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票字第135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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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票字第13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1年度票字第13532號抗告人 莊家勇 上列抗告人莊家勇與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抗告人莊家勇是否欲為本件本票裁定之相對人竣興實業有限公司提出抗告,如是,請提出合法之抗告狀。( 台端 於
100年1月11日具狀提出抗告,惟抗告人莊家勇非本案之相對人,而係本案相對人之一竣興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如欲為竣興實業有限公司提出抗告,具狀時應以相對人竣興實業有限公司之名義為之,而列莊家勇為其法定代理人。台端前開抗告狀如有誤繕,請具狀更正之。)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