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3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3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3837號聲請人 王信興 相對人 林順 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同名人數過多):
一、相對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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