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員簡字第126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員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甲○○
上訴人 即
被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1,18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彰化縣○○鎮○○路○○號)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