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28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28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42894號債權人成家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雅家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千易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釋明聲請標的數量二所請求之追討債務款項之原因事實及
法律依據為何?並補其確定金額為何?㈡補債務人千易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
所地址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
書記官莊玉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