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6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7630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劉錦洲 債務人 孫旭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柒拾伍萬參仟參佰壹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
書記官樂嘉威┌─────────────────────────────────────┐│附表:│├─┬─────┬───────┬───┬─────────────────┤│編│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號│(新台幣)│(民國年月日)│(%)│││││至清償日止│││├─┼─────┼───────┼───┼─────────────────┤│1│980,809元│106年8月16日│2.6│自民國106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2│292,370元│106年8月16日│6.75│自民國106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3│462,132元│106年8月16日│6.75│自民國106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