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7年度員簡字第30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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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員簡字第30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000000
0號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員簡字第308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1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壹萬捌仟玖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台
幣參拾捌萬玖仟陸佰貳拾捌元自民國97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仟伍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並約定被告得向特約
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逾期
應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被告至民國97年
11月7日止共積欠新台幣(下同)418,954元及利息未付等情
,業據原告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歷史帳單
查詢表等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從而,
原告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應清償上開欠款及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本院爰依職權宣告得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