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040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0406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9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040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美滿 上列聲請人與 蔡承旌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支票一紙之退票理由單影本。二、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退票日)。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司法事務官