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7年度員簡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員簡字第271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甲○○
            樓之1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彰化縣○○鎮○○路○○號)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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