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催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催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催字第179號聲請人台灣歐地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
民事庭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
書記官莊學志┌───────────────────────────────────────────────────┐│支票附表:99年度催字第17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台灣歐地希股份有限│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582,079元│280008│99年3月8日│││公司│限公司建成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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