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38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13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台上字第1384號上訴人 朱正中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第二審判決(108年度上訴字第1976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4860號,107年度毒偵字第5282號,108年度偵字第708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上訴人朱正中不服原判決,表明就原判決犯罪事實欄一之(一)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二)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2罪、(三)施用第一級毒品罪部分提起上訴。其上訴意旨,僅以:「希望能再從輕量刑」等語為由,而於原判決上開部分有何違背法令,並無一語涉及,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吳燦
法官何信慶法官朱瑞娟法官高玉舜法官李英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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