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易字第25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易字第2505號上訴人臺灣 臺北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己○○上列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李建民 律師
余鐘柳 律師被告丁○○女4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台北市○○○路○○○號8樓之5選任辯護人 何威儀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一九六七號,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八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四二五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甲、公訴人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己○○夫妻, 明知渠 等已陷於財務窘境,顯無支付能力,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概括犯意,先後於(一)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間,由乙○○簽發其所有付款人為臺北市第一信用合作社營業部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十五紙,經由己○○背書,向丙○○謊稱可如期還款云云,致使丙○○陷於錯誤,而陸續借貸計新臺幣(下同)九百二十二萬元;旋於九十五年一月十七日起,乙○○帳戶遭銀行拒絕往來,上揭支票經提示竟不獲兌現,迭經丙○○催討,乙○○、己○○均拒不給付,且避不見面,丙○○始知受騙。(二)被告乙○○復單獨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間起,在臺北市○○區○○○路○段○○號二樓富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向甲○○佯稱:因交易股票之款項不足,調借現款以供週轉云云,致甲○○不疑有他,而陸續借貸計三百四十萬元;又於九十四年九月間,以上開理由借款五十萬元,並簽發付款人臺北市第一信用合作社營業部、到期日九十四年十月十日、金額五十萬元之支票一紙,致甲○○陷於錯誤,而如數貸與。嗣上開支票屆期,乙○○要求延緩提示,並於九十五年一月間,竟避不見面,拒絕還款。至此甲○○始知受騙。
(三)乙○○、己○○二人為求脫產,復另行起意與丁○○基於犯意聯絡,明知渠等並無債權債務關係,亦無真實之買賣合意,先於九十五年一月二十日,由丁○○持乙○○、己○○二人所有坐落於臺北市○○區○○段六小段五二六地號暨其上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巷○○弄○號九樓房地之「土地登記申請書」、「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文件,向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辦理設定三百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復於同年月二十四日,以買賣房地為原因,丁○○再持上開房地之「土地登記申請書」、「土地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建築改良物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土地增值免稅證明書」、「契稅繳款書」、「房屋稅繳款書」等文件,向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丁○○,使不知情之地政事務所人員將該等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地政管理之正確性。案經丙○○、甲○○訴請偵辦,因認被告乙○○、己○○、丁○○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另被告乙○○、己○○二人均犯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乙、上訴人上訴意旨略以:
一、己○○於原審準備程序、歷次審理中始終未到庭應訊,復未選任辯護人為其辯護或陳明輔佐人代其陳述意見,則己○○是否真有行使緘默權的真意,仍有疑義,原使逕認己○○保持緘默,顯然乏其認定之依據。
二、原審依據乙○○詳列自九十二年間起清償丙○○本金及利息之支票帳號、號碼、金額,及函索乙○○臚列之各該支票影本,即認乙○○還款及支付利息之情形均屬正常,丙○○對於乙○○之之信用及還款能力之信賴,至遲於九十二年間即已建立,且持續至九十四年十二月間仍有還款,九十五年一月間仍有給付利息,期間並無爭議等節,然該等支票、款項是否真係用以歸還丙○○之借款?亦或雙方另有其他債權債務關係?如真屬歸還借款,又歸還何筆借款本金、利息?原審均未為調查,已有未善盡調查能事之處。
三、由丙○○原審證詞可知,丙○○並無隱匿之情,縱就借款時間之陳述前後有所不一,亦因人類記憶,常隨著時間之逝去而逐漸磨損,記憶之線索常會改變使然,要難遽認丙○○指訴之內容全然不可採信。
四、再者,辛○○就乙○○真有承辦國有財產局基隆土地案件,僅屬聽聞,並未親身經歷,是否為真,已有疑義。另關於國有財產局案件所得酬金,乙○○前後辯解已非一致,何者為真,原審仍負有查明之義務,未料,原審竟自創「被告乙○○於偵查中係由辯護人具狀答辯,且其偵查中選任辯護人與其於本院之選任辯護人並非相同,是不能排除因與辯護人溝通不良或其他原因而致答辯狀記載前後不一之可能」之理由,為乙○○答辯,實屬荒謬。又乙○○雖辯稱:曾收取國有財產局一案之律師酬金云云,並提出臺灣銀行和平分行帳戶及該帳戶交易明細表為證,然該等資金存入情形是否為國有財產局基隆土地案件之律師酬金收入,尚有疑問,原審未向國有財產局再行函查,以明真相,即採信辛○○證詞,逕認乙○○承辦國有財產局基隆土地案件為真,實有未盡調查能事之處。
五、乙○○向丙○○、甲○○借款之際,業已投資股市,股票交易量甚大,而陷於資金窘迫之情狀,此情除據丙○○、甲○○指訴綦詳,並為乙○○所是認,則乙○○明知已無資力,無法清償更多借款,仍向丙○○、甲○○商借款項,難謂乙○○無詐術之施用,其於借款後,又再以各款理由向丙○○、甲○○要求延期還款或換票等行為,無非係其所施用之詐術之延續,原審就此部分認定,自有悖經驗法則,難認妥當。
六、就丁○○辯詞以觀,參以丁○○所住之位於臺北縣新莊市○○路○○○巷○號十二樓房屋,至九十五年間尚有合作金庫銀行借款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二百二十八萬元,丁○○既已無力負擔貸款,又豈有餘力貸款予乙○○,且高達
二、三百萬元?丁○○所辯,是否真實,令人存疑。再庚○○雖於原審審理時,已明確證述:彼對於丁○○與乙○○之借貸關係,除第一次借款外,均係聽聞丁○○轉述等詞,則丁○○與乙○○間是否真有借貸關係存在?債權額是否確有二、三百萬之多?是否業已清償完畢?均無法自庚○○證詞窺得一二,詎原審逕自採信庚○○之傳聞證述,進而認定乙○○確有向丁○○借款,迄九十四年底積欠
二、三百萬元,嗣乙○○以系爭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予丁○○,嗣並作價將之售予丁○○,以其中部分價金抵銷債務,丁○○則繳納房貸,並再支付六十萬元予乙○○,實難認該不動產設定抵押權及買賣契約係屬虛偽,自有理由不備之處。
丙、被告答辯部分:
一、被告乙○○、己○○辯稱:
㈠、己○○於法院訊問時,從不發一語,即表示拒絕回答,自然為行使緘默權,此有何違誤之有?
㈡、依原審調取之資料,乙○○早與告訴人丙○○間有密切之往來,且在九十五年一月間仍有利息之支付,因而法院認兩造間資金往來密切,屬信而有徵;另向銀行函詢乙○○所交予告訴人之票據係均經告訴人提示兌領,且告訴人又拒不吐實,於言詞辯論時當庭否認兩造間有金錢往來,顯然告訴人不願說明兩造間借貸之經緯,而被告主張系爭本件之借款,係累積多年來之本利所致,已提出兩造自九十二年以來即頻繁借貸之證明,若告訴人否認,依舉證責任之分配,自應由告訴人負舉證責任,怎可反而要求乙○○負舉證之理?
㈢、若兩造間偶有一、兩次借貸往來,告訴人諉為記憶模糊,尚可理解,但乙○○自九十二年以迄九十五年間共有一百七十次餘次之支票供告訴人兌領,顯然兩造間借貸頻繁,告訴人怎會記憶模糊?因而原審認告訴人指訴內容並非全然可信,何來違誤之有?
㈣、另有關國有財產局案件,乙○○係擔任訴訟團顧問,並未具名,因該案件係當事人與基隆市政府簽訂省有土地租賃糾紛,訴訟當事人須待省有土地出售始可分到資金,且因精省,土地改歸國有財產局管理,因而當事人並非國有財產局,由於被告係顧問團成員之一,並非當事人,故向國有財產局函查亦無法了解事實,原審未予函查,並無違誤;另上開國有土地拍賣,至目前為止,僅有部分土地出售,而當事人僅給付乙○○部份之酬金,乙○○取得酬金後已給付告訴人數百萬元,況系爭本件,係歷年累積之借貸,於借貸當時,乙○○未施以詐術,因而原審未進一步調查,何來違誤之有?
㈤、乙○○與丙○○間,有長期金錢往來,時間長達五、六年,乙○○均有借有還,此次因投資失利以及銀行不願再抵押借貸予乙○○導致一時週轉不靈而致支票無法兌領,此為民事糾葛,與詐欺犯罪構成要件有間;己○○僅代乙○○前往丙○○處取款,並未有任何施詐行為,因而原審為無罪諭知並無違誤。
㈥、由甲○○供詞可知,被告經濟狀況欠佳,無法完成股票交割,此為甲○○所明知,且乙○○係依一般借貸方式開立借據、支票,並將存摺及印章交付告訴人保管,顯見乙○○並未施以任何詐術,本件應屬債務未清之民事糾葛。再查系爭房屋市價二千萬元左右,銀行抵押借貸一千八百萬元,則系爭房屋之殘值僅為二百萬元左右,按市場上房屋之買賣,向有抵押權由買受人承受塗銷之約定,因而房屋市價雖高達二千萬元但雙方以殘值作為買賣價金之約定,此事所恆有,因而乙○○以殘值二百萬元作為買賣,何來違誤之有?另乙○○所有房屋之貸款,原審依丁○○之供述,認定兩造間確有買賣,並無偽造文書犯行,毫無違誤。
二、被告丁○○辯稱:
㈠、丁○○所有位於臺北縣新莊市○○路○○○巷○號十二樓之房地,雖於購買時曾設定為最高限額抵押權予合作金庫銀行,但至九十五年間貸款已剩一百多萬而已,且當時丁○○尚擁有坐落臺北市○○區○○路四段六六○號六樓之四之房地及座落中國廣州經濟技○○○區○區○○路○號一○○三房之房屋各一戶,何以無力負擔上述貸款之本金及利息?丁○○係職業代書,縱有上述貸款,亦不影響資金調度能力,自可將現金二、三百萬元借予乙○○,以賺取較銀行為高之利息。
㈡、庚○○非但聽聞丁○○轉借轉述借款予乙○○之事,尚與乙○○見面過求證,並非傳聞證據。
丁、證據能力(參見附表一所示證據清單)
一、本件證據一至證據二之一被告等之供述,被告等及其辯護人並未主張無證據能力;另證據三至證據八除警訊筆錄外,分別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之傳聞法則之例外規定,而均得作為本件之證據。
二、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第一項、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證據三:證人丙○○於警詢時之陳述,雖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惟被告等及其辯護人未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就相關證據無證據能力,聲明異議,依上開規定,即視為同意於審判程序作為證據,復經本院審酌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而認得作為本件之證據。
戊、本院認為被告無罪之理由:
壹、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參見最高法院四十年臺上字第八六號及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判例)。
再按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到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參見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一0五號、七十六年台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
檢察官認被告三人涉犯上開罪嫌,係以:被告三人之供述、告訴人二人之指訴,及附表所示之支票正反面影本及退票理由單各十五紙、被告乙○○交付予告訴人甲○○借據、支票影本各一紙、被告乙○○之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查詢明細表、被告己○○之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查詢明細表、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九十五年五月十七日北市中地三字第0九五三0八六九九00號函所附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日抵押權登記設定之土定登記申請書、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各一份、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九十六年一月九日北市中地三字第0九六三00四0六00號函所附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土地登記申請書、土地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建築改良物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土地增值免稅證明書、契稅繳款書、房屋稅繳款書各一份、被告間簽訂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證人 謝建敏 之證言、 陳寶玉 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二日國泰世華銀行匯出匯款回條、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跨行匯款入戶電匯申請書、陽信商業銀行貸款繳息收據等影本及陽信商業銀行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陽信總消金字第九五0000六五五四號函所附之放款明細資料查詢表等,為其依據。訊據被告乙○○、丁○○均堅決否認犯行,被告乙○○辯稱:向告訴人丙○○、甲○○借款,均屬正常借貸,未涉詐欺,被告丁○○亦為債權人之一,房屋移轉登記均係被告己○○處理,並無虛偽等語。被告丁○○辯稱:被告乙○○陸續向其借款,房屋設定抵押權及移轉登記均屬真正等語。被告己○○則保持緘默,並未提出答辯。
貳、關於被告乙○○、己○○被訴詐欺告訴人丙○○之部分:
一、查據被告乙○○辯稱:被告自九十年起,即陸續向告訴人借款,金額龐大,均有借有還等語,並詳列自九十二年間起清償告訴人本金及利息之支票帳號、號碼、金額,經原審分別向稻江商業銀行(原臺北市第一信用合作社)、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北富邦銀行)城中分行函索被告乙○○臚列之各該支票影本,其中如附表三所示之支票,確係均由被告乙○○簽發,己○○背書,告訴人丙○○兌領等情,有稻江商業銀行營業部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日稻江營業字第0九六一四九號函及臺北富邦銀行城中分行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北富銀城中字第二六二號函檢附之各該支票影本可稽(各該函均附於原審卷,稻江商業銀行支票影本置於證物袋外放)。參以各該支票均有己○○背書,且告訴人於原審陳稱:收到支票是我要求己○○背書等語(原審九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審判筆錄第七頁),衡情被告乙○○辯稱:該等支票均係清償告訴人丙○○本金、利息等情,應非虛構,而堪採信。再依該等支票之兌領之日期(均與票載發票日相同或僅相差數日),自九十二年五月、八月、九至十二月、九十三年一月、三至十月、十二月、九十四年一月、二月、四至九月、十二月(三十日),各月均有一次或數次,金額或為五十萬元、八十萬元、一百萬元、一百五十萬元、二百萬元兌領之情形;而九十二年三月、四月、六月、八月、九月、十月、十一月、十二月、九十三年一月、三月、四月、六月、七月、八月、十月、十一月、十二月、九十四年一月、三月、四月、五月、六月、七月、八月、九月、十月、十一月、十二月、九十五年一月(十二日),各月均有一萬五千元至九萬元不等之兌領情形,可見被告乙○○與告訴人丙○○間,至遲自九十二年五月間起,有密集、大額之資金借貸情形,且被告乙○○至九十五年一月十七日退票前,其還款及支付利息之情形均屬正常,據此以觀,告訴人丙○○對於被告乙○○之信用及還款能力之信賴,至遲於九十二年間即已建立,且持續至九十四年十二月間仍有還款,九十五年一月間仍有給付利息,期間並無爭議,從而,被告乙○○是否需於九十四年十二月間,另向丙○○虛構事實以取得丙○○信賴,已非無疑。
二、次查,告訴人丙○○於原審審理時,經辯護人詰問,證稱:「(你除了告他〈乙○○〉借貸這些款項外,以前有無借貸過?)沒有」、「(你從九十二年開始就與乙○○來往,你為什麼說沒有金錢來往?)我不是說謊,我開頭就說詳細時間我不清楚,看我提出詳細的表可以證明,你說九十二年就有那是我記錯的關係…」等語(原審同日審判筆錄第六頁)。則告訴人丙○○關於本案告訴內容是否翔實,有無匿飾之情,並非無疑,其指訴內容已難全然採信。
又被告乙○○所開立予告訴人丙○○如附表二所示支票,自九十五年一月十七日起,屆期提示,均因存款不足遭退票等情,業據告訴人丙○○指訴明確如前,且有各該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查詢明細表在卷可稽(他字第一一九五號卷第三至八、三六至四
十、七四至八二頁),而被告乙○○於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記錄,於九十五年三月間起有退票異常記錄、強制停卡紀錄,九十五年二月間有拒絕往來紀錄等情,亦有該中心查詢資料在卷可查(同卷第二九頁)。可知被告乙○○自九十五年一月十七日起有現金不足,陷於無力清償之狀態。而告訴人丙○○於原審證稱:被告乙○○總共向我借九百二十二萬,我記得是九十四年初開始,…慢慢累積為九百二十二萬,九十五年一月十七日他要落跑,一月四日來向我借六十萬並開一張一月十七日的票,說是短期的,一月十四日要落跑前三天再來說十七日就有票要求再借一百萬,,這一百萬的票開在一月二十五日,一月十七日他就落跑找不到人。這二張六十、一百萬的支票沒有兌現等語如前。可知告訴人丙○○於本院主張:被告乙○○係自九十四年初起陸續借款,有借有還,最後係於九十五年一月四日借款六十萬元、同月十四日借款一百萬元。然而告訴人丙○○於警詢、偵查中所述被告乙○○借款時間,均係九十四年十二月間,則其於原審翻異前詞,改稱:最後借款係於九十五年一月間云云,其此部分不利於被告乙○○之陳述,已非可信,仍以其警詢、偵查中所述:
九十四年十二月間開立附表一所示支票借款等情為可採。則被告乙○○於九十四年十二月間向告訴人丙○○借款當時,尚未發生退票、拒絕往來、強制停卡等情形,況被告乙○○開立予告訴人丙○○之支票,於九十四年十二月間至九十五年一月間兌現之情形,分別有: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七萬五千元、同月十九日六萬元、同月三十日四萬五千元、九十五年一月十二日六萬元,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一百五十萬元等情,亦經敘述如前(詳見附表二),倘被告乙○○有詐欺之故意,豈會於借款當月(至三十日)甚至借款後之次月,仍償還丙○○高額款項?綜上情節,難認被告乙○○向告訴人丙○○借款時,確有詐欺之故意。
三、據告訴人丙○○所述:被告乙○○告以承辦國有財產局基隆土地案件可分得一千五百萬元等情,且提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基隆分處公告(內容略為公告標售國有不動產)一份為憑。被告乙○○對此並未否認。經查:
㈠、告訴人於警詢、偵查中均稱:被告係告以承辦國有財產局基隆分處土地案件(協助客戶買土地),可分得一千五百萬元,惟於本院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日準備程序時陳稱:他(被告)跟我說他在基隆市政府有案件是他辦的,他可以拿到五百萬等語(見原審該日準備程序筆錄第四頁),其陳述前後已非一致,究以何者為真,已值懷疑。
㈡、依證人辛○○於原審證稱:我自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起擔任乙○○的助理到現在。…當初我去南部只是看他南部的事務所,他北部、台中都有事務所,南部我幫他看,南部事務所只接民事、「(是否知道乙○○在九十四年間有承辦國有財產局基隆分局的案子)有聽說,本來說要讓我當助理去接辦,因為我南部很忙就沒有接辦這個案子、九十四年間基隆國有財產局案件,好像是請求土地返還案件,他們有約定後酬,好像是五百萬還是多少錢,後來好像是和丙○○律師一起辦還是怎麼樣,我就沒有接手。這個案件跟標購國有土地有無關係我不清楚,這個案件我沒有接等語(原審九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審判筆錄地十二、十三頁),可知被告乙○○確有承辦有關國有財產局基隆土地案件。雖證人辛○○所稱基隆國有財產局土地案件係「返還土地」,與告訴人所述「標購土地」不同,惟證人辛○○既已證稱:並未承辦該案,對於該案並不清楚,「好像是」請求土地返還,後酬「好像是」五百萬等語,可見證人辛○○此部分之證言並非肯定,非無推測或記憶模糊之可能,是尚難僅憑證人辛○○部分證言與告訴人指訴之細節不符,而為不利被告乙○○之認定。
㈢、被告乙○○由辯護人何威儀律師於偵查中具狀辯稱:九十四年八月底,曾將收取國有財產局一案所得律師酬金七百五十萬元,分別存入被告臺灣銀行和平分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及該行營業部第000000000000號帳戶(他字第一一九五號卷第三五二頁);於原審具狀辯稱(內載李建民律師為選任辯護人):確有承辦國有財產局案件,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二日起已陸續獲得酬金達二千二百萬元等情(被告乙○○九十七年七月二日刑事辯護狀第六頁、該狀附表四),其關於國有財產局案件所得酬金,前後辯解雖非一致。
惟查,被告乙○○於偵查中係由辯護人具狀答辯,且其偵查中選任辯護人與其於原審之選任辯護人並非相同,是不能排除因與辯護人溝通不良或其他原因而致答辯狀記載前後不一之可能。而經原審向臺灣銀行調取被告乙○○設於臺灣銀行上開二帳戶之交易明細表(參卷附臺灣銀行和平分行九十七年四月十六日和平營字第0九七000一五0三一號函、該行館前分行九十七年四月十六日館前密字第0九七000一四九二一號函附交易明細表),被告乙○○於九十七年七月二日刑事辯護狀附表四所載之資金存入情形與上開交易明細表互核相符。佐以證人辛○○前開證言,被告乙○○所述:確有承辦基隆土地案件等情,應非虛構。
㈣、雖被告乙○○於原審九十七年七月二日刑事辯護狀附表四所載之資金存入情形,最後一筆係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六日。然而,告訴人丙○○係自九十二年間陸續借款予被告,業經認定如前,且其二人間信賴關係應早已存在,並非自九十四年十二月間方建立等情,亦如前述,且告訴人丙○○所述關於被告如何告以承辦基隆土地案件及酬金情形,前後既有歧異,其指訴難以盡信。則告訴人丙○○所述:被告係於九十四年十二月間向其稱承辦基隆土地案件有收入可供清償一節,其時間點是否屬實,即值懷疑。是尚難僅憑告訴人丙○○之指訴,遽認被告係於承辦基隆土地案件收取酬金後,方以將來仍有酬金可以收取等情,向告訴人丙○○施用詐術。
四、至於告訴人丙○○所述:因被告乙○○曾擔任法官及政府官員,因而信賴被告乙○○等情,縱使屬實,惟被告乙○○曾具有該等身分,既為告訴人丙○○所不爭執,且無證據證明係屬虛偽,亦難認為有何詐欺之可言。
五、而依告訴人丙○○前開指訴情節,出面商借款項者均為被告乙○○,被告己○○僅係應告訴人丙○○之要求,於支票背書後,交付告訴人丙○○。則實難遽認被告己○○對於被告乙○○向告訴人丙○○借款之事,有所主導或參與決定。
六、末查,被告乙○○所有之銀行帳戶係自九十五年一月十七日起遭銀行拒絕往來,附表二所示之支票方陸續退票,惟依附表三所示之支票,被告乙○○於開始退票前一月即九十四年十二月間共清償告訴人丙○○二百六十八萬元,於退票前即九十五年一月十二日猶清償告訴人丙○○利息六萬元,苟被告有意對告訴人詐欺取財,又焉會清償上開金額乎?
參、關於被告乙○○被訴詐騙告訴人甲○○之部分:
一、依告訴人甲○○於偵查中之陳述,可知告訴人甲○○借款予被告之原因,係因被告乙○○以欠缺交割股款為由借款,並告以「我違約對你也無好處」等語;或以「被人追殺」之理由拜託告訴人甲○○。由此以觀,告訴人甲○○均明白知悉被告乙○○借款之原因,經考量風險及利害後而決定貸予,或因同情乙○○處境而決定貸予,實難認被告有何施用詐術之行為。
二、次查:公訴意旨以被告乙○○自九十三年五月間起,向告訴人甲○○佯稱:因交易股票之款項不足,調借現款以供週轉云云,致甲○○不疑有他,而陸續借貸計三百四十萬元;又於九十四年九月間,以上開理由借款五十萬元,並簽發付款人臺北市第一信用合作社營業部、到期日九十四年十月十日、金額五十萬元之支票一紙,致甲○○陷於錯誤,而如數貸與,嗣上開支票屆期,乙○○要求延緩提示,並於九十五年一月間避不見面等情。
惟查,被告乙○○自九十二年間起開立支票向告訴人丙○○借款,迄九十五年一月間開始退票,且被告乙○○於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記錄,於九十五年三月間起有退票異常記錄、強制停卡紀錄,九十五年一月間有拒絕往來紀錄等情,業如前述,告訴人甲○○所指被告乙○○借款時間之九十三年五月間、九十四年九月間,被告乙○○並非無支付能力,且信用狀態亦無不良情形,則亦難認被告乙○○係明知自己無法清償而仍商借款。至於被告乙○○借款後,要求延期還款或換票等行為,係於借款行為完成後,與借款當時是否詐欺無涉。
肆、關於被告乙○○、己○○、丁○○被訴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部分:
一、九十五年一月二十日,由被告丁○○持被告乙○○、己○○二人所有臺北市○○區○○○路○段○○○巷○○弄○號九樓房屋及基地持分之「土地登記申請書」、「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文件,向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辦理設定三百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復於同月二十四日,以買賣為原因,被告丁○○再持上開不動產之「土地登記申請書」、「土地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建築改良物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土地增值免稅證明書」、「契稅繳款書」、「房屋稅繳款書」等文件,向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告丁○○等情,為被告乙○○、丁○○所是認,並有土地登記申請書、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等相關資料在卷可稽(他字第一一九五號卷第九二至一一0、二七四至二八三頁、偵字第二四二五五號卷第五一至七四頁),固堪採認。
二、惟查:據被告丁○○九十五年五月一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陳稱:我與乙○○、己○○認識十餘年,乙○○在九十三年至九十四年底有陸續向我借錢共借二百萬元,有時是我匯款予他,有二次是他的陳姓助理向我拿現金,原本約定是要在九十四年底還款,但他還不出來,所以他就要用房子過戶予我,因為他說房子每月貸款十餘萬元他也繳不出來…他說他房子要以一千八百六十萬元賣予我,一千八百萬元是陽信銀行的貸款,我還予他六十萬元現金,等於我買此房子花了二千零六十萬元,他說,此房子值二千一百萬元至二千二百萬元…我也是被害人等語(他字第一一九五號卷第六七頁);九十五年七月六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陳稱:房貸應該是一千六百萬元,信貸二百萬元。當時房子過戶到我名下時,房貸還是在乙○○名下,但本金及利息都是我在攤還,我只有給乙○○六十萬元現金(分二次,各三十萬元),後來房子賣給陳寶玉。…「(是否是乙○○主動要將房子賣給妳的?)我借錢給乙○○,並有設定抵押權,事後因乙○○財務發生困難,說向我借的錢還不出來,要將房子賣給我,所以過完戶後,我開始繳房貸」、「…我在大陸經商,會有很多現金…等語(同卷第二九八頁以下);九十六年二月一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陳稱:因為被告乙○○欠我約二百萬元,所以我要求他把房子拿給我設定,當時我不知道他已退票了。給乙○○買房子給付的現金六十萬元,是從我合庫銀行松興分行提出來給他;是在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三十萬元領給己○○,我身上另有三十萬元現金、「為何總價一千八百六十萬元之買賣,只有約定六十萬元之給付方式?)因為他欠我錢,房子讓我設定並給他六十萬元,他的房貸第一期開始就是我在繳,我買下房子本來就打算馬上賣掉,因為我沒有能力負擔一千八百六十萬元債務。為了確保他欠我的錢,所以才會用這種方式、「(乙○○為何先過戶給妳才向妳收六十萬元?)因為他本來就有二百萬元的債務,所以我當然要他先過戶給我,才給他錢」等語(第二四二五五號偵卷第一0六頁以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六日檢察官訊問時陳稱:乙○○欠我二百八十萬元,把他的房子(他說價值二千一百萬元,因有貸款一千八百萬元)過戶給我,我透過代書賣掉房子,可以拿回欠我的錢等語(同卷第一五四頁)。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三日原審準備程序時陳稱:乙○○欠我錢,債務至九十五年,九十三年我借他一筆錢,九十四年一月至九十五年二月他每個月都向我調錢,房子買賣我又給他一筆錢,我的債務與買賣都是確實等語(原審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三日準備程序筆錄)。
綜合被告丁○○之供述,被告丁○○主張:被告乙○○自九十三年起陸續向其借錢,至九十四年底左右積欠二百萬元(或二百八十萬元)。乙○○乃以上開不動產為之設定抵押權,嗣並作價一千八百六十萬元出售,價金中二百萬元與其債權抵銷,其則承受被告乙○○以該不動產向陽信銀行貸款一千六百萬元(另有貸款二百萬元),另再給付乙○○現金六十萬元;核與被告乙○○於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一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陳稱:有向丁○○借二百萬元、「(為何僅借二百萬元,就給丁○○設定抵押?)丁○○比較沒有錢,我主動讓她設定抵押,而丙○○比較有錢,…我本來打算用房屋再向陽信銀行借信用貸款三百萬元,但陽信銀行不肯,以至於我無法支付支票款」、「(房屋為何賣給丁○○?)我賣給她,是因為她會幫我繳貸款,所以我讓她設定抵押,…我很愛面子,如果一期未繳貸款,房屋被拍賣,很難看,我賣屋給她時,她有交付現金六十萬元給我太太,由她再將房屋轉賣給其他人,我不知道她後來將房屋賣給何人等語(他字第一一九五號卷第三四七頁);於原審準備程序陳稱:丁○○是代書,我房子買賣過戶都是他辦理,九十三年二、三月他拿一筆錢借我讓我去軋支票,九十四、九十五年我如果支票欠錢就陸續向他借錢,其中有一張退二十萬,我再向他借二次每次都二十萬沒有給他支票,因為我和他是很好朋友他沒有一定要我先給他支票他才匯錢給我等語(原審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日準備程序筆錄),互核大致相符;而被告丁○○所述:於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自合作金庫銀行松興分行提領三十萬元交付被告己○○等情,其領款之事實,亦有合作金庫銀行交易明細表在卷可憑(偵字第二四二五五號卷第十一頁),所述尚堪採信。
三、另參以證人庚○○於原審證稱:被告乙○○我認識,丁○○是我前妻、「(你是否知道丁○○有沒有借錢給乙○○?)知道」、「第一筆借款的時間?)二00四年二月」、那筆借款的金額應該有七、八十萬以上,借錢是丁○○和乙○○往來,我太太跟我要這麼多錢我知道、「(丁○○如何把那筆借款交給乙○○?)我們去林大哥事務所,我太太和我一起去,在羅斯福路那裡」,當天還有一個事務所的工作人員在場。我沒有直接接觸,我在外面,事務所有裡間、外間。利息多少都是我太太和乙○○算。那筆錢事後有沒有還,我人在大陸,我不是很清楚,後來我知道林大哥有些拖延或狀況不好,至於這筆錢有沒有還或有其他狀況,我不清楚。「(除了這筆外,事後丁○○還有沒有借款給乙○○?)據我所知是有,但實際狀況我不清楚」、「(你是否知道乙○○總共向丁○○借多少錢?)絕對有二、三百萬」、「(對於丁○○跟乙○○金錢往來的情形,你是否瞭解?)我知悉他們有金錢往來的情形,但對於實際的數額我不了解,不過丁○○跟我要錢時,我會問他為什麼要錢,將錢從大陸帶回來給他」等語(原審九十七年七月二日審判筆錄第二至五頁)。可知被告丁○○辯稱:九十三年二月間借款八十萬元予被告乙○○,嗣後亦陸續借款與被告乙○○總金額達二、三百萬元等情,堪予採信。則被告乙○○與丁○○間有關系爭房地之買賣應非不實,更惶論與被告己○○有關,而無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罪嫌甚明。
肆、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修正公布,其第一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台上字第一二八號判例參照)。
又同法第一百六十三條亦在同時一併修正,證據調查應以當事人為主,法院為輔,而僅具補充及輔助地位,該條第二項前段規定,法院為發現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舊規定則係「應」依職權調查證據,則是否補充介入調查,成為法院職權裁量事項,非謂負有調查之義務,檢察官舉證責任始終存在,倘檢察官未能善盡實質的舉證責任,法院以被告犯罪不能證明而為無罪判決時,如檢察官僅以法院未作補充介入調查為唯一理由而提起上訴,其上訴即非有理。至同條第二項但書係立法部門自提修正草案,為司法院研擬草案內容所無,惟自刑事訴訟法責成檢察官負擔實質的舉證責任以後,法院發見真實釐清案情之查證義務,較德國刑事訴訟法要求該國法官應盡其澄清義務之程度為輕,被告受無罪推定,檢察官舉證責任不因第二項有但書之規定而得以減免。是該條第二項但書所指事項,應均以有利於被告之考量方得為之,否則,對檢察官未盡實質舉證責任之案件,竟要求法院接續依職權調查不利於被告之證據,豈非形同糾問,殊與修法本旨有違(參見朱石炎著,刑事訴訟法上第一八四頁至第一八六頁)。
本件檢察官就不利於被告之證據部分應負實質舉證責任,惟所舉證據均無法使本院對於被告涉嫌公訴人所指之事實形成確信不疑之心證,依上開判例之見解,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本院復無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依職權調查證據之情狀,被告犯罪尚屬不能證明,爰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己、維持原判決及駁回上訴之理由:
壹、查原審因認被告無其他積極客觀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檢察官所指之犯行,並使原審達到確信,而為被告無罪之諭知尚無不合,應予維持原判決。
貳、上訴人即檢察官以前述理由提起上訴,雖非無據,惟尚無法使本院對被告犯行形成確信不疑之心證,其指摘原判決不當,即難認為有理由,所提上訴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啟彬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徐昌錦法官陳健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寶鈴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附表一:證據清單證據一:被告乙○○供述(偵訊、原審、本院)。
證據二:被告丁○○供述(警詢、偵訊、原審、本院)。
證據二之一:被告己○○供述(本院)。
證據三:證人丙○○證述(警詢、偵訊、原審、本院)。
證據四:證人甲○○證述(偵訊、原審、本院)。
證據五:證人謝建敏證述(偵訊)。
證據六:證人庚○○證述(原審)。
證據七:證人辛○○證述(原審)。
證據七之一:證人戊○○證述(本院)。
證據八: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分行九十六
年十二月十九日北富銀城中字第二六二號函(原審卷一第一二○頁)。
證據九:稻江商業銀行營業部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日稻江
營業字第○九六一四九號函(原審卷一第一二八頁)。
證據十:稻江商業銀行支票影本(證物袋)。
證據十一:附表一所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他倦一一九五號第三至八、七十四至八十二頁)。
證據十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同上卷第二十九頁)。
證據十三: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查詢明細表(同上卷第三十六至四十頁)。
證據十四:臺灣銀行和平分行九十七年四月十六日和平營
字第○九七○○○一五○三一號函(原審卷一第一八七頁)。
證據十五:臺灣銀行館前分行九十七年四月十六日館前祕
字第○九七○○○一四九二一號函(原審卷一第二○四頁)。
證據十六:土地登記申請書、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等(他倦
一一九五號第九十二至一一○頁、偵卷二四二五五號第五十一至七十四頁)。
證據十七:合作金庫銀行交易明細表(偵卷二四二五五號第十一頁)。
證據十八:陽信銀行九十八年四月七日陽信總消金字第○九八○○○○四四九八號函。
┌─────────────────────┐│附表二│├──┬─────┬─────┬──────┤│編號│支票號碼│面額│到期日│├──┼─────┼─────┼──────┤│01│AT0000000│100萬元│95年1月17日│├──┼─────┼─────┼──────┤│02│AU0000000│60萬元│95年1月17日│├──┼─────┼─────┼──────┤│03│AT0000000│3萬元│95年1月17日│├──┼─────┼─────┼──────┤│04│AU0000000│100萬元│95年1月21日│├──┼─────┼─────┼──────┤│05│AU0000000│100萬元│95年1月25日│├──┼─────┼─────┼──────┤│06│AT0000000│150萬元│95年1月30日│├──┼─────┼─────┼──────┤│07│AT0000000│50萬元│95年2月12日│├──┼─────┼─────┼──────┤│08│AT0000000│4萬5,000元│95年2月12日│├──┼─────┼─────┼──────┤│09│AU0000000│50萬元│95年2月13日│├──┼─────┼─────┼──────┤│10│AU0000000│1萬5,000元│95年2月13日│├──┼─────┼─────┼──────┤│11│AT0000000│100萬元│95年2月17日│├──┼─────┼─────┼──────┤│12│AT0000000│50萬元│95年3月12日│├──┼─────┼─────┼──────┤│13│AT0000000│3萬元│95年3月12日│├──┼─────┼─────┼──────┤│14│AU0000000│50萬元│95年3月13日│├──┼─────┼─────┼──────┤│15│AT0000000│100萬元│95年4月12日│└──┴─────┴─────┴──────┘┌──────────────────────────────────┐│附表三│├───┬──────┬─────┬──────┬─────┬────┤│編號│付款銀行│帳號│發票日期│支票號碼│金額││││及│及││(新台幣││││客戶│提示日期││)│├─┬─┼──────┼─────┼──────┼─────┼────┤│壹│01│台北市第一信│0000000-00│92年05月24日││││││用合作社營業│-000000-0││AQ0000000│200萬元││││部│乙○○│92年05月26日││││├─┼──────┼─────┼──────┼─────┼────┤││02│台北市第一信│0000000-00│92年07月18日││││││用合作社營業│-000000-0││AQ0000000│150萬元││││部│乙○○│92年07月18日││││├─┼──────┼─────┼──────┼─────┼────┤││03│台北市第一信│0000000-00│92年08月27日││││││用合作社營業│-000000-0││AQ0000000│100萬元││││部│乙○○│92年08月27日││││├─┼──────┼─────┼──────┼─────┼────┤││04│台北市第一信│0000000-00│92年09月27日││││││用合作社營業│-000000-0││AQ0000000│150萬元││││部│乙○○│92年09月29日││││├─┼──────┼─────┼──────┼─────┼────┤││05│台北市第一信│0000000-00│92年10月26日││││││用合作社營業│-000000-0││AQ0000000│100萬元││││部│乙○○│92年10月27日││││├─┼──────┼─────┼──────┼─────┼────┤││06│台北市第一信│0000000-00│92年11月26日││││││用合作社營業│-000000-0││AQ0000000│100萬元││││部│乙○○│92年11月26日││││├─┼──────┼─────┼──────┼─────┼────┤││07│台北市第一信│0000000-00│92年12月28日││││││用合作社營業│-000000-0││AQ0000000│50萬元││││部│乙○○│92年12月29日││││├─┼──────┼─────┼──────┼─────┼────┤││08│台北市第一信│0000000-00│93年01月28日││││││用合作社營業│-000000-0││AQ0000000│50萬元││││部│乙○○│93年01月28日││││├─┼──────┼─────┼──────┼─────┼────┤││09│台北市第一信│0000000-00│93年02月28日││││││用合作社營業│-000000-0││AQ0000000│50萬元││││部│乙○○│93年03月01日││││├─┼──────┼─────┼──────┼─────┼────┤││10│台北市第一信│0000000-00│93年03月28日││││││用合作社營業│-000000-0││AQ0000000│50萬元││││部│乙○○│93年03月29日││││├─┼──────┼─────┼──────┼─────┼────┤││11│台北市第一信│0000000-00│93年04月28日││││││用合作社營業│-000000-0││AQ0000000│50萬元││││部│乙○○│93年04月28日││││├─┼──────┼─────┼──────┼─────┼────┤││12│台北市第一信│0000000-00│93年05月28日││││││用合作社營業│-000000-0││AQ0000000│50萬元││││部│乙○○│93年05月28日││││├─┼──────┼─────┼──────┼─────┼────┤││13│台北市第一信│0000000-00│93年06月03日││││││用合作社營業│-000000-0││AQ0000000│100萬元││││部│乙○○│93年06月03日││││├─┼──────┼─────┼──────┼─────┼────┤││14│台北市第一信│0000000-00│93年06月03日││││││用合作社營業│-000000-0││AS0000000│150萬元││││部│乙○○│93年06月03日││││├─┼──────┼─────┼──────┼─────┼────┤││15│台北市第一信│0000000-00│93年07月03日││││││用合作社營業│-000000-0││AQ0000000│100萬元││││部│乙○○│93年07月05日││││├─┼──────┼─────┼──────┼─────┼────┤││16│台北市第一信│0000000-00│93年08月03日││││││用合作社營業│-000000-0││AQ0000000│100萬元││││部│乙○○│93年08月03日││││├─┼──────┼─────┼──────┼─────┼────┤││17│台北市第一信│0000000-00│93年09月03日││││││用合作社營業│-000000-0││AQ0000000│100萬元││││部│乙○○│93年09月03日││││├─┼──────┼─────┼──────┼─────┼────┤││18│台北市第一信│0000000-00│93年10月04日││││││用合作社營業│-000000-0││AS0000000│100萬元││││部│乙○○│93年10月04日││││├─┼──────┼─────┼──────┼─────┼────┤││19│台北市第一信│0000000-00│93年11月04日││││││用合作社營業│-000000-0││AS0000000│100萬元││││部│乙○○│93年11月04日││││├─┼──────┼─────┼──────┼─────┼────┤││20│台北市第一信│0000000-00│93年12月04日││││││用合作社營業│-000000-0││AS0000000│100萬元││││部│乙○○│93年12月06日││││├─┼──────┼─────┼──────┼─────┼────┤││21│台北市第一信│0000000-00│93年12月06日││││││用合作社營業│-000000-0││AS0000000│150萬元││││部│乙○○│93年12月06日││││├─┼──────┼─────┼──────┼─────┼────┤││22│台北市第一信│0000000-00│93年12月23日││││││用合作社營業│-000000-0││AS0000000│100萬元││││部│乙○○│93年12月23日││││├─┼──────┼─────┼──────┼─────┼────┤││23│台北市第一信│0000000-00│94年01月06日││││││用合作社營業│-000000-0││AS0000000│150萬元││││部│乙○○│94年01月06日││││├─┼──────┼─────┼──────┼─────┼────┤││24│台北市第一信│0000000-00│94年02月07日││││││用合作社營業│-000000-0││AS0000000│200萬元││││部│乙○○│94年02月14日││││├─┼──────┼─────┼──────┼─────┼────┤││25│台北市第一信│0000000-00│94年04月13日││││││用合作社營業│-000000-0││AS0000000│50萬元││││部│乙○○│94年04月13日││││├─┼──────┼─────┼──────┼─────┼────┤││26│台北市第一信│0000000-00│94年05月13日││││││用合作社營業│-000000-0││AS0000000│50萬元││││部│乙○○│94年05月13日││││├─┼──────┼─────┼──────┼─────┼────┤││27│台北市第一信│0000000-00│94年05月23日││││││用合作社營業│-000000-0││AS0000000│150萬元││││部│乙○○│94年05月23日││││├─┼──────┼─────┼──────┼─────┼────┤││28│台北市第一信│0000000-00│94年06月13日││││││用合作社營業│-000000-0││AS0000000│50萬元││││部│乙○○│94年06月14日││││├─┼──────┼─────┼──────┼─────┼────┤││29│台北市第一信│0000000-00│94年06月24日││││││用合作社營業│-000000-0││AS0000000│150萬元││││部│乙○○│94年06月24日││││├─┼──────┼─────┼──────┼─────┼────┤││30│台北市第一信│0000000-00│94年07月08日││││││用合作社營業│-000000-0││AS0000000│100萬元││││部│乙○○│94年07月08日││││├─┼──────┼─────┼──────┼─────┼────┤││31│台北市第一信│0000000-00│94年08月24日││││││用合作社營業│-000000-0││AS0000000│50萬元││││部│乙○○│94年08月24日││││├─┼──────┼─────┼──────┼─────┼────┤││32│台北市第一信│0000000-00│94年08月27日││││││用合作社營業│-000000-0││AS0000000│100萬元││││部│乙○○│94年08月29日││││├─┼──────┼─────┼──────┼─────┼────┤││33│台北市第一信│0000000-00│94年09月11日││││││用合作社營業│-000000-0││AS0000000│100萬元││││部│乙○○│94年09月12日││││├─┼──────┼─────┼──────┼─────┼────┤││34│台北市第一信│0000000-00│94年09月24日││││││用合作社營業│-000000-0││AS0000000│50萬元││││部│乙○○│94年09月26日││││├─┼──────┼─────┼──────┼─────┼────┤││35│台北市第一信│0000000-00│94年09月27日││││││用合作社營業│-000000-0││AS0000000│100萬元││││部│乙○○│94年09月27日││││├─┼──────┼─────┼──────┼─────┼────┤││36│台北市第一信│0000000-00│94年12月30日││││││用合作社營業│-000000-0││AS0000000│150萬元││││部│乙○○│94年12月30日│││├─┼─┼──────┼─────┼──────┼─────┼────┤│貳│01│台北市第一信│0000000-00│92年03月24日││││││用合作社營業│-000000-0││AQ0000000│6萬元││││部│乙○○│92年03月24日││││├─┼──────┼─────┼──────┼─────┼────┤││02│台北市第一信│0000000-00│92年04月24日││││││用合作社營業│-000000-0││AQ0000000│6萬元││││部│乙○○│92年04月24日││││├─┼──────┼─────┼──────┼─────┼────┤││03│台北市第一信│0000000-00│92年06月18日││││││用合作社營業│-000000-0││AQ0000000│4萬5千元││││部│乙○○│92年06月18日││││├─┼──────┼─────┼──────┼─────┼────┤││04│台北市第一信│0000000-00│92年06月27日││││││用合作社營業│-000000-0││AQ0000000│7萬5千元││││部│乙○○│92年06月27日││││├─┼──────┼─────┼──────┼─────┼────┤││05│台北市第一信│0000000-00│92年08月27日││││││用合作社營業│-000000-0││AQ0000000│4萬5千元││││部│乙○○│92年08月27日││││├─┼──────┼─────┼──────┼─────┼────┤││06│台北市第一信│0000000-00│92年09月28日││││││用合作社營業│-000000-0││AQ0000000│9萬元││││部│乙○○│92年09月29日││││├─┼──────┼─────┼──────┼─────┼────┤││07│台北市第一信│0000000-00│92年10月28日││││││用合作社營業│-000000-0││AQ0000000│9萬元││││部│乙○○│92年10月29日││││├─┼──────┼─────┼──────┼─────┼────┤││08│台北市第一信│0000000-00│92年11月26日││││││用合作社營業│-000000-0││AQ0000000│3萬元││││部│乙○○│92年11月26日││││├─┼──────┼─────┼──────┼─────┼────┤││09│台北市第一信│0000000-00│92年11月28日││││││用合作社營業│-000000-0││AQ0000000│9萬元││││部│乙○○│92年11月28日││││├─┼──────┼─────┼──────┼─────┼────┤││10│台北市第一信│0000000-00│92年12月28日││││││用合作社營業│-000000-0││AQ0000000│7萬5千元││││部│乙○○│92年12月29日││││├─┼──────┼─────┼──────┼─────┼────┤││11│台北市第一信│0000000-00│93年01月28日││││││用合作社營業│-000000-0││AQ0000000│6萬元││││部│乙○○│93年01月28日││││├─┼──────┼─────┼──────┼─────┼────┤││12│台北市第一信│0000000-00│93年02月28日││││││用合作社營業│-000000-0││AQ0000000│4萬5千元││││部│乙○○│93年03月01日││││├─┼──────┼─────┼──────┼─────┼────┤││13│台北市第一信│0000000-00│93年03月28日││││││用合作社營業│-000000-0││AQ0000000│3萬元││││部│乙○○│93年03月29日││││├─┼──────┼─────┼──────┼─────┼────┤││14│台北市第一信│0000000-00│93年04月28日││││││用合作社營業│-000000-0││AQ0000000│1萬5千元││││部│乙○○│93年04月28日││││├─┼──────┼─────┼──────┼─────┼────┤││15│台北市第一信│0000000-00│93年06月03日││││││用合作社營業│-000000-0││AQ0000000│9萬元││││部│乙○○│93年06月03日││││├─┼──────┼─────┼──────┼─────┼────┤││16│台北市第一信│0000000-00│93年07月03日││││││用合作社營業│-000000-0││AQ0000000│6萬元││││部│乙○○│93年07月05日││││├─┼──────┼─────┼──────┼─────┼────┤││17│台北市第一信│0000000-00│93年07月04日││││││用合作社營業│-000000-0││AS0000000│9萬元││││部│乙○○│93年07月06日││││├─┼──────┼─────┼──────┼─────┼────┤││18│台北市第一信│0000000-00│93年08月04日││││││用合作社營業│-000000-0││AS0000000│9萬元││││部│乙○○│93年08月04日││││├─┼──────┼─────┼──────┼─────┼────┤││19│台北市第一信│0000000-00│93年10月04日││││││用合作社營業│-000000-0││AS0000000│6萬元││││部│乙○○│93年10月04日││││├─┼──────┼─────┼──────┼─────┼────┤││20│台北市第一信│0000000-00│93年10月06日││││││用合作社營業│-000000-0││AS0000000│9萬元││││部│乙○○│93年10月06日││││├─┼──────┼─────┼──────┼─────┼────┤││21│台北市第一信│0000000-00│93年11月04日││││││用合作社營業│-000000-0││AS0000000│3萬元││││部│乙○○│93年11月04日││││├─┼──────┼─────┼──────┼─────┼────┤││22│台北市第一信│0000000-00│93年11月06日││││││用合作社營業│-000000-0││AS0000000│9萬元││││部│乙○○│93年11月08日││││├─┼──────┼─────┼──────┼─────┼────┤││23│台北市第一信│0000000-00│93年12月06日││││││用合作社營業│-000000-0││AS0000000│4萬5千元││││部│乙○○│93年12月06日││││├─┼──────┼─────┼──────┼─────┼────┤││24│台北市第一信│0000000-00│93年12月23日││││││用合作社營業│-000000-0││AS0000000│4萬5千元││││部│乙○○│93年12月23日││││├─┼──────┼─────┼──────┼─────┼────┤││25│台北市第一信│0000000-00│94年01月07日││││││用合作社營業│-000000-0││AS0000000│6萬元││││部│乙○○│94年01月07日││││├─┼──────┼─────┼──────┼─────┼────┤││26│台北市第一信│0000000-00│94年01月23日││││││用合作社營業│-000000-0││AS0000000│4萬5千元││││部│乙○○│94年01月24日││││├─┼──────┼─────┼──────┼─────┼────┤││27│台北市第一信│0000000-00│94年03月13日││││││用合作社營業│-000000-0││AS0000000│4萬5千元││││部│乙○○│94年03月14日││││├─┼──────┼─────┼──────┼─────┼────┤││28│台北市第一信│0000000-00│94年03月23日││││││用合作社營業│-000000-0││AS0000000│4萬5千元││││部│乙○○│94年03月23日││││├─┼──────┼─────┼──────┼─────┼────┤││29│台北市第一信│0000000-00│94年04月13日││││││用合作社營業│-000000-0││AS0000000│3萬元││││部│乙○○│94年04月13日││││├─┼──────┼─────┼──────┼─────┼────┤││30│台北市第一信│0000000-00│94年04月23日││││││用合作社營業│-000000-0││AS0000000│4萬5千元││││部│乙○○│94年04月25日││││├─┼──────┼─────┼──────┼─────┼────┤││31│台北市第一信│0000000-00│94年04月24日││││││用合作社營業│-000000-0││AS0000000│4萬5千元││││部│乙○○│94年04月25日││││├─┼──────┼─────┼──────┼─────┼────┤││32│台北市第一信│0000000-00│94年05月08日││││││用合作社營業│-000000-0││AS0000000│3萬元││││部│乙○○│94年05月09日││││├─┼──────┼─────┼──────┼─────┼────┤││33│台北市第一信│0000000-00│94年05月13日││││││用合作社營業│-000000-0││AS0000000│1萬5千元││││部│乙○○│94年05月13日││││├─┼──────┼─────┼──────┼─────┼────┤││34│台北市第一信│0000000-00│94年05月24日││││││用合作社營業│-000000-0││AS0000000│4萬5千元││││部│乙○○│94年05月24日││││├─┼──────┼─────┼──────┼─────┼────┤││35│台北市第一信│0000000-00│94年06月08日││││││用合作社營業│-000000-0││AS0000000│3萬元││││部│乙○○│94年06月08日││││├─┼──────┼─────┼──────┼─────┼────┤││36│台北市第一信│0000000-00│94年06月24日││││││用合作社營業│-000000-0││AT0000000│9萬元││││部│乙○○│94年06月24日││││├─┼──────┼─────┼──────┼─────┼────┤││37│台北市第一信│0000000-00│94年07月27日││││││用合作社營業│-000000-0││AT0000000│6萬元││││部│乙○○│94年07月27日││││├─┼──────┼─────┼──────┼─────┼────┤││38│台北市第一信│0000000-00│94年08月24日││││││用合作社營業│-000000-0││AT0000000│7萬5千元││││部│乙○○│94年08月24日││││├─┼──────┼─────┼──────┼─────┼────┤││39│台北市第一信│0000000-00│94年08月27日││││││用合作社營業│-000000-0││AT0000000│3萬元││││部│乙○○│94年08月29日││││├─┼──────┼─────┼──────┼─────┼────┤││40│台北市第一信│0000000-00│94年09月11日││││││用合作社營業│-000000-0││AT0000000│3萬元││││部│乙○○│94年09月12日││││├─┼──────┼─────┼──────┼─────┼────┤││41│台北市第一信│0000000-00│94年09月24日││││││用合作社營業│-000000-0││AT0000000│6萬元││││部│乙○○│94年09月26日││││├─┼──────┼─────┼──────┼─────┼────┤││42│台北市第一信│0000000-00│94年09月30日││││││用合作社營業│-000000-0││AT0000000│9萬元││││部│乙○○│94年09月30日││││├─┼──────┼─────┼──────┼─────┼────┤││43│台北市第一信│0000000-00│94年10月24日││││││用合作社營業│-000000-0││AT0000000│4萬5千元││││部│乙○○│94年10月24日││││├─┼──────┼─────┼──────┼─────┼────┤││44│台北市第一信│0000000-00│94年10月30日││││││用合作社營業│-000000-0││AT0000000│9萬元││││部│乙○○│94年10月31日││││├─┼──────┼─────┼──────┼─────┼────┤││45│台北市第一信│0000000-00│94年11月12日││││││用合作社營業│-000000-0││AT0000000│7萬5千元││││部│乙○○│94年11月14日││││├─┼──────┼─────┼──────┼─────┼────┤││46│台北市第一信│0000000-00│94年11月17日││││││用合作社營業│-000000-0││AT0000000│9萬元││││部│乙○○│94年11月17日││││├─┼──────┼─────┼──────┼─────┼────┤││47│台北市第一信│0000000-00│94年11月30日││││││用合作社營業│-000000-0││AT0000000│9萬元││││部│乙○○│94年11月30日││││├─┼──────┼─────┼──────┼─────┼────┤││48│台北市第一信│0000000-00│94年12月12日││││││用合作社營業│-000000-0││AT0000000│7萬5千元││││部│乙○○│94年12月12日││││├─┼──────┼─────┼──────┼─────┼────┤││49│台北市第一信│0000000-00│94年12月17日││││││用合作社營業│-000000-0││AT0000000│6萬元││││部│乙○○│94年12月19日││││├─┼──────┼─────┼──────┼─────┼────┤││50│台北市第一信│0000000-00│95年01月12日││││││用合作社營業│-000000-0││AT0000000│6萬元││││部│乙○○│95年01月12日│││├─┼─┼──────┼─────┼──────┼─────┼────┤│叁│01│台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94年05月07日││││││城中分行│56││CH0000000│50萬元│││││乙○○│94年05月09日││││├─┼──────┼─────┼──────┼─────┼────┤││02│台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94年12月22日││││││城中分行│56││CH0000000│100萬元│││││乙○○│94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