重分行戶名謝春程之存摺(含金融卡)│1份│├──┼───────────────────────┼──────┤│11│聯邦銀行三重分行戶名謝春程之存摺(含金融卡)│1份│├──┼───────────────────────┼──────┤│12│寶島銀行延平分行戶名林財慶之存摺(含金融卡)│1份│├──┼───────────────────────┼──────┤│13│世華銀行建成分行戶名林財慶之存摺(含金融卡)│1份│├──┼───────────────────────┼──────┤│14│世華銀行三重分行戶名謝春程之存摺(含金融卡)│1份│├──┼───────────────────────┼──────┤│15│安泰商銀板橋分行戶名林金樹之存摺(含金融卡)│1份│├──┼───────────────────────┼──────┤│16│附表2編號30所示帳戶之存摺(含金融卡)│1份│├──┼───────────────────────┼──────┤│17│萬通銀行中和分行戶名謝春程之存摺(含金融卡)│1份│├──┼───────────────────────┼──────┤│18│華泰銀行中和分行戶名 蔡慶輝 之存摺(含金融卡)│1份│├──┼───────────────────────┼──────┤│19│附表2編號25所示帳戶之存摺(含金融卡)│1份│├──┼───────────────────────┼──────┤│20│慶豐銀行大同分行戶名林財慶之存摺(含金融卡)│1份│├──┼───────────────────────┼──────┤│21│寶島銀行三重分行戶名謝春程之存摺(含金融卡)│1份│├──┼───────────────────────┼──────┤│22│台北銀行松隆分行戶名蔡慶璋之存摺(含金融卡)│1份│├──┼───────────────────────┼──────┤│23│萬泰銀行三重分行戶名謝春程之存摺(含金融卡)│1份│├──┼───────────────────────┼──────┤│24│中華商銀太原分行戶名 哀秋菊 之存摺(含金融卡)│1份│├──┼───────────────────────┼──────┤│25│中興銀行雙和分行戶名蔡慶璋之存摺(含金融卡)│1份│├──┼───────────────────────┼──────┤│26│第一銀行中和分行戶名謝春程之存摺(含金融卡)│1份│├──┼───────────────────────┼──────┤│27│附表2編號20所示帳戶之金融卡│1張│├──┼───────────────────────┼──────┤│28│諾基亞行動電話(序號000000000000000)│1具│├──┼───────────────────────┼──────┤│29│行動電話(序號000000000000000)│1具│├──┼───────────────────────┼──────┤│30│BMW汽車電腦│2台│├──┼───────────────────────┼──────┤│31│望遠鏡│1個│├──┼───────────────────────┼──────┤│32│電鑽│1支│├──┼───────────────────────┼──────┤│33│萬能鉗│1支│├──┼───────────────────────┼──────┤│34│小手電筒│2支│├──┼───────────────────────┼──────┤│35│T字板手│7支│├──┼───────────────────────┼──────┤│36│自製開鎖工具│15支│├──┼───────────────────────┼──────┤│37│鐵鋸│1支│├──┼───────────────────────┼──────┤│38│竊車時使用之電線│1條│├──┼───────────────────────┼──────┤│39│竊車時使用之手套│3雙│├──┼───────────────────────┼──────┤│40│廖茂良提領贓款時所載之便帽│1頂│├──┼───────────────────────┼──────┤│41│廖茂良提領贓款時所載之口罩│1個│├──┼───────────────────────┼──────┤│42│車主聯絡資料(含附表1編號70、71等車輛)│1份│├──┼───────────────────────┼──────┤│43│汽車鑰匙│11支│├──┼───────────────────────┼──────┤│44│玉山銀行戶名黃建毓之金融卡│1張│├──┼───────────────────────┼──────┤│45│螺絲起子│7支│├──┼───────────────────────┼──────┤│46│呼叫器│1個│├──┼───────────────────────┼──────┤│47│偽造之 謝昇恩 國民身分證│1張│├──┼───────────────────────┼──────┤│48│謝昇恩之全民健保卡│1張│├──┼───────────────────────┼──────┤│49│廖茂良提領贓款時所穿衣服│4件│└──┴───────────────────────┴──────┘附表7:
┌──┬────┬───────┬─────┬────┬────────┬───┬──┬───┬─────┬─────┐│編號│時間│地點│被害人,│車號│匯款帳戶│戶名│金額│行為人│分工方式│備註│││││筆錄出處││││││││├──┼────┼───────┼─────┼────┼────────┼───┼──┼───┼─────┼─────┤│1│88年11月│高雄市新興區七│ 呂旻穎 ,警│VN-8888│未匯款│未匯款│未匯│葉志青│廖茂良、羅│起訴書所引│││16日21時│賢一路266號前│1卷P.160││││款│廖茂良│泓傑、楊金│犯罪事實一│││許││、161│││││羅泓傑│龍共同竊車│覽表編號87││││││││││楊金龍│,由廖茂良││││││││││││打電話恐嚇││├──┼────┼───────┼─────┼────┼────────┼───┼──┼───┼─────┼─────┤│2│89年5月│台北縣烏來鄉忠│ 莊正義 ,警│DT-0776│台新銀行三重分行│王榮發│20萬│同上│廖茂良、羅│起訴書所引│││28日12時│治村堰堤85號前│1卷P.146││00000000000000號││元││泓傑共同竊│犯罪事實一│││許││、147││帳戶││││車,由羅泓│覽表編號52│││││││││││傑打電話恐││││││││││││嚇││├──┼────┼───────┼─────┼────┼────────┼───┼──┼───┼─────┼─────┤│3│89年5月│台北縣新店市安│ 林文源 ,警│BU-8966│淡水第一信用合作│許梅來│5萬│同上│同上│起訴書所引│││28日13時│和路三段29之1│1卷P.150││社0000000000000││元│││犯罪事實一│││許│號前│、151││號帳戶│││││覽表編號55│├──┼────┼───────┼─────┼────┼────────┼───┼──┼───┼─────┼─────┤│4│89年5月│桃園縣桃園市大│ 傅清男 ,警│HE-2933│玉山銀行三重分行│黃建毓│20萬│同上│同上│起訴書所引│││29日12時│誠路與桃鶯路口│1卷P.140││0000000000000號││元│││犯罪事實一│││許││、141││帳戶│││││覽表編號45│├──┼────┼───────┼─────┼────┼────────┼───┼──┼───┼─────┼─────┤│5│89年6月│高雄縣岡山鎮中│蔡正雄,警│GF-6568│合作金庫復旦支庫│施金豐│15萬│同上│葉志青夥同│起訴書所引│││8日18時│山北路旁│1卷P.268││0000000000000號││元││他人竊車並│犯罪事實一│││許││、269││帳戶││││恐嚇取財│覽表編號89│├──┼────┼───────┼─────┼────┼────────┼───┼──┼───┼─────┼─────┤│6│89年6月│台北市士林區天│ 黃博函 ,警│CB-7066│華僑銀行新興分行│李春美│6萬│同上│廖茂良、羅│起訴書所引│││10日3時│母公園門口附近│1卷P.144││00000000000000號││元││泓傑共同竊│犯罪事實一│││許││、145││帳戶││││車,由羅泓│覽表編號51│││││││││││傑打電話恐││││││││││││嚇││├──┼────┼───────┼─────┼────┼────────┼───┼──┼───┼─────┼─────┤│7│89年6月│台北市大同區重│游源德,警│AD-0007│附表2編號12所示│林金樹│11萬│同上│同上│起訴書所引│││13日1時│慶北路三段310│1卷P.130││帳戶││元│││犯罪事實一│││許(公訴│號前│、131│││││││覽表編號26│││意旨誤載││││││││││││為8時)││││││││││├──┼────┼───────┼─────┼────┼────────┼───┼──┼───┼─────┼─────┤│8│89年6月│台中市南屯區文│ 彭大紅 ,警│OD-8333│郵局│林正理│10萬│同上│同上│起訴書所引│││20日14時│心南路潮港城餐│1卷P.148││00000000000000號││元│││犯罪事實一│││許│廳對面停車場內│、149││帳戶│││││覽表編號53│├──┼────┼───────┼─────┼────┼────────┼───┼──┼───┼─────┼─────┤│9│89年6月│台北市中山區林│ 李游春娥 ,│SU-2822│華僑銀行新興分行│李春美│5萬│同上│同上│起訴書所引│││21日8時│森北路與民權東│警1卷P.││00000000000000號││元│││犯罪事實一│││許│路口│142、143││帳戶│││││覽表編號50│├──┼────┼───────┼─────┼────┼────────┼───┼──┼───┼─────┼─────┤│10│89年6月│桃園縣大園鄉橫│ 呂日生 ,警│LH-9616│某不詳帳戶│林金樹│5萬│同上│同上│起訴書所引│││22日9時│峰村中山南路橫│1卷P.134││││元│││犯罪事實一│││許│ 峰村托兒所 旁│、135│││││││覽表編號28│├──┼────┼───────┼─────┼────┼────────┼───┼──┼───┼─────┼─────┤│11│89年7月│新竹縣關西鎮六│ 林傳成 ,警│DL-6577│附表2編號8所示│蔡慶璋│25萬│同上│同上│起訴書所引│││16日17時│ 福村 遊樂村停車│1卷P.128││帳戶及某不詳帳戶│、不詳│元│││犯罪事實一│││許│場│、129│││││││覽表編號13│├──┼────┼───────┼─────┼────┼────────┼───┼──┼───┼─────┼─────┤│12│89年7月│台北市信義區基│ 黃昌進 ,警│DR-7487│附表2編號6所示│蔡慶璋│8萬│同上│同上│起訴書所引│││18日11時│隆路一段3號前│1卷P.126││帳戶││元│││犯罪事實一│││許││、127│││││││覽表編號12│├──┼────┼───────┼─────┼────┼────────┼───┼──┼───┼─────┼─────┤│13│89年7月│台北縣林口鄉東│ 李鳴崙 ,警│DH-6879│世華銀行建成分行│林財慶│10萬│同上│同上│起訴書所引│││18日12時│ 林村 工三路21號│1卷P.213││000000000000號││元│││犯罪事實一│││許│前│、214││帳戶│││││覽表編號47│├──┼────┼───────┼─────┼────┼────────┼───┼──┼───┼─────┼─────┤│14│89年7月│台北縣新店市長│ 楊鴻志 ,警│LH-5898│附表2編號12所示│林金樹│16萬│同上│同上│起訴書所引│││25日8時│春路13巷17號前│1卷P.138││帳戶││元│││犯罪事實一│││許││、139│││││││覽表編號30│├──┼────┼───────┼─────┼────┼────────┼───┼──┼───┼─────┼─────┤│15│89年7月│台北縣新店市中│ 徐宏鈴 ,警│VN-2001│上海商銀北中和分│不詳│5萬│同上│同上│起訴書所引│││25日10時│興路一段路邊│1卷P.156││行00000000000000││元│││犯罪事實一│││許││、157││90號帳戶│││││覽表編號74│├──┼────┼───────┼─────┼────┼────────┼───┼──┼───┼─────┼─────┤│16│89年7月│台北市文山區木│ 魏萬福 ,警│DE-5715│某不詳帳戶│不詳│13萬│同上│同上│起訴書所引│││31日13時│新路三段45巷堤│1卷P.154││││元│││犯罪事實一│││許│防邊│、155│││││││覽表編號72│├──┼────┼───────┼─────┼────┼────────┼───┼──┼───┼─────┼─────┤│17│89年8月│台北市內湖區文│ 陳富妍 ,警│L9-2942│附表2編號29所示│林金樹│5萬│同上│同上│起訴書所引│││1日13時│德路208巷64號│1卷P.136││帳戶││元│││犯罪事實一│││許(公訴│前│、137│││││││覽表編號29│││意旨誤載││││││││││││為12時)││││││││││├──┼────┼───────┼─────┼────┼────────┼───┼──┼───┼─────┼─────┤│18│89年8月│台北市中山區北│ 林大華 ,警│P4-8598│中興銀行│林金樹│10萬│同上│同上│起訴書所引│││3日11時│安路821巷對面│1卷P.132││00000000000號││元│││犯罪事實一│││許│重劃區內│、133││帳戶│││││覽表編號27│├──┼────┼───────┼─────┼────┼────────┼───┼──┼───┼─────┼─────┤│19│89年8月│台北市松山區民│ 施義松 ,警│EL-6688│帳號:│不詳│22萬│同上│同上│起訴書所引│││4日9時│權東路與敦化北│1卷P.158││0000000000000號││元│││犯罪事實一│││許│路口│、159││帳戶│││││覽表編號75│├──┼────┼───────┼─────┼────┼────────┼───┼──┼───┼─────┼─────┤│20│89年8月│台北市內湖區環│ 潘源凰 ,警│CY-7719│附表2編號7所示│蔡慶璋│5萬│同上│同上│起訴書所引│││11日9時│山路一段134號│1卷P.124││帳戶││元│││犯罪事實一│││許(公訴│(公訴意旨誤載│、125│││││││覽表編號11│││意旨誤載│為83號)│││││││││││為同年月││││││││││││4日8時││││││││││││許)││││││││││├──┼────┼───────┼─────┼────┼────────┼───┼──┼───┼─────┼─────┤│21│89年8月│台北市文山區新│蘇情義,警│LE-8152│未匯款│未匯款│未匯│同上│同上│起訴書所引│││21日14時│光路二段30號前│1卷P.152││││款│││犯罪事實一│││許││、153│││││││覽表編號71│└──┴────┴───────┴─────┴────┴────────┴───┴──┴───┴─────┴─────┘附表8:(附表內之證據資料出處,均指C併案卷而言)┌──┬───┬────┬──────┬───────┬────┬─────┬─────┬────┬─────────┐│編號│被害人│被害人筆│發現失竊時間│失竊地點│失竊車號│匯款款戶之│匯款日期│匯款金額│備註││││錄出處││││附表9編號│││││││││││,匯款資料│││││││││││出處││││├──┼───┼────┼──────┼───────┼────┼─────┼─────┼────┼─────────┤│1│ 李錦相 │偵1卷│91年8月29日│桃園縣 蘆竹 鄉富│L9-1086│編號1,本│91年│2萬2000│││││P.63、64│14時許│國路三段1259號││院2卷P.31│8月30日│元││├──┼───┼────┼──────┼───────┼────┼─────┼─────┼────┼─────────┤│2│ 張棋偉 │偵1卷│91年11月28日│雲林縣斗六市城│PH-3456│編號5,偵│91年│7萬元│││││P.65│18時許│頂街附近││1卷P.66│11月29日│││├──┼───┼────┼──────┼───────┼────┼─────┼─────┼────┼─────────┤│3│ 喻如男 │本院3卷│91年12月2日│高雄市左營區立│8W-5055│編號5,本│91年│4萬3000│││││P.6、7│16時許│大路337號斜對││院3卷P.8│12月3日│元│││││││面││││││├──┼───┼────┼──────┼───────┼────┼─────┼─────┼────┼─────────┤│4│ 韓明哲 │偵2卷│91年12月4日│高雄市三民區自│J8-9505│編號6,偵│91年│3萬元│匯款帳戶併案意旨書││││P.1│12時許│由路││2卷P.2│12月4日││誤載為附表9編號5│││││││││││所示帳戶│├──┼───┼────┼──────┼───────┼────┼─────┼─────┼────┼─────────┤│5│ 何景立 │偵2卷│91年12月11日│高雄市前金區市│YV-9109│編號6,偵│91年│6萬元│匯款金額併案意旨書││││P.2、3│12時許│中路││2卷P.4│12月12日││誤載為3萬元│├──┼───┼────┼──────┼───────┼────┼─────┼─────┼────┼─────────┤│6│ 林秀玲 │偵2卷│91年12月12日│台南市○○○路│5K-5365│編號6,偵│91年│5萬元│││││P.7│12時許│││2卷P.8│12月13日│││├──┼───┼────┼──────┼───────┼────┼─────┼─────┼────┼─────────┤│7│ 陳佐民 │偵2卷│91年12月15日│高雄市前鎮區成│3K-5450│編號8,本│92年│10萬元│││││P.5│18時10分許│功二路1-6號││院3卷P.21│1月7日│││├──┼───┼────┼──────┼───────┼────┼─────┼─────┼────┼─────────┤│8│ 蕭安 助│偵2卷│91年12月19日│台中縣大里市德│5M-9572│要求匯至編│未匯款│未匯款│併案意旨書誤載蕭安││││P.6│15時許│芳路2段50號││號5所示帳│││助於91年12月20日匯││││││││戶│││款10萬元│├──┼───┼────┼──────┼───────┼────┼─────┼─────┼────┼─────────┤│9│ 姜彥 │偵2卷│91年12月23日│高雄市○○○路│S7-9468│編號5,偵│91年│4萬5000│││││P.8、9│19時許│新上國小對面││2卷P.9│12月24日│元││├──┼───┼────┼──────┼───────┼────┼─────┼─────┼────┼─────────┤│10│ 李玉妙 │偵2卷│91年12月24日│雲林縣斗六市西│S2-6307│編號9,本│91年│3萬元│││││P.9、10│11時50分許│平路636號││院3卷P.38│12月25日│││├──┼───┼────┼──────┼───────┼────┼─────┼─────┼────┼─────────┤│11│ 傅永興 │偵1卷│91年12月27日│桃園市○○路台│V2-0950│編號9,偵│91年│1萬5000│││││P.66、67│8時許│電工地旁││1卷P.67│12月27日│元││├──┼───┼────┼──────┼───────┼────┼─────┼─────┼────┼─────────┤│12│ 黃春保 │偵2卷│91年12月29日│高雄市鼓山區美│YJ-9698│編號5,本│92年│13萬元│││││P.11│17時許│術東二路與美術││院2卷│12月30日││││││││東一路口││P.216││││├──┼───┼────┼──────┼───────┼────┼─────┼─────┼────┼─────────┤│13│ 周建中 │偵2卷│91年12月31日│高雄市三民區明│YX-5777│編號10,偵│92年│15萬元│││││P.11、12││誠一路668號前││2卷P.12│1月2日│││├──┼───┼────┼──────┼───────┼────┼─────┼─────┼────┼─────────┤│14│李承國│偵2卷│92年1月2日│高雄縣岡山鎮柳│GA-1389│編號7,偵│92年│3萬元│││││P.13│13時許│橋西路││2卷P.13│1月3日│││├──┼───┼────┼──────┼───────┼────┼─────┼─────┼────┼─────────┤│15│ 劉月霞 │偵2卷│92年1月2日│桃園縣平鎮市環│G9-6428│編號11,偵│92年│1萬5000│││││P.14│18時30分許│南路35巷口││2卷P.15│1月3日│元││├──┼───┼────┼──────┼───────┼────┼─────┼─────┼────┼─────────┤│16│ 黃啟勝 │偵2卷│92年1月5日│高雄市三民區河│YV-6325│編號8,本│92年│5萬元│││││P.17│15時許│東路356號家樂││院3卷P.21│1月6日││││││││福大賣場停車場││││││├──┼───┼────┼──────┼───────┼────┼─────┼─────┼────┼─────────┤│17│ 張芝麗 │偵2卷│92年1月5日│高雄市前鎮區中│D9-8192│編號5,偵│92年│2萬2000│││││P.15、16│16時許│華五路││2卷P.16│1月6日│元││├──┼───┼────┼──────┼───────┼────┼─────┼─────┼────┼─────────┤│18│ 張清木 │偵2卷│92年1月6日│桃園市○○路天│L9-2499│編號11,本│92年│4萬元│││││P.18│12時許│祥七街口││院2卷│1月6日││││││││││P.195││││├──┼───┼────┼──────┼───────┼────┼─────┼─────┼────┼─────────┤│19│ 邱登山 │偵2卷│92年1月6日│桃園縣平鎮市環│PJ-3986│編號11,偵│92年│2萬元│││││P.19│16時許│南路35巷口││2卷P.20│1月7日│││├──┼───┼────┼──────┼───────┼────┼─────┼─────┼────┼─────────┤│20│ 鍾玫麗 │偵2卷│92年1月6日│台南市○○路口│C7-6657│編號10,偵│92年│10萬元│││││P.20、21│20時許│││2卷P.21│1月7日│││├──┼───┼────┼──────┼───────┼────┼─────┼─────┼────┼─────────┤│21│李錦相│偵1卷│92年1月7日│桃園縣蘆竹鄉南│L9-1086│編號9,本│92年│2萬元│││││P.63、64│18時許│山路││院3卷P.38│1月8日│││├──┼───┼────┼──────┼───────┼────┼─────┼─────┼────┼─────────┤│22│ 陳智儒 │偵2卷│92年1月9日│高雄市三民區明│YW-3902│編號10,偵│92年│4萬元│││││P.21、22│14時許│誠路河堤旁││2卷P.22│1月10日│││├──┼───┼────┼──────┼───────┼────┼─────┼─────┼────┼─────────┤│23│ 黃于倫 │本院2卷│92年1月10日│台南市○○○路│YN-9779│編號10,偵│92年│3萬元│││││P.10│16時許│二段││2卷P.23│1月13日│││├──┼───┼────┼──────┼───────┼────┼─────┼─────┼────┼─────────┤│24│ 林建富 │偵2卷│92年1月12日│桃園縣龍潭鄉民│DC-9295│編號11,偵│92年│2萬元│││││P.24│13時許│治街與 民富 街口││2卷P.25│1月13日│││├──┼───┼────┼──────┼───────┼────┼─────┼─────┼────┼─────────┤│25│ 陳榮輝 │偵2卷│92年1月13日│台北縣新莊市壽│K7-0515│編號12,本│92年│5萬元│││││P.25、26│15時許│山路33號││院2卷│1月14日││││││││││P.211││││├──┼───┼────┼──────┼───────┼────┼─────┼─────┼────┼─────────┤│26│ 戴意潔 │偵2卷│92年1月13日│桃園縣蘆竹鄉長│LK-1617│編號9,偵│92年│2萬8000│││││P.27│16時15分許│春路7巷口││2卷P.28│1月14日│元││├──┼───┼────┼──────┼───────┼────┼─────┼─────┼────┼─────────┤│27│ 陳茂耀 │偵2卷│92年1月14日│桃園縣龜山鄉牛│HY-3729│編號12,本│92年1月14│4萬元│匯款日期併案意旨書││││P.28、29│14時43分許│角坡10之3號││院2卷│日││誤載為92年1月15日││││││││P.211││││├──┼───┼────┼──────┼───────┼────┼─────┼─────┼────┼─────────┤│28│ 朱春霖 │偵2卷│92年2月10日│桃園縣龜山鄉文│CL-9080│編號12,偵│92年│2萬元│││││P.29、30│15時許│化三路與文二一││2卷P.30│2月11日││││││││街口││││││├──┼───┼────┼──────┼───────┼────┼─────┼─────┼────┼─────────┤│29│ 謝德 龍│偵2卷│91年8月22日│桃園縣蘆竹鄉中│DX-8102│要求匯至編│未匯款│未匯款│併案意旨書誤載謝德││││P.31│7時25分許│山路60號││號2所示帳│││龍於91年8月22日匯││││││││戶│││款8萬元│├──┼───┼────┼──────┼───────┼────┼─────┼─────┼────┼─────────┤│30│ 徐雪玲 │偵2卷│91年11月5日│桃園縣蘆竹鄉南│MI-3267│編號3,偵│91年│6萬元│││││P.31、32│17時許│竹路4段37號││2卷P.32│11月6日│││├──┼───┼────┼──────┼───────┼────┼─────┼─────┼────┼─────────┤│31│ 蔡建榮 │偵2卷│91年11月14日│桃園縣 蘆竹鄉富 │5G-9175│編號3,偵│91年│2萬元│││││P.33、34│15時15分許│國路三段1084號││2卷P.35│11月15日││││││││前││││││├──┼───┼────┼──────┼───────┼────┼─────┼─────┼────┼─────────┤│32│ 呂欣尚 │本院2卷│92年3月26日│苗栗縣竹南鎮環│CN-4758│編號4,偵│92年│3萬5000│││││P.3、4│11時許│市路○段○○號前││2卷P.38│3月26日│元││└──┴───┴────┴──────┴───────┴────┴─────┴─────┴────┴─────────┘附表9:
┌──┬───┬────────────────┬─────────┐│編號│戶名│金融機構│帳號│├──┼───┼────────────────┼─────────┤│1│白雲龍│台北銀行桃園分行│000000000000│├──┼───┼────────────────┼─────────┤│2│白雲龍│遠東商銀桃園分行│00000000000000│├──┼───┼────────────────┼─────────┤│3│白雲龍│臺灣中小企銀桃園分行│00000000000│├──┼───┼────────────────┼─────────┤│4│白雲龍│新竹商銀新竹分行│00000000000│├──┼───┼────────────────┼─────────┤│5│彭達峰│台北國際商銀板橋分行│0000000000000│├──┼───┼────────────────┼─────────┤│6│彭達峰│日盛銀行板橋分行│00000000000000│├──┼───┼────────────────┼─────────┤│7│彭達峰│萬通銀行三重分行│00000000000000│├──┼───┼────────────────┼─────────┤│8│陳志成│聯邦銀行迴龍分行│000000000000│├──┼───┼────────────────┼─────────┤│9│楊揚鎮│玉山銀行板橋(新)分行│0000000000000│├──┼───┼────────────────┼─────────┤│10│吳宏聲│萬泰銀行土城分行│000000000000│├──┼───┼────────────────┼─────────┤│11│吳宏聲│復華銀行新莊分行│0000000000000│├──┼───┼────────────────┼─────────┤│12│周容生│彰化銀行板橋分行│0000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