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20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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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20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易科罰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06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所犯詐欺等罪(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八八五號),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部分,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詐欺二罪,經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三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前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度聲字第一二四五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八月,惟未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聲請就所定之執行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按依司法院釋字第六六二號解釋:「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刑之刑逾六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一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三六六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故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刑超過六個月之案件,依司法院釋字第三六六號、第六六二號解釋意旨,仍得易科罰金。
三、本件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前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並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度聲字第一二四五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八月,有上開裁定書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卷核閱無誤。參酌司法院釋字第三六六號、第六六二號解釋,認本件聲請係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陳玉雲法官鄭水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貞達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一│二│├───────┼─────────────┼─────────────┤│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96年08月間至96年09月19日│96年07月10日至96年07月13日│├───┬───┼─────────────┼─────────────┤│偵│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7│96││案├───┼─────────────┼─────────────┤│年│字│偵│偵││號├───┼─────────────┼─────────────┤│度│號│13187│13235│├───┼───┼─────────────┼─────────────┤││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年│98│98│││案├─┼─────────────┼─────────────┤│後││字│上易│上易│││號├─┼─────────────┼─────────────┤│事││號│166│299││├─┼─┼─────────────┼─────────────┤│實│判│年│98│98│││決├─┼─────────────┼─────────────┤│審│日│月│2│2│││期├─┼─────────────┼─────────────┤│││日│24│27│├───┼─┴─┼─────────────┼─────────────┤││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年│98│98││確│案├─┼─────────────┼─────────────┤│││字│上易│上易││定│號├─┼─────────────┼─────────────┤│││號│166│299││日├─┼─┼─────────────┼─────────────┤││確│年│98│98││期│定├─┼─────────────┼─────────────┤││日│月│2│2│││期├─┼─────────────┼─────────────┤│││日│24│27│├───┴─┴─┼─────────────┴─────────────┤│應執行刑│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