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8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813號上訴人 伍阿路 訴訟代理人 伍于坤 被上訴人嘉義縣番路鄉民和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 劉秀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523,153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8,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民三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書記官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