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6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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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6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65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信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5486號、104年度執字第54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信錩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信錩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何信錩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本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許芳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陳怡臻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附表:受刑人何信錩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壹日│幣1000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3年3月28日│103年4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3年度毒│檢察署103年度毒│││偵字第1459號│偵字第1842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簡字第│103年度易字第││事實審││566號│2624號││├────┼────────┼────────┤││判決日期│103年9月11日│104年2月12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簡字第│103年度易字第││判決││566號│2624號││├────┼────────┼────────┤││判決│103年10月24日│104年2月1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15739號(已│字第5486號(尚未│││經執行完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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