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364號原告 邱文輝 訴訟代理人 陳惠菊 律師被告蔡 邱文珠 被告 邱文合 被告 邱金信 被告 邱瓊慧 被告 邱金蓮 被告王 邱勉 被告林 邱玉 前列二人訴訟代理人 王俊雄 臺南市○區○○街○段00巷00弄0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兩造共有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面積97.53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 蔡邱文珠 取得,並由被告蔡邱文珠補償原告邱文輝、被告邱文合、邱金信、邱瓊慧、邱金蓮、 王邱 勉、 林邱玉 如附表一所示金額。
二、兩造共有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應予分割如附圖所示:編號甲部分面積126.04平方公尺、編號庚部分面積119.63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蔡邱文珠取得;編號乙部分面積344.87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邱文合取得;編號丙部分面積
345.08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邱金信、邱瓊慧、邱金蓮共同取得,並按原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編號丁部分面積152.13平方公尺分歸原告邱文輝取得;編號戊部分面積291.43平方公尺分歸被告 王邱勉 取得;編號己部分面積為184.96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邱玉取得。被告邱文合、邱金信、邱瓊慧、邱金蓮、王邱勉各應補償原告邱文輝、被告蔡邱文珠、 林邱玉如 附表二所示金額。
三、兩造共有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應予分割如附圖所示,編號辛部分面積9.59平方公尺分歸原告邱文輝取得;編號壬部分面積104.63平方公尺分歸被告王邱勉取得;編號癸部分面積127.35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邱玉取得。被告王邱勉、林邱玉各應補償原告邱文輝、被告邱文合、邱金信、邱瓊慧、邱金蓮、蔡邱文珠如附表三所示金額。
四、兩造共有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面積67.04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蔡邱文珠取得,並由被告蔡邱文珠補償原告邱文輝、被告邱文合、邱金信、邱瓊慧、邱金蓮、王邱勉、林邱玉如附表四所示金額。
五、兩造共有坐落臺南市○○區○○段○○○○○○號(面積143.13平方公尺)、同段367地號(面積21.40平方公尺)、同段367-1地號(面積0.75平方公尺)、同段368地號(面積1.54平方公尺)土地,應予合併分割,分歸原告邱文輝取得,並由原告邱文輝補償被告如附表五所示金額。
六、訴訟費用由兩造附表六所示之比例分擔。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邱金蓮、王邱勉、 林秋玉 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一)緣坐落臺南市○○區○○段463、466、467、814、357-4、367、367-1、368地號土地(以下合稱系爭土地),為兩造共有,應有部分如附表六所示。系爭土地並無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形或契約定有不分割之協議,惟因兩造意見分岐,無法達成分割協議。為使系爭土地得地盡其利,爰依民法第823條之規定請求准予分割。
(二)並聲明:⒈兩造共有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面積
97.53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蔡邱文珠取得,並由被告蔡邱文珠以土地公告現值補償其他共有人。
⒉兩造共有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應予分
割如附圖所示:編號甲部分面積126.04平方公尺、編號庚部分面積119.63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蔡邱文珠取得;編號乙部分面積344.87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邱文合取得;編號丙部分面積345.08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邱金信、邱瓊慧、邱金蓮共同取得,並按原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編號丁部分面積152.13平方公尺分歸原告邱文輝取得;編號戊部分面積
291.43平方公尺分歸被告王邱勉取得;編號己部分面積
184.96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邱玉取得。共有物分配面積超過各共有人原應有部分者,就超過部分以土地公告現值補償其他共有人。
⒊兩造共有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應予分
割如附圖所示,編號辛部分面積9.59平方公尺分歸原告邱文輝取得;編號壬部分面積104.63平方公尺分歸被告王邱勉取得;編號癸部分面積127.35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邱玉取得。並由原告、被告王邱勉、林邱玉等三人依分得之面積,以土地公告現值16%補償其他共有人。
⒋兩造共有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面積
67.04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蔡邱文珠取得,並由被告蔡邱文珠以土地公告現值16%補償其他共有人。
⒌兩造共有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面積
143.13平方公尺)、同段367地號土地(面積21.40平方公尺)、同段367-1地號土地(面積0.75平方公尺)、同段368地號土地(面積1.54平方公尺)土地,應予合併分割,分歸原告邱文輝取得,並由原告邱文輝以土地公告現值補償其他共有人。
⒍訴訟費用由兩造附表六所示之比例分擔。
二、被告辯稱:
(一)被告蔡邱文珠、邱文合、王邱勉、林邱玉:同意原告之分割方案。
(二)被告邱金信、邱瓊慧:被告邱金信、邱瓊慧、邱金蓮三人同意保持共有,但不同意原告主張附圖系爭466地號土地之分割方案,依原告主張附圖所示分割方案,被告邱金信所有臺南市○○區○○街○○號房屋會被拆到。
(三)被告邱金蓮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1項、第2項、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⒈查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應有部分各如附表六所示,且
兩造就系爭土地並無不分割之約定,而依系爭土地之使用目的,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前經本院臺南簡易庭調解後,就分割之方法仍不能為一致之協議等情,有原告所提出系爭土地地籍圖謄本、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調解事件進行單附卷可參(見本院臺南簡易庭107年度營調字第17號卷,下稱調解卷),且被告就此亦不爭執,從而,原告依上開法條之規定,請求以裁判分割系爭土地,洵屬有據。
⒉按系爭臺南市○○區○○段○○○○號土地為「溝渠用地」
、營正段357-4、367、367-1、368、466、814地號土地為○住○區○○○○段○○○○號土地為「道路用地」,依地東測量實施實施規則第224條規定:「土地因合併申請複丈者,應以同一地段、地界相連、使用性質相同之土地為限。」及225-1條規定:「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百二十四條及前條所稱之使用性質,於都市土地指使用分區,於非都市土地指使用分區及編定之使用地類別」,上開土地分割合併應符合上開規定,始得辦理等情,業經臺南市下營區公所於106年3月29日以所建字第1070152166號函、臺南市麻豆地政事務所於107年5月16日以所測量字第1070045620號函復本院在卷(見本院卷第43、133頁)。故系爭463、466、467地號土地雖然相連,但因使用性質即使用分區不同,故不能合併分割;系爭814地號土地因與其他土地不相連,必須單獨分割;系爭357-4、367、367-1、368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均為住宅區,使用性質相同,且土地相連,可合併分割。從而,原告請求系爭357-4、367、367-1、368地號土地合併分割,於法亦無不合。
(二)次按分割共有物之訴,係就有共有關係之共有物,以消滅共有關係為目的,予以分割,使共有人就共有物之一部分單獨取得所有權之形成訴訟。另按裁判分割共有物,屬形成判決,法院定共有物之分割方法,固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分割後之經濟效用、各共有人之意願、利害關係,而本其自由裁量權為公平合理之分配,但並不受當事人聲明、主張或分管約定之拘束,最高法院著有91年度台上字第728號、89年度台上字第724號、93年度台上字第1797號判決足資參照。經查:
⒈系爭土地經本院勘驗結果如下:「⑴系爭營正段463、466
、467、814地號土地,南北長、東西窄呈長方形。其中系爭814地號土地因道路阻隔與其他地號土地本連。⑵上開土地南側為寬約10公尺之博愛街,東側為寬約5公尺之道路,西側、北側無道路。⑶系爭466地號土地南側有未保存登記三合院,門牌號碼:臺南市○○區○里里○○街○○號,其餘為空地。⑷系爭營正段357-4、367、367-1、368地號土地略呈長方形,南北長、東西窄,南側為寬約6公尺之友愛街149巷道路,西側為寬約3公尺之永安街道路,東、北側無道路;其上有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巷○○號建物等情,業經本院會同兩造及麻豆地政事務所測量員至現場勘測兩造使用現況屬實,並製有勘驗測量筆錄、現場簡圖、現場照片、現況建物複丈成果圖在卷(見本院卷第137-169頁,第175-177頁)足稽,且為兩造所不爭執,應可認定。
⒉原告提出之分割方案如下:
⑴系爭營正段814地號土地呈三角形,面積97.53平方公尺
,為住宅區,目前為空地,此有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地籍圖謄本、勘驗測量筆錄、現場照片可按(見本院卷第89-93頁,第103頁,第137-139頁,第143頁)。查系爭814地號土地形狀呈三角形,面積不大,與其他土地並不相連,只能單獨分割。故將該土地分配予被告蔡邱文珠單獨取得,避免土地細分,較能符合土地使用上之經濟效益,應屬妥適之方案。又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民法第824條第3項定有明文。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除應斟酌各共有人之利害關係,及共有物之性質外,尚應斟酌共有物之價格,倘共有人中有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或所受分配之不動產,其價格不相當時,法院非不得命以金錢補償之(最高法院57年台上字第2117號判例參照)。查系爭營正段814地號土地為兩造共有,應有部分如附表六所示,然全部分配予被告蔡邱文珠,其餘共有人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宜以金錢補償之。兩造對原告主張按系爭814地號土地公告現值計算補償金額均不爭執。故被告蔡邱文珠應補償原告、被告邱文合、邱金信、邱瓊慧、邱金蓮、王邱勉、林邱玉如附表一所示金額。綜此,經斟酌系爭814地號土地之地形、面積、兩造使用系爭土地之現況及位置,及土地使用上之經濟效益等一切情狀,認原告所主張之方案分割,符合系爭土地分割之整體效益及共有人全體之利益,應可採取,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⑵系爭營正段466地號土地呈長方形,面積1,564.14平方
公尺,為住宅區,南側為寬約10公尺之博愛街,西側為寬約5公尺之道路,土地南方有未保存登記三合院,門牌號碼臺南市○○區○里里○○街○○號,其餘為空地等情,有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地籍圖謄本、勘驗測量筆錄、現場照片在卷(見本院卷第77-81頁,第103頁,第137-139頁,第145-161頁)。本件原告主張將系爭466地號土地以附圖所示之方式為分割,被告蔡邱文珠、邱文合、王邱勉、林邱玉同意該方案;被告邱金信、邱瓊慧雖不同意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案,但未提出更適宜之分割方案。查原告主張附圖方案,各共有人分得之土地大致以各共有人使用現況為分割,且分割後地形或長條形或方形,均臨西側寬約5公尺之道路或同段467號道路用地,便利各共有人對外通行,不論在建築利用,或就通行便利而言,均能發揮經濟效益,為公平合理之方案,且為大部分共有人所支持。而各共有人未能按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兩造對原告主張按系爭466地號土地公告現值計算補償金額均不爭執。故被告邱文合、邱金信、邱瓊慧、邱金蓮、王邱勉應補償原告、被告蔡邱文珠、林邱玉如附表二所示金額。綜此,經斟酌系爭營正段466地號土地之地形、面積、兩造使用系爭土地之現況及位置、兩造應有部分比例所占之面積與其等各自之意願、系爭土地面臨道路情況、各人分得部分尚稱方正完整,並兼顧各共有人分得部分之通行便利及單獨分得實際能充分利用之面積,以增加分得土地使用上之經濟效益等一切情狀,認原告所主張如附圖所示之方案分割,及以附表二示所示之金額補償,符合系爭466地號土地分割之整體效益及共有人全體之利益,應可採取。爰判決如
主文第二項所示。⑶系爭營正段467地號土地南北長、東西窄,呈不規則形
,為道路用地,面積241.57方公尺,目前為道路或空地等情,有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地籍圖謄本、勘驗測量筆錄可按(見本院卷第83-87頁,第103頁,第151、161頁)。本件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法如附圖方案所示,被告蔡邱文珠、邱文合、王邱勉、林邱玉同意該方案;被告邱金信、邱瓊慧雖不同意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案,但未提出更適宜之分割方案。查原告主張附圖方案,各共有人分得之土地,大致以各共有人使用現況為分割,配合同段466地號土地分割後,地形或長條形或方形,不論在建築利用,或就通行便利而言,均能發揮經濟效益,為公平合理之方案,且為大部分共有人所支持。各共有人未能按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兩造對原告主張因系爭467地號土地之○○○區○道路用地,屬於公共設施,故以公告現值百分之16計算補償金額均不爭執,應可採用。
故被告王邱勉、林邱玉應補償原告、被告邱文合、邱金信、邱瓊慧、邱金蓮、蔡邱文珠如附表三所示金額。綜此,經斟酌系爭467地號土地之地形、面積、兩造使用系爭土地之現況及位置、兩造應有部分比例所占之面積與其等各自之意願、各人分得部分尚稱方正完整,並兼顧各共有人分得部分之通行便利及單獨分得實際能充分利用之面積,以增加分得土地使用上之經濟效益等一切情狀,認原告所主張如附圖所示之方案分割,及以附表三示所示之金額補償,符合系爭467地號土地分割之整體效益及共有人全體之利益,應可採取。爰判決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⑷系爭營正段463地號土地東西長南北窄,面積67.04平方
公尺,為溝渠用地,此有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地籍圖謄本可按(見本院卷第71-75頁,第103頁)。系爭463地號土地形狀呈長方形,面積不大,因使用性質只能單獨分割。故將該土地分配予被告蔡邱文珠單獨取得,避免土地細分,較能符合土地使用上之經濟效益,應屬妥適之方案。而各共有人未能按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兩造對原告主張因系爭463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溝渠用地,屬公共設施,故以公告現值百分之16計算補償金額均不爭執,應可採用。故被告蔡邱文珠應補償原告、被告邱文合、邱金信、邱瓊慧、邱金蓮、王邱勉、林邱玉如附表四所示金額。綜此,經斟酌系爭463地號土地之地形、面積、兩造使用系爭土地之現況及位置,及土地使用上之經濟效益等一切情狀,認原告所主張之方案分割,符合系爭土地分割之整體效益及共有人全體之利益,應可採取,爰判決如主文第四項所示。
⑸系爭營正段357-4、367、367-1、368地號土地為住宅用
地,略呈長方形,南北長東西窄,南側為寬約6公尺之友愛街149巷巷道,西側為寬約3公尺之道路,東、北側無道路,其上有原告邱文輝所有之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號建物等情,有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地籍圖謄本、勘驗測量筆錄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47-69頁,第101、138、141頁,第163-169頁)。按系爭357-4、367、367-1、368地號等土地,面積均不大,其上有原告所有之建物,故將上開土地分配予原告單獨取得,避免土地細分,並兼顧其上建物之使用,能符合經濟之效益,應屬妥適之方案。而各共有人未能按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兩造對原告主張以公告現值計算補償金額均不爭執,應可採用。故原告應補償被告如附表五所示金額。綜此,經斟酌系爭357-4、367、367-1、368地號土地之地形、面積、兩造使用系爭土地之現況及位置,及土地使用上之經濟效益等一切情狀,認原告所主張之方案分割,符合系爭土地分割之整體效益及共有人全體之利益,應可採取,爰判決如主文第五項所示。
四、綜上所述,系爭土地依其使用目的並非不能分割,共有人間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然迄今未能協議分割,又本院審酌系爭土地之現有使用狀況、兩造分割之利益及意願等一切情狀,認原告主張系爭814地號土地分歸被告蔡邱文珠單獨所有,系爭466、467地號土地依附圖所示方式分割,系爭463地號土地分歸被告蔡邱文珠單獨所有,系爭357-4、367、367-1、368地號土地分歸原告單獨有,未受足額分配之共有人則以附表一至附表五所示之金額為補償,符合土地分割之經濟效用及共有人全體之利益,堪認係適當、公允之分割方法。從而,原告本於共有人之資格,起訴請求就分割系爭土地即屬正當,本院因而准分割系爭土地如主文第一至第五項所示。
五、又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本件係因分割共有物事件涉訟,兩造之行為,均可認係按當時之訴訟程度為伸張或防禦權利所必要,故諭知由兩造按應有部分比例(如附表六訴訟費用負擔比例)分擔訴訟費用,較為公允,爰判如主文第六項所示。
六、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書記官黃郁淇┌────────────────────────────────────────────┐│附表一:臺南市○○區○○段○○○○號土地,面積97.53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2,400元/平方公尺,土││地價值合計1,209,372元│├──┬────┬────┬──────┬──────┬────────┬────────┤│編號│共有人│應有部分│依其應有部分│實際分配金額│應補償或受補償金│受補償人及補償金│││││應分配金額││額(元以下四捨五│額│││││││入,下同)││├──┼────┼────┼──────┼──────┼────────┼────────┤│⒈│邱文合│1/6│201,562元│無│受補償201,562元││├──┼────┼────┼──────┼──────┼────────┼────────┤│⒉│邱金信│1/18│67,187元│無│受補償67,187元││├──┼────┼────┼──────┼──────┼────────┼────────┤│⒊│邱瓊慧│1/18│67,187元│無│受補償67,187元││├──┼────┼────┼──────┼──────┼────────┼────────┤│⒋│邱金蓮│1/18│67,187元│無│受補償67,187元││├──┼────┼────┼──────┼──────┼────────┼────────┤│⒌│邱文輝│1/6│201,562元│無│受補償201,562元││├──┼────┼────┼──────┼──────┼────────┼────────┤│⒍│蔡邱文珠│1/6│201,562元│1,209,371元│應補償其他共有人│邱文合201,562元│││││││1,007,809元詳如│邱金信67,187元│││││││右欄│邱瓊慧67,187元││││││││邱金蓮67,187元││││││││邱文輝201,562元││││││││王邱勉201,562元││││││││林邱玉201,562元│├──┼────┼────┼──────┼──────┼────────┼────────┤│⒎│王邱勉│1/6│201,562元│無│受補償201,562元││├──┼────┼────┼──────┼──────┼────────┼────────┤│⒏│林邱玉│1/6│201,562元│無│受補償201,562元││└──┴────┴────┴──────┴──────┴────────┴────────┘┌────────────────────────────────────────────┐│附表二:臺南市下營區營正466地號土地,面積1564.14平方公尺,公告現值8,330元/平方公尺,土地││價值合計13,029,286元│├────┬────┬──┬──────┬──────┬────────┬────────┤│編號│共有人│應有│依其應有部分│實際分配金額│應補償或受補償金│受補償人及補償││││部分│應分配金額││額│金額│├────┼────┼──┼──────┼──────┼────────┼────────┤│⒈│邱文合│1/6│2,171,548元│2,872,767元│應補償其他共有人│邱文輝381,940元│││││││701,219元,詳如│蔡邱文珠52,844元│││││││右欄│林邱玉266,435元│├────┼────┼──┼──────┼──────┼────────┼────────┤│⒉│邱金信│1/18│723,849元│958,172元│應補償其他共有人│邱文輝127,631元│││││││234,323元,詳如│蔡邱文珠17,659元│││││││右欄│林邱玉89,033元│├────┼────┼──┼──────┼──────┼────────┼────────┤│⒊│邱瓊慧│1/18│723,849元│958,172元│應補償其他共有人│邱文輝127,631元│││││││234,323元,詳如│蔡邱文珠17,659元│││││││右欄│林邱玉89,033元│├────┼────┼──┼──────┼──────┼────────┼────────┤│⒋│邱金蓮│1/18│723,849元│958,172元│應補償其他共有人│邱文輝127,631元│││││││234,323元,詳如│蔡邱文珠17,659元│││││││右欄│林邱玉89,033元│├────┼────┼──┼──────┼──────┼────────┼────────┤│⒌│邱文輝│1/6│2,171,548元│1,267,243元│應受補償904,305││││││││元││├────┼────┼──┼──────┼──────┼────────┼────────┤│⒍│蔡邱文珠│1/6│2,171,548元│2,046,431元│應受補償125,117││││││││元││├────┼────┼──┼──────┼──────┼────────┼────────┤│⒎│王邱勉│1/6│2,171,548元│2,427,612元│應補償其他共有人│邱文輝139,473元│││││││256,064元,詳如│蔡邱文珠19,297元│││││││右欄│林邱玉97,294元│├────┼────┼──┼──────┼──────┼────────┼────────┤│⒏│林邱玉│1/6│2,171,548元│1,540,717元│應受補償630,830││││││││元││├────┴────┴──┴──────┴──────┴────────┴────────┤│計算式:││邱文合分配金額:編號乙344.87㎡。││344.87㎡×8,330元=2,872,767元││邱金信分配金額:編號丙345.08㎡×1/3││345.08㎡×8,330元×1/3=958,172元││邱瓊慧分配金額:編號丙345.08㎡×1/3││345.08㎡×8,330元×1/3=958,172元││邱金蓮分配金額:編號丙345.08㎡×1/3││345.08㎡×8,330元×1/3=958,172元││邱文輝分配金額:編號丁152.12㎡。││152.13㎡×8,330元=1,267,243元││蔡邱文珠分配金額:編號甲126.04㎡+編號庚119.63㎡=245.67㎡││245.67㎡×8,330元=2,046,431元││王邱勉分配金額:編號戊291.43㎡。││291.43㎡×8,330元=2,427,612元││林邱玉分配金額:編號己184.96㎡。││184.96㎡×8,330元=1,540,717元│└────────────────────────────────────────────┘┌────────────────────────────────────────────┐│附表三:臺南市下營區營正467地號土地,面積241.57平方公尺,公告現值6,100元/平方公尺,共有││人以公告現值百分之16,即976元/平方公尺為補償。│├────┬────┬──┬──────┬──────┬────────┬────────┤│編號│共有人│應有│依其應有部分│實際分配金額│應補償或受補償金│受補償人及補償││││部分│應分配金額││額│金額│├────┼────┼──┼──────┼──────┼────────┼────────┤│⒈│邱文合│1/6│39,295元│無│應受補償39,295元││├────┼────┼──┼──────┼──────┼────────┼────────┤│⒉│邱金信│1/18│13,099元│無│應受補償13,099元││├────┼────┼──┼──────┼──────┼────────┼────────┤│⒊│邱瓊慧│1/18│13,099元│無│應受補償13,099元││├────┼────┼──┼──────┼──────┼────────┼────────┤│⒋│邱金蓮│1/18│13,099元│無│應受補償13,099元││├────┼────┼──┼──────┼──────┼────────┼────────┤│⒌│邱文輝│1/6│39,295元│9,359元│應受補償29,936元││├────┼────┼──┼──────┼──────┼────────┼────────┤│⒍│蔡邱文珠│1/6│39,295元│無│應受補償39,295元││├────┼────┼──┼──────┼──────┼────────┼────────┤│⒎│王邱勉│1/6│39,295元│102,119元│應補償其他共有人│邱文合16,700元│││││││62,824元,詳如右│邱金信5,567元│││││││欄│邱瓊慧5,567元││││││││邱金蓮5,567元││││││││邱文輝12,723元││││││││蔡邱文珠16,700元│├────┼────┼──┼──────┼──────┼────────┼────────┤│⒏│林邱玉│1/6│39,295元│124,294元│應補償其他共有人│邱文合22,595元│││││││84,999元,詳如右│邱金信7,532元│││││││欄│邱瓊慧7,532元││││││││邱金蓮7,532元││││││││邱文輝17,213元││││││││蔡邱文珠22,595元│├────┴────┴──┴──────┴──────┴────────┴────────┤│計算式:││邱文輝分配金額:編號辛9.29㎡。││9.59㎡×976元=9,359元││王邱勉分配金額:編號壬104.63㎡││104.63㎡×976元=102,119元││林邱玉分配金額:編號癸127.35㎡。││127.35㎡×976元=124,294元│└────────────────────────────────────────────┘┌────────────────────────────────────────────┐│附表四:臺南市○○區○○段○○○○號土地,面積67.04平方公尺,公告現值3,741元/平方公尺,共有││人以公告現值百分之16,即599元/平方公尺為補償│├──┬────┬────┬──────┬──────┬────────┬────────┤│編號│共有人│應有部分│依其應有部分│實際分配金額│應補償或受補償金│受補償人及補償金│││││應分配金額││額│額│├──┼────┼────┼──────┼──────┼────────┼────────┤│⒈│邱文合│1/6│6,688元│無│受補償6,688元││├──┼────┼────┼──────┼──────┼────────┼────────┤│⒉│邱金信│1/18│2,229元│無│受補償2,229元││├──┼────┼────┼──────┼──────┼────────┼────────┤│⒊│邱瓊慧│1/18│2,229元│無│受補償2,229元││├──┼────┼────┼──────┼──────┼────────┼────────┤│⒋│邱金蓮│1/18│2,229元│無│受補償2,229元││├──┼────┼────┼──────┼──────┼────────┼────────┤│⒌│邱文輝│1/6│6,688元│無│受補償6,688元││├──┼────┼────┼──────┼──────┼────────┼────────┤│⒍│蔡邱文珠│1/6│6,688元│40,127元│應補償其他共有人│邱文合6,688元│││││││33,439元,詳如右│邱金信2,229元│││││││欄│邱瓊慧2,229元││││││││邱金蓮2,229元││││││││邱文輝6,688元││││││││王邱勉6,688元││││││││林邱玉6,688元│├──┼────┼────┼──────┼──────┼────────┼────────┤│⒎│王邱勉│1/6│6,688元│無│受補償6,688元││├──┼────┼────┼──────┼──────┼────────┼────────┤│⒏│林邱玉│1/6│6,688元│無│受補償6,688元││└──┴────┴────┴──────┴──────┴────────┴────────┘┌─────────────────────────────────────────────┐│附表五: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公告現值均6,700元/平方公尺,土││地價值依後附計算式,合計1,117,694元│├──┬────┬────┬──────┬──────┬────────┬─────────┤│編號│共有人│應有部分│依其應有部分│實際分配金額│應補償或受補償金│受補償人及補償金│││││應分配金額││額│額│├──┼────┼────┼──────┼──────┼────────┼─────────┤│⒈│邱文合│1/6│186,282.5元│無│受補償186,282.5││││││││元││├──┼────┼────┼──────┼──────┼────────┼─────────┤│⒉│邱金信│1/18│62,094元│無│受補償62,094元││├──┼────┼────┼──────┼──────┼────────┼─────────┤│⒊│邱瓊慧│1/18│62,094元│無│受補償62,094元││├──┼────┼────┼──────┼──────┼────────┼─────────┤│⒋│邱金蓮│1/18│62,094元│無│受補償62,094元││├──┼────┼────┼──────┼──────┼────────┼─────────┤│⒌│邱文輝│1/6│186,282元│1,117,694元│應補償其他共有人│邱文合186,282.5元│││││││931,412元詳如右│邱金信62,094元│││││││欄│邱瓊慧62,094元││││││││邱金蓮62,094元││││││││邱 蔡文珠 186,282.5││││││││元││││││││王邱勉186,282.5元││││││││林邱玉186,282.5元│├──┼────┼────┼──────┼──────┼────────┼─────────┤│⒍│蔡邱文珠│1/6│186,282.5元│無│受補償186,282.5││││││││元││├──┼────┼────┼──────┼──────┼────────┼─────────┤│⒎│王邱勉│1/6│186,282.5元│無│受補償186,282.5││││││││元││├──┼────┼────┼──────┼──────┼────────┼─────────┤│⒏│林邱玉│1/6│186,282.5元│無│受補償186,282.5││││││││元││├──┴────┴────┴──────┴──────┴────────┴─────────┤│計算式:││357-4地號,面積143.13㎡×6,700元=958,971元││367地號,面積21.40㎡×6,700元=143,380元││367-1地號,面積0.75㎡×6,700=5,025元││368地號,面積1.54㎡×6,700=10,318元││土地總價值:958,971+143,380+5,025+10,318=1,117,694元│└─────────────────────────────────────────────┘┌───────────────────┐│附表六:臺南市○○區○○段357-4、367、││367-1、368、463、466、467、814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及應分擔之訴訟費用比例│├──┬────┬────┬──────┤│編號│共有人│應有部分│應分擔訴訟費│││││用比例│├──┼────┼────┼──────┤│⒈│邱文合│1/6│1/6│├──┼────┼────┼──────┤│⒉│邱金信│1/18│1/18│├──┼────┼────┼──────┤│⒊│邱瓊慧│1/18│1/18│├──┼────┼────┼──────┤│⒋│邱金蓮│1/18│1/18│├──┼────┼────┼──────┤│⒌│邱文輝│1/6│1/6│├──┼────┼────┼──────┤│⒍│蔡邱文珠│1/6│1/6│├──┼────┼────┼──────┤│⒎│王邱勉│1/6│1/6│├──┼────┼────┼──────┤│⒏│林邱玉│1/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