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聲再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再字第93號聲請人 廖彩雲 上列聲請人因妨害名譽案件,對於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592號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確定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97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421條、第424條規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而經第二審有罪判決確定之案件,如就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者,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於送達判決後20日內聲請再審。所稱「漏未審酌」云者,性質上屬「新規性」之要件限制,指未經原審法院發現而不及調查審酌之證據方法與證據資料(「未判斷資料性」),倘判決前已由當事人提出或聲請調查之證據而經原審法院摒棄不採者,即不屬之。又聲請再審所主張事證之「新規性(事證之形式要件)」恆優先「確實性(事證之實質要件)」加以審查,業經原審法院調查本於自由心證所不採之證據,於事實之判斷既無漏未審酌可言,當即不合新規性限制,可毋庸再為確實性之判斷。又案件之審判違背法令者,得提起非常上訴,刑事訴訟法第441條定有明文,目的在統一法令之適用,與再審係為原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而設之救濟機制不同。苟係爭執原審法院證據調查取捨不當或違誤,無非指摘原確定判決就證據價值之判斷有不適用證據法則或適用不當等違背法令事項,其不屬原確定判決認定之事實有無錯誤之範疇,不能認係聲請再審原因所指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即令牽合附會主張此項法定事由,仍不能准許再審,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認無再審理由,裁定駁回之。
二、原確定判決認定被告公然侮辱犯行,敘明憑認之證據暨理由略如下述,經本院調取全案卷宗核閱無誤:
㈠原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
聲請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與告訴人 陳鈺萱 為鄰居,平時相處不睦。被告於民國106年3月5日下午4時10分許,在告訴人址設雲林縣○○鎮○○里○○000號之0住處前為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巷道,因車輛按鳴喇叭之細故,雙方發生口角,告訴人先以臺語出言「吐洨啦,吐血」後,被告接續以臺語「吐洨」、「雞歪」、「洨」、「你洨」、「你很多洨」等不雅言語,公然侮辱告訴人,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名譽及其於社會上之評價。
㈡證據暨理由論述
被告坦認於上開時、地與告訴人因細故發生口角爭執。又告訴人指訴被告對之辱以穢詞一節,並經原審法院及本院當庭勘驗告訴人提出之手機錄影音光碟結果:告訴人於1分12秒時,先出言「吐洨啦,吐血」後,被告接著對告訴人出言「你吐血啦、吐洨、你雞歪啦、洨、你洨、你洨、你很多洨啦」之不雅言詞等情無誤,足認告訴人指訴屬實。而被告與告訴人案發當時均站立在告訴人住所外巷道,屬開放之戶外空間,且被告辱罵當時,很多鄰居走出來看到一情,亦經告訴人證述無訛,並有被告辱罵告訴人站立位置之錄影截圖附卷可佐,因認被告辱罵告訴人言語時,確屬不特定多數人均得以共見共聞之情形,而符合公然之要件。再「洨(臺語)」之意,係指「男人精液」,在日常生活之經驗上,辱罵他人「洨(臺語)」與辱罵他人「雞巴」「雞歪」(臺語)係相同評價,涉及性器官等物,可認有侮辱對方使人難堪之意。從被告對告訴人先出言對其辱罵「吐洨啦,吐血」後,隨即以相同用語之「吐洨、洨、你洨、你很多洨」,並外加「雞歪」等語辱罵告訴人,最後轉身離開現場時,再口出8次「骯髒查某」(臺語),足見被告心生不滿,接續以上開不雅言詞辱罵回去,當有侮辱告訴人之犯意。並說明被告辯稱上開行為係盛怒下的反應,只是單純情緒上回應,並無故意侮辱告訴人的意思云云,並不足採。從而認定其公然侮辱犯行明確而予論罪科刑。末考量被告不思理性溝通解決與告訴人間歧見,公然以輕蔑言語辱罵告訴人,致使告訴人名譽貶損,所為誠屬不該,且犯後未能坦然面對自己之過錯,惟究因實乃受告訴人先出言侮辱所受之刺激,一時不滿始出此言,惡性原非重大,兼衡被告智識程度、工作情形及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罰金新臺幣2千5百元,並諭知如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聲請再審意旨略以:本件係告訴人先出口辱罵被告,並與其家人對被告百般挑釁誣指被告出聲罵人,意圖激怒被告。再從法院勘驗影音光碟內容可知,被告先遭受告訴人言語欺凌,繼經告訴人唆使配偶按警笛蜂鳴器挑釁,告訴人復謾罵被告「和解,和洨」、「吐洨啦」等貶損被告社會評價之輕蔑言語激怒被告,被告才緊接著有「吐洨」、「你GY啦洨」、「你洨」、「你很多洨」等語。可見被告係受激怒,依對方言語立即回應。如同對方一直謾罵「沒有家教」等語,致使另一方忍無可忍,回應「你才沒家教」同,主觀上並無侮弄輕蔑之意。被告不善謾罵,其僅單純情緒性回應,並非謾罵或嘲弄,未存有侮蔑辱罵之意。原確定判決對前揭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即勘驗筆錄中告訴人方故意挑釁,及被告發語之時間,均漏未審酌,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21條規定,爰依法聲請再審。
四、聲請意旨謂原審法院就足生影響有罪判決之有利被告重要證據漏未審酌,不外法院對告訴人提出影音光碟之勘驗筆錄。揆諸前揭原確定判決之理由論述,該項證據業經原審法院詳予斟酌,依經驗與論理法則本於確信而為證明力之判斷,要無漏未審酌可言。被告指摘原審法院無視有利被告之相關勘驗筆錄內容及被告發語時間,祇採不利被告之部分論罪云云,不唯係就卷內業經原審調查取捨且駁斥不採之證據資料,徒憑己意另作有利評價認定之爭執,核係針對原審採證認事職權適法行使之爭辯。何況,細究所陳情由,無非指摘原審法院之證據取捨違背證據法則或適用不當,此與是否因重要證據漏未審酌以致事實認定錯誤無涉,是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清安
法官林福來法官王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峪至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