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4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403號聲請人 陳敏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67號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05年2月23日刊登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可見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確係聲請人所遺失,為此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6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5個月內,經聲請人於105年2月23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太平洋日報1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年7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韻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
書記官蔡蓓雅┌──────────────────────────────────────────────┐│附表:105年度除字第403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1│大立高分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股票│1│1000││├─┼───────────────┼──────────────┼───┼──┼───┼──┤│02│大立高分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股票│1│1000││├─┼───────────────┼──────────────┼───┼──┼───┼──┤│03│大立高分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股票│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