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彰簡字第618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翁章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97年1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38,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8
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梁永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