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字第9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強制遷離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字第994號上訴人臺灣舒瑞傑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夏山米 訴訟代理人 劉宗欣 律師
黃麗蓉 律師被上訴人保富環宇敦南名廈管理委員會(即環宇通商大
樓管理委員會之承當訴訟人)法定代理人 陳張月英 訴訟代理人 林亦書 律師上訴人臺灣舒瑞傑勝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舒瑞傑勝公司)與被上訴人保富環宇敦南名廈管理委員會(即環宇通商大樓管理委員會之承當訴訟人,下稱保富環宇管委會)間因強制遷離事件,舒瑞傑勝公司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雖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惟查,保富環宇管委會於第一審起訴時,其先、備位聲明係請求舒瑞傑勝公司及原審被告中華巴濕伐那陀佛教協會「應遷離系爭建物」、「不得於系爭建物內,聚集不特定或多數人從事宗教活動」、「應將系爭建物回復至臺北市政府72年使字第0927號使用執照及其附圖所示集合住宅之原狀,並不得供作宗教神廟、道場使用」之行為,均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係屬因財產權而涉訟,而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又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為100萬元,業經司法院依同條第3項以命令自民國91年2月28日起增加至15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7,335元,第二、三審裁判費各為2萬6,002元,經扣除保富環宇管委會所繳納第一、二審裁判費3,000元、4,500元後,保富環宇管委會尚需補繳第一、二審裁判費依序為1萬4,335元、2萬1,502元,舒瑞傑勝公司則需補繳第三審裁判費2萬1,502元,茲限兩造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各依上開所示金額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2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李媛媛法官吳麗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2日
書記官吳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