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29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292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代理人 魏嘉建 相對人即債務人 連天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仟柒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仟貳佰柒拾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收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