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北交簡字第209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台北縣中和市○○路○○號5樓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
度偵字第243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處有期徒刑捌月
。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之肇事致人死傷逃
逸罪。爰審酌被告年近七旬,犯後坦承犯行;本件肇事情節
並非嚴重、被害人所受傷勢尚輕且被告業與與被害人 邱世瑋
達成民事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被告未曾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稽,此次因一時失慮,罹犯刑章,應無再犯之虞,所宣告
之刑以暫不執行其刑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貳年,以啟自新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
5條之4,第74條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提起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朱小燕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
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