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78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784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石凱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石凱任於民國109年4月30日來行申請勞工紓困貸款新臺幣100,000元。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應於民國109年5月8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約償還利息或本息時,除願就延遲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借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部分及依約定僅付息不還本期間之遲延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詎債務人石凱任勞工紓困貸款自民國109年12月8日起,即未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100,000元及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列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催討無效,爰依借據約定,倘借用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債權人得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三)本件勞工紓困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如無法送達時,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速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784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石凱任│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100000││1月8日起││八四五│││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石凱任│自民國109年1│至民國110年6│年息百分之零點│││100000││2月9日起│月8日止│一八四五│││元│├──────┼──────┼───────┤││││自民國110年6│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零點│││││月9日起││三六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