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64號原告 邱文輝 訴訟代理人 陳惠菊 律師被告 蔡邱文珠 被告 邱文合 被告 邱金信 被告 邱瓊慧 被告 邱金蓮 被告 王邱勉 被告 林邱玉 前列二人訴訟代理人 王俊雄 台南市○區○○街○段00巷00弄0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五「受補償人及補償金額」欄編號⒌關於「 邱蔡文珠 186,282.5元」記載,應更正為「蔡邱文珠186,282.5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書記官黃郁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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