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91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91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919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錫欽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月華
楊建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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